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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乡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乡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乡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址:乡城县香巴拉镇政府综合大楼三楼

乡城县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中共乡城县委宣传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县委宣传部高立柱户外广告牌建设项目(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5133362018000065)询价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开标、评审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以保障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设施和条件、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选择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施和条件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1、行政警告处分2、责令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孜州财政局或乡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乡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乡城县财政局(财政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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