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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编制技术规范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3/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出让文件编制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的编制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组织科负责交易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四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充分反映采购人、出让方合理合法需求。

第六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简洁明确、科学规范、严谨高效。

(一)交易目的、要求、进度、履约等描述要简洁有序、准确明了。

(二)编制交易文件的用词、用语要表述准确清楚,不使用大概、大约等含糊不清的用语,不使用形容词,不使用有歧义的语言,不使用导致专家、投标人理解误差的条款。

(三)编制交易文件要做到:格式统一、字体统一、语言统一、数字运用统一、技术要求和使用标准统一。

第七条  编制交易文件执行岗位职责制度

(一)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岗位及职责(实行AB岗轮转制度)

1. A岗负责审查、督促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用于编制交易文件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对交易项目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是否具有违法性、倾向性及其他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 B岗负责复核A岗审核结果,纠正遗漏;对交易项目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审核,编制完成交易文件,及时按程序报送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联系业主确认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编制岗位及职责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按照岗位轮转确定编制工作人员,完成出让文件的编制、校对后,及时按程序报送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领导审签,报国土部门审核。

第八条 交易文件编制工作实行“ab制度,a角是第一责任人;b角是第二责任人。交易文件编制A岗和下一轮A岗两人互为“ab(以此类推),A岗位因故不在岗时,由下一轮A岗代其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编制交易文件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补充资料、文件会商等不记入承诺办结时限的事项外,其他编制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记录好进度时间。

第十条 编制交易文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会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

(一)会商情形。设置的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参数具有明显倾向性、限制性,经与采购人协商达不成一致修改意见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事项属实,采购人拒不按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方案的。

(二)会商程序。经办人与采购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科室负责人协商;科室负责人与采购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中心领导协调。根据需要可组织会商小组,会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编制交易文件,除应考虑交易标的技术参数、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和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因素,还应该充分考虑到项目整体要求的协调,既要满足业主(出让方)需求,又能使投标(竞买)人之间充分竞争。

第十二条 设置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应遵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标(竞买)人准入资格标准,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资格条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二)不得以制造厂商(特定的竞买人身份)条件作为参加投标(竞买)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不得以投标(竞买)人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

(四)不得以投标(竞买)人注册资金等作为资格条件;

(五)不得以特定区域作为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

(六)不得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投标(竞买),或对投标(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因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不得超过本项目实际所需的范围。

第十三条 交易文件的各项技术规格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三)技术指标必须采用共性技术参数或标准,不得将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及授权书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样品要求设置应符合实际,能提供小样的产品,尽可能要求提供小样。需要特殊定制的产品,不要求提供样品。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标准、评标因素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合法有据、便于操作。评分标准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货物类项目在30-60%之间;服务类项目在10-30%之间。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三)不得以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五)不得以已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六)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或特定行业性限制(特殊情况除外),无论投标人有多少符合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得分不得超过设定上限。

(七)投标产品实物样机功能演示、实物样品外观设计、实物样品品质的优劣、实物样品认可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明确细化各项指标,并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分值。

(八)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投标产品或者投标人必须取得的各种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以及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等所作的认证(包括对企业的认证、对产品的认证、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合理设定评分项目和分值。

(九)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统一售后服务体系及其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机构设置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合理设置评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五条 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要按照政府批复、建设局规划指标要求,充分出让标的的属性、配建要求及竞买规则,突出标的优势,提升标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