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2栋8层1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通江县2018年度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第一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19212018000080)采购活动中,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正版证明”或“图书销售清单”原件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款“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也不得将…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第十四条“…,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调查处理评议及你公司的《异议和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财政局或者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江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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