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梓财监处〔2016〕字第3号
当事人:上海蜀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月工路209号1幢2号楼102室;
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8幢2楼203室;
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2号华业大厦602室。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梓潼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尿液沉渣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ZCJ[2016]19号)中标后,于2016年7月18日与梓潼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尿液沉渣分析仪,合同编号ZT20160715),但并未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交付中标标的物,并终止履行合同。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采购金额1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千分之五即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元整)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梓潼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梓财监告〔2016〕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1月23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具了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千分之五即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元整)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收款单位:梓潼县财政局
账号:88070120006956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财政局或梓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梓潼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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