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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12/28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财罚〔201620

 

当事人:成都辉美商贸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万科金库1单元916

南充市职业技术学院反映,你公司作为 “四川省南充市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实训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谈判编号:NCTP16N102;采购预算金额:9.756万元)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成交通知书、你公司的致歉函、《调查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48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16121日至20171130日)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南充市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开户银行:南充市工商银行丝绸支行,账号:23155341090264166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有关解缴单据送南充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查,同时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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