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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文件“澄清”莫乱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1/2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间因供应商主体资格条件设定过于模糊,采购人打算对此进行调整,以表达精准,是否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进行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因此,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改变资格条件因为资格条件的修改关系到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或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