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间,因供应商主体资格条件设定过于模糊,采购人打算对此进行调整,以表达精准,是否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进行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因此,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改变资格条件,因为资格条件的修改关系到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或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