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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磋商”岂能任性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供应商是否可以退出磋商,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规定和要求,不能任性乱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第三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可见,“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该时间段可细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后到磋商开始之前;二是磋商开始之后到最后报价前。

近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某项目采购活动时,共计5家供应商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在组织抽取磋商顺序时,其中3家供应商拒绝参与抽取。在现场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督人员劝阻无果后执意离场。因剩余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该项目未能进入磋商环节,采购活动终止。

3家供应商上述行为,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秩序,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涉嫌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恶意串通”情形有关规定。涉嫌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恶意串通”的失信行为有关规定

供应商选择退出磋商,应慎重,更不能恶意串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旦发现不良行为及问题线索,依法向财政部门移送反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