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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3/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为明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工作程序,规范质疑、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开展,维护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处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质疑、投诉或举报具体事项的处理时限、程序、管辖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参与在交易中心实施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的各方交易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质疑投诉举报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程序、交易结果或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场地设备环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交易中心现场监督科是交易中心的质疑、投诉、举报承办机构(以下统称现场监督科),负责质疑、投诉、举报的初步审查、回复等事务性工作,并提出具体承办建议。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可当场口头回复的事项外,现场监督科承办的质疑、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批准后以交易中心名义书面回复。

第四条 质疑投诉举报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当场口头提出、事实清楚明白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该具体事项的处理时限、程序、管辖权限未做具体规定,不要求书面处理的,接到口头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当场口头回复。

前款规定之外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回复。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场口头提出的质疑、投诉或举报外,质疑、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投诉举报人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诉或举报书,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质疑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二)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有直接相关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应同时提交足够数量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副本。

第六条 质疑投诉举报人是法人单位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疑投诉举报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投诉或举报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质疑、投诉或举报资料一并提交。

第七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质疑投诉举报人不是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的;

(三)质疑、投诉或举报书未署具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办法规定时效的;

(五)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已被依法纳入司法、行政或其他合法审查程序,或已经上述程序处理终结的;

(六)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已经交易中心受理或处理终结,质疑投诉举报人没有新的证据却重复要求质疑、投诉或举报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质疑投诉举报人书面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现场监督科应在收到质疑、投诉或举报申请的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条 现场监督科完成对质疑、投诉或举报申请的初步审查后,按以下程序处理申请:

(一)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办法规定,应由交易中心处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式要件的,报请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有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及时向其送达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书面材料副本,并告知其申辩和主张权利的权利。

虽应由交易中心处理,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式要件的,一次性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应当补正的内容,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现场监督科应清楚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相关事项的有权处理单位及理由、依据。

依法应由交易中心负责案件移交工作的,现场监督科应报请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案件移交。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受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应报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并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但最长处理时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科对受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交易中心内部职责分工,应由现场监督科负责办理的,由现场监督科在查清事实,找准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   

(二)按交易中心内部职责分工,属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办理的,应由现场监督科通知相关职能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在查清事实,找准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附佐证资料送现场监督科,现场监督科汇总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由现场监督科负责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并同时将回复副本送达利害关系人。

书面回复中应明确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若对回复意见不满意,可以依法采取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处理终结后,现场监督科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科室存档。

处理情况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现场监督科应自回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处理涉及交易中心工作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需要交易中心协助的,由交易中心领导指派现场监督科或相关职能科室提供协助工作。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交易中心提供协助工作人员应将协助工作情况实时报告交易中心领导。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承办人员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科在处理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中,发现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后通报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