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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1/21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行为,加强交易现场管理,维护交易现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交易现场,是指在交易中心用于开展开标、拍卖、挂牌等集中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工作人员)对交易活动实施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现场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的对象为进入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简称业主),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简称竞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等(简称中介机构)。业主、竞标人、中介机构等统称为各方交易主体。

第四条 现场工作人员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和交易中心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方交易主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和各方交易主体在交易现场实行工作牌出入制度,未按规定挂牌的,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工作牌不得转借他人,交易行为结束后予以归还。

第六条 交易组织股履行现场服务和管理职责,其派出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职责如下:

(一)按照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或开展见证;

(二)查验项目是否符合交易条件;

(三)为现场交易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四)查验进入交易现场的人员资格及资料等;

(五)按要求发放工作牌;

(六)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依照职责权限对交易各方主体答疑咨询,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现场异常情况,不能现场处理的,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检查移送评标相关资料或样品。

第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一)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在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本项目开标厅;

(二)严格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或作出超出职权范围的裁定;

(三)交易活动未结束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不得有任何不利于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或行为。

第八条 交易各方主体进入交易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后,领取工作牌进入交易场所;

(二)场所内保持现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

(三)爱护公物,禁止吸烟,不随意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四)进入交易场所的所有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拍照和摄影;

(五)服从主持人员安排,在交易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当举手,征得主持人及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六)开标、拍卖等活动结束后,及时签字、移送所有资料并交回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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