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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现场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3/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评审现场管理制度

 

为建设优质、高效、和谐、廉洁的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交易中心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评审现场是指交易中心评审区、评审监督中心、评审专家等候区等场所。

第三条 评审现场主体是指现场监督人员、交易参与人及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等评审现场当事人。

现场监督人员是指行政部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科监督人员等。

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招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出(转)让人代表等(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竞买人代表、受让人代表、中介机构代表、评审系统营运商代表。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是指交易评审科负责评审现场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现场实行凭证出入制度。评审现场主体到相应区域领取、佩带指定的工作牌。

第五条 评审前准备

(一)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检查调试评审设施设备(即评审系统、监控系统、指纹验证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按当天交易项目情况,随机分配评审位置,并准备评审所需日常用品。

(二)投标和开标资料的移送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区门禁处与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交易组织科工作人员办理评审相关资料移交手续。

(三)国土底价评审资料准备    

评审前一日,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准备好国土底价评审资料(《拍卖出让底价评审会议程》、《地块基本情况》、《出让底价建议评审表》、《出让底价评审会议签到表》、《地块拍卖出让底价建议的报告》等)。  

(四)国有产权转让评审资料准备      

评审前一日,相关工作人员准备好国有产权转让评审资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场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下身份验证流程,进入评审区。

验证流程:存放通讯工具验证身份签到获取登录单进入评审区→到达指定位置。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政府采购评审流程    

登录评审系统录入专家信息确定评审组长阅读评审工作纪律评审评审复核撰写评审报告签字确认执业情况评价

(二)工程项目评审流程    

确定评标组长签署廉政承诺书评标准备评标(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撰写评标报告签字确认

(三)国土底价评审流程    

主持人宣布评审会开始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现场须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周边地块情况评审人员评审完成建议报告密封送审,设定底价拍卖评审结束

(四)国有产权转让评审流程    

主持人宣布评审会开始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现场须知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项目概况评审人员评审完成评审报告评审结束

第八条 评审过程管理与服务

(一)评审过程中,任何非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区。

(二)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评审过程中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评审区域随意走动。

(四)评审过程中由评审专家提出的质疑、澄清以及项目业主、供应商代表的回复等书面资料均须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签字同意后,通过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传递。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问、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需技术帮助时,应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由系统运营商技术人员现场解决。若不能及时解决,则按相关规定封存资料,改日评审。

(六)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餐由项目业主提供,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负责递送。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需对外联系的,须书面申请并经现场监督人员批准,在现场监督下使用专用录音电话进行。

(八)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评审区。如确需出入评审区,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并陪同处理相关事宜。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征得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交易评审科按程序补充抽取专家。

(十)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应对评审委员会的呼叫及时应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详细记录评审过程。

(十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完成评审并在评审报告签字确认后,通知工作人员将评审报告交与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等是否完整。

核实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在门禁处递交给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离开评审区。

(十二)交易中心存留评审资料(工程项目复印件,政府采购项目原件)。

第九条  评审后续管理

(一)相关人员退出评审区时不得影响其它评审室的正常工作。

(二)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填写《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项目现场程序表》相关内容,做好记录及评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进行评价。

(三)做好评审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评审现场主体行为规范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违反评审现场登记、持证、挂牌上岗制度进入相应评审禁入区域;

2. 将违规资料或物品送入评审室; 

3. 违反规定提前泄露评审结果;

4. 泄露与交易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相关信息、资料。

评审现场主体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及时提醒、纠正,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

(二) 禁止交易参与人、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冒名、顶替参与交易评审活动。

(三)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确保所提供的交易评审资料与备案资料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应暂停交易活动,待相关责任方纠正后再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四)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公示评委会推荐的中标或中选结果。

(五)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不服从现场管理,擅自进入专家等候区或评审区;

2. 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活动;

3. 参与评审活动迟到、早退或脱岗;

4. 无证上岗或一人多岗;

5. 不依法依规履职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已接受邀请,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2. 携带或试图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

3.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

4. 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部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5.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交通费;

6. 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7. 干预他人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

8. 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中介机构,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征询确定中标(中选)人意向;

9. 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对外联系;

10. 评审出现较大失误,造成错评、误评;

11. 评审结束后将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带离现场。

(七) 现场监督人员参与现场监督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迟到、早退、缺席或中途脱岗;

2. 擅自拆封或泄露抽取评审专家相关信息,遗失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3. 不认真审查开标后移送的交易资料或物品,导致资料、物品遗失或将违规资料、物品送入评审室;

4. 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评审活动;

5. 私自与潜在中标(中选)人串通,泄露评审信息;

6.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

7. 不按要求在评审质询、澄清资料或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

(八)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违规干预评审专家抽取方案或泄露抽取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2. 违规递送相关资料进出评审区;

3. 越位错位代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4. 干扰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

5. 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正常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异常情况处置

(一)评审现场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

(二)处理原则:依法依规,程序完善,及时处置,各负其责。

(三) 异常情况及处理办法。

1.抽取专家资料不齐。

处理办法:应将资料补齐。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抽取评审专家。当日过时(1200前)提供不齐的,评审资料封存,资料补齐后改日再抽。

2.因抽取专家系统原因不能及时抽取评审专家。

处理办法:由工作人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专家库终端联系尽快解决。当日过时(12:00前)仍不能抽取的,评审资料封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改日再抽。

3. 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如: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抽取现场或相关人员身份与所提交资料不符等)不能及时(12:00前)抽取评审专家。

处理办法:评审资料封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改日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4.  因评审系统故障不能继续评审。

处理办法: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属实后,评审资料封存,待评审系统恢复后,继续进行评审。

5.评审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治疗。

处理办法:立即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一道派专人协助招标人(采购人)负责送医治疗。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补充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6.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情况。

处理办法:评审专家自己告知工作人员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费用,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立即从专家库中补抽;由现场监督人员或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由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立即暂停评标,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无效,立即从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继续评审工作,现场监督部门对该评审专家进行处理;评审专家未告知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评审的,由监督部门认定本次评审结果无效,并对该评审专家进行处理。

7.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的澄清、说明不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不予澄清、说明;并对该评审专家进行相关处理。

8. 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处理办法:评审专家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9.对正在评审的评审专家有投诉。评审过程中,接到对正在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的投诉。如: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有接受投标人贿赂的情形。

处理办法:报告交易中心领导。暂停评标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调查核实。若调查属实,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处理,重新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若不属实,评审继续进行。

10.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不完整、有遗漏。

 处理办法: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通知该评审专家立即赶回补签。

11.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认为评审专家有评审错误。

处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通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醒,由评审专家对相关评审内容进行重新审核,最终以评审专家意见为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强行干预。如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强行干预专家评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同时应记录现场情况,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在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出现异议,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或情况复杂难以决策,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解决问题。如需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评审科负责评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交易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评审区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情况记录、通知监督部门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