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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告知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9/1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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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和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的,符合规定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办妥。

第三条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告知人应署名备案,存档备查,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不清、材料不齐,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等,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不能办妥事情而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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