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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28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川防应指办〔2018〕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厅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川财办〔2018〕68号)要求,为提高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经费使用效率,涉及消毒药、消杀设备、防护用品、冷链设备等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可实行紧急采购,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下称采购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采购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确保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按质按量及时采购到位。

  三、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本通知仅限于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的消毒药、消杀设备、防护用品、冷链设备等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任何采购单位不得以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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