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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5/2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

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该办法明确了几项新要求。

一、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

四、全生命周期成本可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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