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评审专家进场参与我市某采购项目评审时,发现与另一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该评审专家是否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回避是否会受到处罚,引发专家热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厉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主要集中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上,没有规定限制评审专家不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因此,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回避的情形。但若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应补抽专家开展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