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省政府信息 >
 “调查取证”知多少?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2/2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调查取证”知多少?

 

什么是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谁有权调查取证?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有何特点?

1. 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 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怎样收集证据才算合法?

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 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3. 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

4. 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