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时间:2026年08月31日 回复时间:2026年09月02日 |
| 异议内容 | 本项目为渠县 2025 年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要求为公路养护相关资质,但招标文件仅认可《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不认可公路养护类信用评价,条款设置与项目属性、行业信用分类规则冲突,属于不合理限制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4、第三章评标办法信用打分条款,仅限定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唯一信用评审依据。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适用高速、国省干线新建 / 改扩建建设项目,评价对象为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现行养护招投标政策要求: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厅文件明确,公路养护招标应匹配养护信用评价,不得强制套用公路建设类信用,人为抬高养护企业投标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信用、资质条件应当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条件、人为分割市场主体。 |
| 答复 | 文件已补遗,按新的补遗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