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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评审 评审复议 协助答疑傻傻分不清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6/3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过程中,涉及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常常需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答疑,针对质疑事项进行评审复议。不少供应商容易把重新评审评审复议协助答疑混为一谈,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弄清重新评审评审复议协助答疑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一、关于重新评审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关于评审复议有哪些规定呢?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组织单位处理供应商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举报过程中,需要对所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复议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审复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复议时,应当结合质疑、投诉、举报过程中客观、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质疑、投诉、举报所涉相关事项作出评判,但作出的评判意见不得超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超越职责范围作出的评判意见无效。

三、关于协助答疑有哪些规定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由此不难看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评审复议、协助答疑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上述情况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引起法律风险。参与供应商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盲目投诉受到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