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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9/1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财罚20211

 

当事人:成都天雨农乐农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569678975E)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48号1幢1单元122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参加了蓬溪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稻水象甲防控农药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9212021000089,采购金额345000元)采购活动。你公司递交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制造商为成都天雨农乐农资有限公司”的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你公司递交的《其他响应文件》、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760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本机关指定账户(户名:蓬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2002900026,开户行:遂宁银行蓬溪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蓬溪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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