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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西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越财罚﹝2021﹞4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7/14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越财罚〔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外滩16区1号门前行150米(四川福特农业三楼)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经调查你公司在越西县2020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中取土化验及田间试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34342020001534)代理业务中,没有取得采购人送财政备案的采购计划表就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我县2020年采购计划备案登记表、该项目挂网相关公示公告、采购人自查情况说明、你公司针对采购人函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资料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你公司在针对采购人(越西县农业农业村局)的回复中仅将该行为认识为工作交接过程中不细心,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越西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越西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4-7614627
地    址:越西县财政局(越西县果园路253号)






                                越西县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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