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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来源:http://www.ccgp-sich】【信息时间:2019/9/3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川财采〔2017〕61号)相关要求和财政厅年度工作安排,我厅决定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随机选取100家在省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对象

为提高检查质量,力求工作纵向深入,效果突出显著,本次检查评价对象由财政厅随机选取、统筹分配,检查评价项目由各检查评价小组随机确定、纵向到底。

一是随机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财政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提取2018年度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包括本省注册及外省注册本省执业的代理机构),随机选取100家社会代理机构作为现场抽样检查、评价对象,统筹分解到各检查评价小组。

二是定向检查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评价工作由检查评价小组完成,市(州)、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由市(州)财政部门自行安排检查。

三是随机抽取检查评价项目。各检查评价小组利用四川政府采购网“信息查询平台”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原则上每家被查单位抽查项目数不少于5个;如被查单位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数不足5个,应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评价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信用评价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此次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职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

三、检查评价时间

此次检查评价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2020年1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财政厅统一抽取被查单位,分配检查评价对象,统一检查评价口径。财政厅组织组建检查评价小组,开展培训等。各检查评价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检查评价阶段

1.代理机构自查自评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所有代理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整理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评价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财政厅(被查单位需另行准备一份交检查评价小组)。做好迎检准备。

2.现场核查评价阶段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各检查评价小组按照财政厅分配的被查单位名单,利用四川政府采购网“信息查询平台”随机抽取检查评价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检查评价指标,进一步到被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评价。

3.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各检查评价小组及时将工作底稿反馈一份给采购项目归属地的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认真核实后,对认定不应作为违法违规事实的采购项目,及时向检查评价小组进行反馈;对确认有违法违规事实的采购项目,交由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省级采购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处罚。

4.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各检查评价小组形成本组工作报告,各采购项目归属地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域处理处罚情况(含所属县、区财政部门处理处罚情况)后,报财政厅统一汇总。财政厅形成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后,报财政部。

四、检查评价步骤

(一)统一检查评价口径。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口径结合省内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并提前将口径表发放各市(州)财政部门掌握学习,各市(州)财政部门对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反馈,由财政厅归纳汇总、解答。检查评价过程中,财政厅也将安排专人收集各检查评价小组反馈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答。

(二)组建检查评价小组。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组建检查评价小组。检查评价小组应由财政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人员随机组成(各小组的财政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市级财政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需全程参与)。各小组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评价计划,明确进度,统一口径,突出重点。

(三)进入现场核查。各检查评价小组需提前告知被查单位入场时间,入场人员需亮明身份,检查评价小组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评价口径逐项核查,形成工作底稿(一式三份),并交被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需加盖骑缝章)。

(四)形成检查结果。各检查评价小组将底稿资料及时报送牵头的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小组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封存,形成完整的检查结果。

(五)进行处理处罚。各检查评价小组现场核查完成后,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所属行政区域,移交给采购项目归属地的市(州)财政部门,由采购项目归属地的市(州)财政部门转送给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进行延伸检查。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开展“双向互评”。财政厅向被查单位发放统一的检查评价工作反馈表(附件5),由被查单位对各检查评价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对我省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

(七)汇总上报。各市(州)财政部门是此次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上报的检查评价结果和处理处罚结果负责。牵头的市(州)财政部门需将本检查评价小组工作总结报告、监督检查底稿(附件2)、信用评价底稿(附件3)、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4)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财政厅。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需将处理处罚情况上报归属地市(州)财政部门,由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厅,财政厅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统筹检查评价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评价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评价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1.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依据文件清单

2.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标准体系表

3.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打分表

4.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

5.2018年度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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