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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3/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制度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实施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执行现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第三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进场监督,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第四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负责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

第五条 实施交易现场监督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的现场行为,做好监控音视频资料的妥善保管。

第六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交易现场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并将电子监控音视频资料刻盘备查。

第七条 依法依规应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交易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移送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查阅、调阅监控音视频资料等调查取证活动工作。

第八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交易现场的异议、质疑、举报和投诉,不能当场处理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予以受理并及时处理;应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处理。

第九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对交易现场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处理终结后,按规定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现场交易流程结束后,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填写《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流程管理及评价表》的现场监督相关内容,做好记录及评价。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对交易中心各业务科室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督促整改;不进行整改或造成后果的,应当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并按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组织并监督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重点监督复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复核内容是否审查到位。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见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向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予以制止或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予以制止或纠正,拒不改正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竞标人违反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予以制止或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予以制止或纠正,拒不改正的,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违反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