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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解惑释疑“十问十答”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4/3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解惑释疑“十问十答”

为进一步优化诚实守信,阳光交易环境,保障供应商质疑救济权利,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办理透明度,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搜集整理出质疑过程中常见的十大疑问,通过问答方式解开供应商层层困惑,揭开质疑办理神秘面纱。

一、我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看到了某项目采购公告,我若对采购文件中的参数有质疑,可以提出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1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二、我提出质疑的有效期怎么计算?

答: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有效。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

1. 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获取文件的,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提出质疑的,是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是指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关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是指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举例说明:某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于2019110日(星期四)公布,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定期限),供应商A公司最迟应在2019122寄出(或当面送达)质疑

 

三、我该向采购人还是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答: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交易中心采购的,交易中心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按照我中心制订的采购文件要求,如果你是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和评审细则、标准以及对招标项目资格审查过程及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如果你是对采购过程(公开招标资格审查过程及结果除外)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

四、我什么时候能得到质疑答复?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3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五、你们的质疑答复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对答复不满意该怎么办?

    答:我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质疑处理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质疑答复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出三大特点

(一)质疑受理不推诿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告知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完善后予以受理。

(二)质疑处理不含糊

    1. 及时将质疑函副本送达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并要求其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2. 书面审查质疑事项,核实相关佐证材料。3. 视情况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评审复议)。4. 视情况衔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相关科室会商,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

(三)质疑答复不拖沓

项目经办人员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及时将质疑答复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告。质疑答复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7条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我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连续多年受到质疑供应商和财政的认可,实现了有效投诉为“零”的目标。

六、我离交易中心比较近,朋友叫我帮忙递交一份质疑函,交易中心却以没有授权委托书为由不予受理,纯属敷衍塞责,不作为!?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8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你的朋友因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所以我中心依法不予受理,不存在敷衍塞责,不作为

七、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评出的结果,向交易中心质疑没有用,不如直接去财政投诉!?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9条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20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质疑是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质疑供应商只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中标应商是知名企业,却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专家纯属乱评审!?

答:专家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供应商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其失信行为报财政记入不良记录。

九.我公司是大型知名企业,技术服务方案比中标供应商优越,综合评分却比中标供应商低,交易中心评审复核走过场!?

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32条规定: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1.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 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我中心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方案是主观评审因素,由专家依据专业知识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属于交易中心复核范围。

十、中标供应商的官方网站显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属虚假应标?!我想参加履约验收该向谁提出申请?

答:虚假应标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官方网站的信息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等缘故,不能有效证明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供应商可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提出履约验收申请,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与招标文件不相符,可依法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