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竹县农村产权交易本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本规则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规则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依法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出让方是指委托本中心对其依法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进行交易的产权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报名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所称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受理交易申请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作为出让方应具备交易的主体资格,并履行内部决策和有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出让方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
(二)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内部决策和有关审批情况材料;;
(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出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备的, 本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正式收到申请材料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回复。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中心向出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单》,出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交易委托合同》;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中心向出让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二节 挂牌信息公告
第十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在本中心交易应当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挂牌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挂牌信息公告应包含标的物基本情况、挂牌价格、保证金相关事项、报名起止时间、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出让方应对标的物挂牌价格予以明确:标的物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挂牌价格应以集体决议达成的价格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并经集体认可的评估价格予以明确;标的物权属为共有的,挂牌价格应以产权共有人达成的价格予以明确;标的物属自然人所有的,挂牌价格由其自主决定,但必须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挂牌信息公告经出让方确认无误后,在本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并征集意向受让方。出让方还可委托本中心在其他报刊或媒体等补充渠道进行信息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
第十四条 挂牌信息公告流程按照本中心《网络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五条 标的物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实地踏勘或到本中心查阅资料方式,对标的物实际状况进行了解。本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资料查阅及咨询洽谈。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报名时间截止前按挂牌信息公告要求向本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完成报名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受让方的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证明材料;
(四)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材料齐备的, 本中心自收到受让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回复,向其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受让材料不齐备的,本中心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挂牌报名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本中心组织下进行成交签约。
挂牌报名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按信息公告中载明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方式包括电子竞价、拍卖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电子竞价方式是指使用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电子竞价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本中心《电子竞价暂行规则》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或其他方式竞价的,由本中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对竞价结果进行成交确认,组织双方签约,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若保证金以美元或港币方式缴纳的,结算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与监管机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通过本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资金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结算按照本中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撤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挂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对项目做出撤牌处理:
(一)利益相关方对项目权属提出异议并经本中心认可的;
(二)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挂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三)司法机关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