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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更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3/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更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更正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项目信息),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事由,以及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本办法所列情形,不予更正。

第三条 项目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公告渠道、公告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确需更正项目信息的,相关科室应通知采购人就更正内容作出新的采购需求论证。新的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应当由采购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送受委托中心领导审签批准后,相关科室编制更正公告并按程序发布。

(一)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获取期间提出的询问、质疑事项属实,确需修改项目信息的;

(二)采购人减少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的;

(三)采购人因其他原因认为需更正项目信息的。

第五条 报名或缴纳保证金供应商数量不满足开标条件,需延长报名和缴纳保证金时间的(采购人减少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导致的按照第四条执行),由受委托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核实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后,编制更正公告并按程序发布。

第六条 更正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七条 受委托中心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协商形成问题解决方案,发布公告告知相关供应商。

(一)采购人确认采购任务变化,导致采购项目延迟实施或采购活动终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受委托的中心不能按时完成受托业务的。

第八条 发布更正公告应符合以下时间规定:

(一)公告有效期限:招标、资格预审更正公告为5个工作日(含其它采购方式的PPP项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更正公告为3个工作日。

(二)更正公告发布及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 发布的更正公告应标明该项目第几次更正公告,并注明上次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和首次公告发布时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