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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财监〔2018〕罚字第5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财监〔2018〕罚字第5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8-11-16 13:32

当事人:颜笑春

  址: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1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作为评审专家在参加“邛崃市平乐音乐小镇发展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832018000277)”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向你送达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者邛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邛崃市财政局           

                                               2018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