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资格条件设置注意事项

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本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商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精神采购人应尽量精简供应商提供其证明材料的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技术需求设置注意事项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装进口产品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购买需要软件才能正常运转的硬件,必须同时购买正版软件。

技术参数中不得包含资格性条件。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设置其它不合理条款,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样品要求设置注意事项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于当日起自行保管,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自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样品采用现场盲样方式进行评审,待其他评审因素汇总后再由采购人监督代表交由评审小组进行汇总排序。

综合评分明细表填写注意事项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根据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1边界安全

1)防火墙

防火墙产品是指一个或一组在不同安全策略的网络或安全域之间实施网络访问控制的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以防火墙功能为主体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2)其它网络产品中的防火墙模块;不适用个人防火墙产品。

2)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

网络安全隔离卡是指安装在计算机内部,能够使连接该计算机的多个独立的网络之间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是与配套的安全隔离卡一起使用,适用于单网布线环境下,使同一计算机能够访问多个独立的网络,并且各网络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安全隔离计算机;(2)安全隔离卡;(3)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

3)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是指能够保证不同网络之间在网络协议终止的基础上,通过安全通道在实现网络隔离的同时进行安全数据交换的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2)安全隔离与文件单向传输产品。

2通信安全

4)安全路由器

安全路由器是指为保障所传输数据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应用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具备IKE密钥协商能力,端口IPSec硬件线速加密能力的路由器。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分:集成了IPSec/SSL,以及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一种或多种安全模块的路由器,仅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路由器除外。

3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

5)智能卡COS

智能卡芯片操作系统(COS-ChipOperatingSystem)是指在智能卡芯片中存储和运行的、以保护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的应用数据或程序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控制智能卡芯片与外界信息交换为目的的嵌入式软件。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采用接触或/和非接触工作方式的智能卡的COS;(2)其它被集成或内置了的COSo

4数据安全

6)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是指实现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过程的软件。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独立的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软件产品,不包括数据复制产品和持续数据保护产品。

5基础平台

7)安全操作系统

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了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操作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安全操作系统软件产品;(2)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操作系统的产品。

8)安全数据库系统

安全数据库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数据库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安全数据库系统软件产品;(2)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数据库系统的产品。

6内容安全

9)反垃圾邮件产品

反垃圾邮件产品是指对按照电子邮件标准协议实现的电子邮件系统中传递的垃圾邮件进行识别、过滤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透明的反垃圾邮件网关;(2)基于转发的反垃圾邮件系统;(3)与邮件服务器一体的反垃圾邮件的邮件服务器;(4)安装于有邮件服务器上反垃圾邮件软件。

7评估审计与监控

10)入侵检测系统(IDS

入侵检测系统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迹象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网络型入侵检测系统;(2)主机型入侵检测系统

11)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指利用扫描手段检测目标网络系统中可能被入侵者利用的脆弱性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网络型脆弱性扫描产品;不适用:主机型脆弱性扫描产品;数据库的脆弱性扫描产品;WEB应用的脆弱性扫描产品。

7评估审计与监控

12)安全审计产

安全审计产品指能够对网络应用行为或信息系统的各种日志实行采集、分析,形成审计记录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将主机、服务器、网络、数据库及其它应用系统等一类或多类作为审计对象的产品。

8应用安全

13)网站恢复产品

网站恢复产品是对受保护的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的未授权更改及时地进行自动恢复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针对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进行自动恢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