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受理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进场交易项目(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土地矿权、国有产权及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等)进场交易受理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工作实行全程网办,应遵循“进中心、必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登记
第四条 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www.dzggzy.cn:801/TPBidder_DaZ/login.aspx),上传交易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行政审批资料,交易中心在线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仔细验核进场交易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线受理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在线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第六条 政府采购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一)渠县政府采购中心进场交易申请(登记)表;
(二)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渠县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五)采购项目详细参数资料。货物和服务类:提供采购项目详细参数、数量、方案及相应电子文档;工程类:提供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档、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货物为进口货物的,提供《进口产品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提供项目资金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土地矿权出让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一)《渠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登记)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委托函;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方案及政府批准文件,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地块宗地界址图、《规划设计文本》(红线图)、净地资料(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土地收购储备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料等);矿业权出让需提供矿业权范围界址图和坐标以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招租)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一)《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申请表》;
(二)国有产权转让(招租)委托协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招租)批准文件;
(四)国有产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拍卖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六)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七)经国有产权单位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的拍卖公告及需在县交易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选取中介机构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一)《渠县“中介超市”中介机构选取表》;
(二)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其他交易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一)《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二)项目业主进场交易申请;
(三)相关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文件或经中心领导同意进场交易的批示意见;
(四)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经办人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项目业主提供的公告原件及需在市交易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上传招标(拍卖、招租)公告或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工作人员查验后及时发布公告;项目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投标(竞买)截止时间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顺延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大项目和中心城区民生项目、因情况紧急可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等,进入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初审同意”或“初审不同意”的办理意见,提交股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办理后续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审核不予通过的,退回时应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复核通过后,由受理股专人负责对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进行安排,并在交易服务网上对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受理股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接受市场交易主体的咨询。
第十七条 项目进场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收到招标文件后1个工作日发布项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