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省政府信息
 “类似业绩”要防止“差别待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8/31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评审因素的选定更是评审标准设定的重中之重。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发挥为准绳,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