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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广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财罚〔2018〕3

 

当事人:重庆康筹科技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0号3-1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邓小平故居管理局消防应急电源EPS电源系统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AZFCG2018-044号三版,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1594.49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594.49元存入如下账号:670901040001305(户名:广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广安广宁路支行;执收单位代码:130007001;执收项目编码:99901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安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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