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欢迎访问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记录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监〔2018〕罚字第8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当事人:四川路境商贸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239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中心)机动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3201800013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询价文件、询价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区交易中心提供的关于你公司与成都朗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材料、你公司与成都朗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2018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18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9.95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97.5元(大写:肆佰玖拾柒元伍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工行青白江支行

收款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执法单位代码:010707001

账号:4402231029026434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