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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5-07 阅读次数: 】
为规范全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交易系统自主选择全市集中采购机构(下称受托集采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受托集采机构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跨层级跨区域代理项目以提高采购效率为基础,接受委托时原则上尊重项目预算所在地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编制文件
采购人与受托集采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受托集采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对采购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对采购需求存在的问题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待采购人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特殊情况除外)并通知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
跨层级跨区域代理项目,项目预算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应配合受托集采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如地方政策咨询、质疑答复、专家劳务费用结算、开评标现场问题等)。
第三条 发布公告
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后,受托集采机构1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公告编制,提交至项目预算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发布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受托集采机构门户网站。采购人及受托集采机构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在公告规定日期内,接受咨询,并做好咨询、答复记录,如需更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抽取评标(审)专家
开标(启)前2个工作日,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准确录入项目监督人员与采购人代表信息(公开招标项目需同步录入资格审查人员信息),完整上传以下材料:
1. 相关人员身份证人像面彩色照片;
2.《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
开标(启)前1个工作日,受托集采机构按采购人上传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在专家抽取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至项目预算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开标当日系统自动抽取。
第五条 组织开标(启)、评标(审)
受托集采机构按照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开、评活动,采购人与受托集采机构共同处理开、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跨层级跨区域代理项目,评标(审)环节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异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126号)规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审)方式(主场为项目预算所在地集采机构,副场为受托集采机构),采购人代表在主场进行,评标(审)专家在副场进行,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远程视频在线对评标(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复核、确定结果
评标(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形成评标(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受托集采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复核评标(审)的相关情况,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专家劳务费用结算
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川财规〔2023〕6号)的规定进行支付。
第八条 编制、发布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评标(审)结束,受托集采机构按照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编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线提交至项目预算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发布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受托集采机构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询问、质疑及投诉处理
采购人及受托集采机构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回复采购项目涉及的询问、质疑。采购项目涉及的投诉事项由项目预算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 项目归档
采购活动结束后,受托集采机构及时下载项目电子档案(包括音视频),整理完善并归档。
跨层级跨区域代理项目,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采购人,并完成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