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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1/22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受理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进场交易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产权及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等)进场交易受理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工作应遵循“进中心、必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登记

第四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采购人、项目业主携带交易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告知手续等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受理登记。

第五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接件。接件时应仔细验核进场交易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登记;对不符合接件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项目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备案的招标公告(原件);

(六)胶装的备案招标文件原件(非电子招投标项目);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原件);

    (三)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原件);

    (四)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原件);

(五)采购项目详细参数资料,货物和服务类,提供采购项目详细参数、数量、方案及相应电子文档;工程类,提供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档、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货物为进口货物的,提供《进口产品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土地矿权出让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委托函(原件);

    (三)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方案及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地块勘界图和用地红线图,矿业权出让需提供矿业权范围界址图;

    (四)需抽取土地矿权拍卖主持人的,应提交项目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公证机构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国有产权出(转)让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国有产权出(转)让拍卖委托协议(复印件);

(三)国有产权出(转)让批准文件(原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的,还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国有产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拍卖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国有产权单位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的拍卖公告原件及需在县交易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选取中介机构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项目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抽取方案(经项目监管部门备案同意);

(四)项目业主单位经办人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监管部门监督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项目业主进场交易申请(原件);

(三)相关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项目业主提供的公告原件及需在县交易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七)经中心领导同意进场交易的批示意见(原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复评(核),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复评(核)项目的申请(原件);

(二)投标企业的质疑书(复印件);

(三)监督部门的复评(核)批复(原件);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监督部门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借用中心交易平台抽取评标专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招标人(采购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原件);

(三)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回避表(原件);

(四)代理机构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招标人(采购人)经办人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招标人(采购人)监督人员的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中心领导同意抽取专家的批示意见(原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四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受理登记完成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初审合格”或“初审不合格”的办理意见,报请股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股室负责人应及时审核受理人员报送资料,提出处理意见,交受理人员完成后续处理工作。如需请示分管领导的,股室负责人将该项目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及受理问题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作出处理批示后,由原受理人员完成后续处理工作。如需请示主要领导,受理股将分管领导的处理意见建议及项目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到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原受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后完成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关于受理的各级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将完成受理的申请资料归档;需移送到相关股室的,应及时移交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受理股负责人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审查复核通过后,由受理股专人负责对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进行安排,并在交易服务网上对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受理股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接受市场交易主体的咨询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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