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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3/2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规范…………………………01

1.1自助服务区建设规范………………………………………………01

1.2交易受理区建设规范………………………………………………01

1.3交易组织区建设规范………………………………………………02

1.4交易评审区建设规范………………………………………………03

1.5交易监督区建设规范………………………………………………04

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规范………………06

3.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14

3.1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制度……………………………………………14

3.2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现场守则…………………………………19

3.3 投标人(供应商)现场守则………………………………………21

3.4 开标纪律……………………………………………………………22

3.5 开标程序……………………………………………………………23

3.6 评标(审)专家、土地拍卖主持人等抽取规程…………………24

3.7 专家抽取室安全管理制度…………………………………………27

3.8 评审现场管理规范…………………………………………………28

3.9 工程建设项目封标、拆分或隔夜评标等处置办法………………37

3.10 评标委员会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规程…………………………39

3.11 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程序…………………………………………40

3.12 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守则…………………………………………42

3.13 监控室管理办法…………………………………………………43

3.14 现场报价室管理制度……………………………………………45

3.15 中介机构抽取室管理制度………………………………………46

3.16 政府采购、土地和矿权出让文件编制规范……………………47

3.17 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管理办法…………………53

4.达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工作规程…………………………61

4.1 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61

4.2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65

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71

4.4 矿业权出让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81

4.5 矿业权转让组织鉴证工作规程及流程图…………………………90

4.6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98

4.7 异地远程评标工作规程及流程图………………………………103

4.8 中介超市中介服务选取操作规程及流程图……………………115

5.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131

5.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31

5.2 公共资源项目监督人员现场行为规范…………………………137

5.3 公共资源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141

5.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现场行为规范…………………………145

5.5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现场行为规范……………………149

5.6 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现场行为规范………………………152

5.7 公共资源交易竞买人现场行为规范……………………………155

5.8 不规范行为处理和信用应用……………………………………156

5.9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158

6.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办法……………………168

7.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74

8.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规程………………………………………177

9.正版软件管理办法……………………………………………181

10.数据机房管理办法…………………………………………185

1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管理制度………………191

1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管理规范……………………194

13.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异常情况处理

   办法………………………………………………………201

14.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规程…………………210

15.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17

16.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223

17.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回复工作机制…………………225

18.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记录及评价细则……………229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规范

 

第一章  自助服务区建设规范

 

第一条  自助服务区面积:市级不低于50 平方米,县级不低于30平方米。

第二条  自助服务区根据现场自助服务、信息查询等功能需要规划布局。

第三条  自助服务区应配置投标(报价)自助一体机、高速拍照摄像仪和查询服务终端等自助设施,提供交易服务流程和交易信息查询,相关信息填报、企业证件快速扫描、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全过程电子交易服务。

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设置第三方服务区。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CA证书、电子签章、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

 

第二章  交易受理区建设规范

 

第四条  交易受理区至少包括交易受理服务窗口、信息公开区、休息等候区。

第五条  交易受理区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取号机。

第六条  交易受理服务窗口实行综合受理,承担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工作,窗口数量根据业务量设置。

第七条  受理服务窗口柜台可参照《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51/T1320—2011)设置,配置座椅、工作人员去向标识标牌和办事指南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区设立电子屏幕或者公告栏,公开场内交易信息、交易场地安排、监督部门电话和邮箱等服务信息。

 

第三章  交易组织区建设规范

 

第九条  交易组织区至少包括开标室(拍卖室)、交易项目信息显示区、交易组织服务区。

第十条  开标室(拍卖室)功能分区:投标文件接收区(电子投标文件解码区)、主持人(唱标人)席、招标人(出让人)席、监督人员席、投标人(竞买人)席、记录席等。

第十一条  开标室容量:开标室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按可容纳人数的座位数划分,其中小型开标室不少于20个座位、中型开标室不少于50个座位、大型开标室不少于150个座位。大中型开标室可兼作多功能厅,用于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或会议室。

市级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少于1个大型开标室,县级原则上不少于1个中型开标室。

第四章  交易评审区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  交易评审场地功能分区:

(一)交易评审区包括但不限于评标(谈判)室、交易评审服务区、等候区(包括专家等候区和谈判(磋商)人员等候区)、样品展示区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须的服务设施。评标室包括传统评标室和电子评标室(远程异地评标室)等。

(二)以门禁系统为界,门禁系统以内为评标(磋商)室、就餐区域和公共卫生间等,门禁系统以外设置交易评审服务区、通讯及电子设备储存设施和等候区。

第十三条  传统评标室设施设备配置:

(一)具备1张能够容纳5人以上专家同时进行评标的会议桌及相应数量的桌椅;

(二)配备电脑、打印机、饮水机、时间显示器、呼叫系统、广播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等。

第十四条  电子评标室设施设备配置:

(一)能容纳5人以上专家的座席式隔断桌及椅子;

(二)每个席位配备1台安装有电子评标管理系统或评标专家桌面系统的电脑。

(三)打印机、饮水机、时间显示器、呼叫系统、广播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等。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室独立设置,配置综合评标(审)专家库抽取终端、独立的专用安全网络、录屏管理器、环境监控系统及设备和自动封装打印设备等。

第十六条  交易评审服务区配置:

(一)安检门和手持安检设备,能够检测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设施(手机、耳机、手环等)。

(二)配备统一规格的专家身份信息采集设备及专家自动电子签到(验证)系统;

(三)评标(审)专家工作牌;

(四)专家通讯工具等物品存储设备;、

(五)门禁系统:具有人员进出日志记录功能。

第十七条  专家等候区和谈判(磋商)人员等候区应物理隔离、配置环境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室具备良好的外网环境,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异地远程评标技术规范》配置。

第十九条  其他配置:语音呼叫对讲系统、录音电话等。

 

第五章  交易监督区建设规范

 

第二十条  交易现场监控区应满足对开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集中监控的需要,实现影音同步采集、显示和存储。主要包括传统监控室和电子监控室。

第二十一条  传统监控室设计布局:

(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能够容纳10人以上观看监控;

(二)配备电子监控大屏1套;

(三)监控室工作人员操控区域配备监控设备一套。

第二十二条  电子监控室设计布局:能够容纳5个以上监督人员独立监控的相应隔断桌椅、电脑和耳机等设备。

第二十三条  监控室位置原则上与评标区域相邻。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设置,参照四川省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标识与标志》(DB51/T1717—2013)、《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一般要求和设置要求。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标志分为专用标识标志、通用标识标志、信息导向标识标志、消防安全标识标志四类。其中专用标志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宣传标识、图形标识、场地标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宣传标识基本要求:

(一)内容:规范高效公正廉洁;

(二)标准色:金色;

(三)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

(四)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图形标识(详见附表1):

(一)图形:运用印章与中国红,以印章为主要造型,融入篆书体,融入字母“G”

(二)作用:体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专属特性,代表此机构;

(三)设置:机构门户网站、工作牌、会议座牌、门牌、标准PPT范本、印刷制作带有标识的公共物品、出版物等。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场地标识(详见附表2):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金色。

第八条 通用标识:应符合GB 10001.1的要求。

第九条 信息导向标识标志:应符合GB/T 15566.1GB/T20501.1GB/T 20501.2GB/T 20501.3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标志:应符合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图形标识的延展使用应以国徽+中英文中英文共同构成图案,并符合表3的规定(详见附表3)。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图形标识

 

名称

基本图形

说明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图形:运用印章与中国红,以印章为主要造型,融入篆书体"',融入字母“G”

作用:体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属特性,代表此机构

设置:中心门户网站、工作牌、会议坐牌、门牌、标准PPT范本、印刷制作带有标识的公共物品、出版物等

 

 


2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场地标识

 

名称

基本图形

说明

交易受理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金色

交易组织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金色

交易评审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金色

交易监督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金色

专家评标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金色

专家休息室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等候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停车场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电子监控室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3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标识延展使用

 

名称

基本图形

说明

办公座牌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工作挂牌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红两色

会议座牌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门牌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开标指示牌

 

PPT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亦或红白两色

工作胸牌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亦或红白两色

信封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或红白两色。

信纸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或红白两色

便签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或红白两色

纸杯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或红白两色

状态栏

以图形标识+中英文共同构成

图形文字为蓝白两色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受理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类进场交易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产权及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等)进场交易受理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三)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工作实行全程网办,应遵循进中心、必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受理登记: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交易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行政审批资料,交易中心在线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二)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仔细验核进场交易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线受理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在线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

3.项目的概算批复文件(如有);

4.项目预算控制价批复(如有);

5.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6.招标人、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7.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系统场地预约上传);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政府采购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

3.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4.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如有);

5.采购项目详细参数资料,货物和服务类,提供采购项目详细参数、数量、方案及相应电子文档;工程类,提供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档、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货物为进口货物的,提供《进口产品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土地矿权出让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委托函;

3.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方案及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地块勘界图和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矿业权范围界址图;

(六)国有产权转让(招租)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转让(招租)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转)让的,还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3.转让标的情况说明或清单;

4.国有产权转让(招租)交易委托协议或产权单位委托函;

5.产权单位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6.中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拍卖方式);

7.经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交易公告(拍卖方式);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七)选取中介机构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选取表》;

2.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代理机构比选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

3.比选人身份证明文件;

4.比选文件;

5.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其他交易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

2.项目业主进场交易申请;

3.相关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文件或经中心领导同意进场交易的批示意见;

4.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经办人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业主提供的公告原件及需在市交易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十)其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复评(核),应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

1.招标人复评(核)项目的申请;

2.监督部门的复评(核)批复;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项目业主项目受理通过,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场地预约,受理工作人员网上核对上传信息、确认预约场地;项目开标时间需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进行场地变更。

(十二)项目业主上传招标(拍卖、招租)公告或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工作人员查验后及时发布公告;项目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投标(竞买)截止时间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顺延时间。

(十三)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大项目和中心城区民生项目、因情况紧急可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等,进入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第三条  受理审核:

(一)窗口受理人员对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初审同意初审不同意的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项目资料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办理后续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审核不予通过的,退回时应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第四条  其他:

(一)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复核通过后,由受理科专人负责对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进行安排,并在交易服务网上对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及场地予以确定。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受理科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接受市场交易主体的咨询。

(三)进场交易项目评审完成后,及时发布结果公告,公示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受理窗口统一负责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资料核实。

 

第二章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现场守则

 

第五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未办理场地预约的项目,不安排开标室。

第七条  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领取项目业主工作证(牌)开展工作。

第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对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并当场填发《投标文件退回通知》;对符合招标文件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并向该投标人发放投标人身份识别牌,登记在册。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拆封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第九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主持开标大会的主持人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牌),严格按照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宣布投标截止,同时开标。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现场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积极处理。须提交评标委员会审定的,不得越权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第十二条  唱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与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移送所有资料到交易评审区,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不得在交易现场内或现场外通过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第三章  投标人(供应商)现场守则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持招标文件要求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开标室领取投标人身份识别牌后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七条  如果需要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对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因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拒收而无理取闹。

第十九条  在开标室指定席位就坐,不得随意走动,保持会场安静,通讯工具调为震动或静音。

第二十条  唱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归还投标人身份识别牌。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反映,或按相关程序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尽快离场,不得在场内或场外采用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供书面澄清或答复,不得延误。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开标室严禁摄影摄像。

 

第四章  开标纪律

 

第二十六条  开标大会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监督人等交易主体参加。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工作牌开展开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会人员均应佩戴身份识别牌参加开标大会。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会人员在开标会场应主动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严禁吸烟,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未经许可不得摄影摄像。

第三十条  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项目业主或有关监督部门书面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不得在现场吵闹、滋事,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开标程序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对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宣布投标截止,准时开标,宣读开标工作纪律,公布开标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项目监督人员等工作人员姓名。

第三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后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开标现场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积极处理。须提交评标委员会审定的,不得越权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第三十八条  唱标结束后,交易各方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离开开标现场。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在现场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陪同下移送开标所有相关资料到交易评审区。

 

第六章  达州市评标(审)专家、土地拍卖主持人等抽取规程

 

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为更好建设优质、高效、和谐、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中介机构、土地拍卖主持人等抽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抽取规程。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抽取规程:

(一)评标专家应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外合法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

(二)抽取人员严格执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外抽取人员执行本省相关规定)。

(三)在开标当日上午,电脑随机抽取确定专人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申请,在项目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四)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五)在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多标段项目按照如下方式分组:原则上同类别项目标段分成一组。同类别项目是多个标段,必须按照最多3个标段分一组。

(六)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上午11时前提供开标签到的投标单位名单、开标记录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已备案的相关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遗等),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招标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在法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见附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实,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可集中抽取评标专家。

(七)在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抽取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由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所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并由招标人申请、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补充抽取评标专家,额满为止。

(九)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室。

(十)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抽取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经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或者招标人现场修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重新抽取,额满为止。

1.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

2.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十一)评标专家抽取结束后,抽取密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确认专用章由交易评审科专人抽取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共同存入专柜保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密封打印《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由招标人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抽取人员签字,加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确认专用章,由监督人员将密封完好的专家抽取结果交评审科专家身份验证人员手中,评标专家未到齐前不得拆封。

(十二)根据项目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代理机构比选项目可优先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安排在上午进行评标。

(十三)因招标人(代理机构)、系统原因不能在(上午12时前)抽取评标专家,评标资料封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择日再行抽取。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规程:

(一)评审专家申请工作由电脑随机抽取确定的专人完成。

(二)在开标前一日交易评审科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准确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评审专家抽取回避表》,经采购人确认两表信息并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中向财政部门提交专家使用申请。

第四十二条  土地拍卖主持人抽取规程:

(一)土地拍卖主持人抽取应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拍卖主持人库终端随机抽取。

(二)抽取系统由抽取人员专人负责、密码管理。

(三)土地拍卖主持人抽取工作由抽取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专家抽取室完成。

(四)交易受理科按相关规定受理后送分管领导审核。

(五)交易受理科确定抽取时间并在系统中建立项目信息。

(六)交易评审科接收交易受理科移交的相关资料,核实经办人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身份,组织填写签到表。

(七)抽取人员在系统中随机抽取主持人候选人,打印候选人名单,交监督人员电话通知候选人。候选人同意后,抽取人员打印主持人确认书,密封后交组织科工作人员并做好抽取记录。

(八)因使用单位、系统原因不能及时(当日)抽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择日再行抽取。

 

第七章  专家抽取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专家抽取实行提交申请审核资料抽取专家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专家抽取网络终端只能用于抽取专家,严禁利用网络终端设备(如电脑、打印机、通讯设备等)从事与专家抽取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网络重点关键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应有备份冗余,以备突发故障时保障抽取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  网络终端管理人员应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终端机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病毒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七条  数字证书(密钥)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前启封,抽取工作完成后存放于AB锁专用柜中。

第四十八条  专家抽取室除抽取工作人员、项目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第四十九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抽取工作人员严禁在抽取系统中查阅相关抽取信息,不得从事与专家抽取无关的工作。

 

第八章  评审现场管理规范

 

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要求,为建设优质、高效、和谐、廉洁的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凡进入交易中心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评审现场是指交易中心评审区、评审监督中心、评审委员会签到室等场所。

第五十二条  评审现场主体是指现场监督人员、交易参与人及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等评审现场当事人。

现场监督人员是指行政部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科监督人员等。

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招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出(转)让人代表等(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竞买人代表、受让人代表、中介机构代表、评审系统营运商代表。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是指交易评审科负责评审现场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评审现场实行凭证出入制度。评审现场主体到相应区域领取、佩带指定的工作牌方可进入评审现场。

第五十四条 评审前准备:

(一)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检查调试评审设施设备(即评审系统、监控系统、指纹验证系统、空调照明等)硬件部分,按当天交易项目情况,合理分配评审室,并确保评审所需日常用品准备就绪。技术信息科工作人员检查调试评审设施设备软件部分,现场监督科检查监督中心的设施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二)投标和开标资料的移送

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区门禁处与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交易组织科工作人员办理投标和开标资料准入鉴证,无监督人员随行的资料不得入内。

(三)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的评标资料(含电子文档资料)及文具用品送至相应的评标室。

(四)资料移送人员及项目监督人员离开评审区,工作人员关闭隔离门。

(五)评审资料准备

1.政府采购评审资料准备

交易组织科、评审系统营运商确保评审资料同步上传至评审系统。

2.工程项目评审资料准备

代理机构、评审系统营运商确保评审资料同步上传至评审系统。

3.国土底价评审资料准备

评审前一日,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准备好国土底价评审资料(《拍卖出让底价评审会议程》、《地块基本情况》、《出让底价建议评审表》、《出让底价评审会议签到表》、《地块拍卖出让底价建议的报告》等)。

4.国有产权转让评审资料准备

评审前一日,市国资委(评审科)工作人员准备好国有产权转让评审资料。

第五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场: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下身份验证流程,以合格身份进入评审区。

验证流程:进入专家休息室存放通讯工具验证身份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确定评审项目)领取系统登录凭证、评标工作证通过门禁进入评审区坐到随机安排的评审机位。

第五十六条  评审流程:

(一)政府采购评审流程

确定评审组长签署评审提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分完成评标报告现场监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工程项目评审流程

确定评审组长签署廉政承诺书评标准备评标(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完成评标报告现场监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国土底价评审流程

主持人宣布评审会开始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现场须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周边地块情况评审人员评审完成建议报告密封送审,设定底价拍卖评审结束

(四)国有产权转让评审流程

主持人宣布评审会开始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现场须知国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项目概况评审人员评审完成评审报告评审结束

第五十七条 评审过程管理与服务:

(一)评审过程中,任何非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区。

(二)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须知、公共资源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三)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在评审区域随意走动、交谈、

大声喧哗。

(四)评审过程中由评审专家提出的质疑、澄清以及项目业主、供应商代表的回复等书面资料均须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签字同意后,通过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传递。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问、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需技术帮助时,应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由系统运营商技术人员现场解决。若不能及时解决,则按相关规定封存资料,改日评审。

(六)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餐由项目业主提供,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负责递送。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需对外联系的,须经现场监督人员批准,在现场监督下使用专用录音电话进行,工作人员做好通话记录。

(八)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评审区。如确需出入评审区,必须在工作人员处登记、写明原因,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征得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交易评审科按程序补充抽取专家。

(十)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应对评审委员会的呼叫及时应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详细记录评审过程。

(十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完成评审并在评审报告签字确认后,语音通知工作人员将评审报告交与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等是否完整。

核实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在门禁处递交给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离开评审区,相关人员退出评审区时不得影响其它评审室的正常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抄录带走评审区内任何资料。

(十二)交易中心存留评审报告(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评审后续管理:

(一)评审结束后,应按规定支付专家评标劳务费。

(二)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填写《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项目现场程序表》相关内容,做好记录及评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认真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表》。

(三)关闭评审区、评审监督中心等设备,关闭电源和门窗。

(四)做好专家抽取、评审报告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对于评审环节出现的不良行为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记录,由交易相关方和项目监督人员签字,并及时移送交易中心监督部门。

第五十九条  评审现场主体行为规范: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评审现场登记、持证、挂牌上岗制度进入相应评审禁入区域;

2.将违规资料或物品送入评审室;

3.违反规定提前泄露评审结果;

4.泄露与交易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相关信息、资料。

评审现场主体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及时提醒、纠正,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

(二)禁止交易参与人、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冒名、顶替参与交易评审活动。

(三)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确保所提供的交易评审资料与备案资料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应暂停交易活动,待相关责任方纠正后再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四)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公示评委会推荐的中标或中选结果。

(五)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服从现场管理;

2.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活动;

3.参与评审活动迟到、早退或脱岗;

4.无证上岗或一人多岗;

5.不依法依规履职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已接受邀请,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

3.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4.脱离电子评审系统交流评审内容。

5.携带或试图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

6.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

7.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部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8.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交通费;

9.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10.干预他人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

11.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中介机构,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征询确定中标(中选)人意向;

12.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对外联系;

13.评审出现较大失误,造成错评、误评;

14.评审结束后将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带离现场。

(七)现场监督人员参与现场监督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迟到、早退、缺席或中途脱岗;

2.擅自拆封或泄露抽取评审专家相关信息,遗失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3.不认真审查开标后移送的交易资料或物品,导致资料、物品遗失或将违规资料、物品送入评审室;

4.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评审活动;

5.私自与潜在中标(中选)人串通,泄露评审信息;

6.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

7.不按要求在评审质询、澄清资料或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

(八)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规干预评审专家抽取方案或泄露抽取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2.违规递送相关资料进出评审区;

3.越位错位代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4.干扰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

5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正常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交易评审科负责评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交易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评审区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情况记录、通知监督部门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工程建设项目封标、拆分或隔夜评标等处置办法

 

第六十一条  项目相关资料封存:

(一)以下情况可对项目开评标资料进行临时封存,择日安排抽取评标专家: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标专家抽取资料的;

2.未按要求提供齐全的评标专家抽取资料的;

3.抽取现场无项目监督人员的;

4.项目有多个标段或单个标段投标单位较多,评审工作量大,预计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相关方对拆分标段评标、增加专家人数、安排隔夜评标等合理建议拒不采纳的;此类项目若在公休日前一天开标,预计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

5.其他紧急情况(如长时间停电、断网、抽取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及时抽取专家等情况);

6.交易中心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封标的其他情形;

7.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封标的。

(二)操作程序

1.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填写《异常情况记录表》,要求交易相关方签字,并报中心领导审核;

2.通知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封存地点,交易相关方在现场监督处工作人员陪同下将相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封存。

第六十二条  项目标段拆分评审:

(一)以下情况应当要进行拆分:

1.项目包含三个或以上标段的,根据实际情况拆分为抽取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专家:

2.项目同时包括施工、监理、采购等不同类别标段的,由于所涉及评标专家专业不同,原则上应将监理或采购标段单独分组评标。

(二)操作程序

1.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向交易相关方提出拆分建议,交易相关方同意后在《抽取条件表》上注明并签字;

2.特殊情况需报告科室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安排隔夜评标:

(一)以下情况需隔夜评标:

1.项目只有一个标段时:

在投标单位较多且评审方法复杂的情况下,建议作隔夜评标准备。

2.项目包含多个标段时:

1)投标单位数量较多,由于评审方法限制、或者许多投标单位同时参与多个标段投标等原因无法拆分评标的,建议作隔夜评标准备。

2)项目能够拆分的,但拆分后仍有某个标段的投标单位数量较多,建议则作隔夜评标准备。

(二)操作程序

1.安排隔夜评标:确定作隔夜评标准备的,按《市中心隔夜评标内部审批办法》执行,并及时告知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室和现场监督科人员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章  评标委员会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规程

 

第六十四条  临时隔夜评标的启动程序:

(一)未通知隔夜的项目,当日无法完成评标(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16时前提起临时隔夜评标申请,由评标(审)专家填写《临时隔夜评标申请(或取消)表》并全体签字确认,交项目业主、监督签字后按程序报批。

(二)16时未申请隔夜,21点前确实无法完成评标(审)工作的项目,由评标(审)专家填写《临时隔夜评标申请(或取消)表》并全体签字确认,交项目业主、监督签字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临时隔夜评标的取消程序:

评标(审)专家填写《临时隔夜评标申请(或取消)表》并全体签字确认,交项目业主、监督签字后即可取消。

第六十六条  隔夜评标纪律:

(一)服从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集体行动,不得擅自单独离开;

(二)不得擅自与他人接触,不得私下相互串门,不得擅自对外联系,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需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对外联系,用项目监督人员房间电话或省中心录音电话对外联系;

(三)应保持廉洁自律,禁止收受有关贿赂或者串通有关人员行为;

(四)隔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或省中心隔夜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反映、举报。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程序

 

第六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交易组织环节,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开标(拍卖)现场工作人员严格查验交易主体身份(投标人除外);

(二)监督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继续接收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开标;

(三)监督开标结束后将招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在全程监控下移送至评标室,禁止进入评标室人员带入违禁资料或安装违禁电子文档。

第六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1小时内,及时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环节,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严格审验抽取专家资料,并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

(二)监督专家抽取相关人员不得擅离电子监控区和对外联系。

第六十九条  专家抽取后及时到监控室对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评审区工作人员严格查验专家身份,并按规定提供评标管理和服务;

(二)监督相关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跟专家接触,发表倾向性言论;

(三)监督和配合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回复评标专家质询或向评标室传递资料。

第七十条  隔夜评标期间,重点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一)隔夜前,向专家宣布隔夜评标纪律,引导和监督专家走专门通道到达上车地点,负责对专家房间的网络及通讯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切断;

(二)隔夜期间,重点监督专家隔夜期间不得带走通讯工具和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加餐名义私下接触和交流、不得擅自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场地外就餐和逗留;

(三)隔夜后,负责回看当晚监控录像,若无异常情况,签字确认;若有异常情况,保留证据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维护所辖交易项目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交易现场或电子化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第七十二条  接受交易事中有关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守则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中心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时佩戴《现场监督证》,一人一证,不能转借和托管。

第七十五条  及时受理并协调和配合处理交易现场的质疑、投诉。

第七十六条  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开标、抽取专家、标书移送、专家进场、评标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不得擅自离开监督岗位。

第七十七条  遵守交易现场和隔夜评标保密纪律。

第七十八条  自身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得与专家、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等人员私下接触、相互勾结串通,讨论开评标情况,评标期间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

第七十九条  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第十三章  监控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控室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十条  监控室是交易中心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场地,由现场监督处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监控室除现场操作人员、项目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项目监督人员进入监控室,须佩戴现场监督证

第八十二条  监控室管理岗位实行AB岗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前,操作人员必须现场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并严格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监督区。病假、事假要提前向现场监督处领导请假。

第八十三条  监控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工作。操作该系统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保证监控设备运行良好。未经现场监督处领导同意,操作人员不得进入系统修改系统设置。严禁违章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八十四条  监控室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职,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为进入监控室的项目监督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区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督处领导。

第八十五条  严守保密规定,严禁将评委姓名和评标细节等向外界透露或将其他保密资料带出监控室。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刻盘要求时,监控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刻录。

第八十六条  爱护监控室设备,监控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做好清洁、防潮、恒温等工作,保证系统设备始终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十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严禁私自占用或随意挪用、外借监控室设备、器材、工具及办公用品、用具等,严禁在监控室会客、喧闹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八十八条  严禁在监控室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第八十九条  监控室操作人员下班离开时,必须检查门窗锁、操作系统及电源是否关好,防止暴雨侵蚀和雷击,做好防火工作。

第九十条  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现场监督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章  现场报价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现场报价室(以下简称报价室)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优质、高效、和谐、廉洁的交易平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一条  报价室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场地,由交易中心负责管理。报价室与其他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并进行声像俱全的全过程电子监控。

第九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供应商授权代表、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须佩证进入报价室,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第九十三条  现场监督人员、供应商授权代表须遵守报价现场工作纪律,自觉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报价工作,制止他人非法干预供应商授权代表独立报价的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投标;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第九十五条  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维护好报价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报价现场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规范传递评审过程中与评审有关的文书事项;不得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

第九十六条  供应商须遵守评审现场纪律,未经允许不得与评审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相互交谈、大声喧哗、询问评审情况;不得窥视、询问他人报价;不得随意走动,进出报价室均需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自觉将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确需使用通讯工具,须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合理使用。

第九十七条  供应商授权代表严格按《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场报价流程》进行现场报价。

第九十八条  爱护报价室的设备设施,报价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及现场监督人员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第九十九条  严禁在报价室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第一百条  报价室现场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必须检查门窗锁、操作系统及电源是否关好,防止暴雨、雷电侵蚀,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指出、记录并向中心领导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章  达州市中介机构选取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介机构选取室管理,确保中介机构选取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中介机构选取室由中介超市管理科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中介机构选取室内需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整个抽取室。

第一百零五条  中介机构选取室除中心选取操作人员、中心监督人员、项目业主、行业主管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如有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需现场观摩的,需报中心领导同意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方能进入观摩选取操作。

第一百零六条  进入中介机构选取室人员要爱护室内设施设备,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室内严禁吸烟。

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利用室内电子设备开展与中介机构选取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室内会客、喧闹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中介机构选取室电脑、网络、选取系统等出现异常情况,选取操作人员会同中心监督人员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选取操作人员中途离开中介机构选取室必须关门。使用完毕离开时,关闭电脑、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土地和矿权出让文件编制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的编制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一百一十条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适用本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组织科负责交易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充分反映采购人、出让方合理合法需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编制交易文件应简洁明确、科学规范、严谨高效。

(一)交易目的、要求、进度、履约等描述要简洁有序、准确明了。

(二)编制交易文件的用词、用语要表述准确清楚。

(三)编制交易文件要做到:格式统一、字体统一、语言统一、数字运用统一、技术要求和使用标准统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编制交易文件执行岗位职责制度

(一)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岗位及职责(实行ABC岗轮转制度)

1A岗负责审查、督促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用于编制交易文件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对交易项目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是否具有违法性、倾向性及其他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B岗负责复核A岗审核结果,纠正遗漏;对交易项目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审核,编制完成交易文件,及时按程序报送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联系业主确认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

3C岗负责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时间组织开标活动,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向交易评审科移交评审相关资料,据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表》。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编制岗位及职责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按照岗位轮转确定编制工作人员,完成出让文件的编制、校对后,及时按程序报送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领导审签,报国土部门审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易文件编制工作实行“ab制度,a角是第一责任人;b角是第二责任人。交易文件编制A岗和下一轮A岗两人互为“ab(以此类推),A岗位因故不在岗时,由下一轮A岗代其履行岗位职责。

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实行“ab岗位协作制度,a角是第一责任人;b角是第二责任人。每轮采购业务A岗和下一轮A岗两人互为“abBC岗以此类推),A岗位因故不在岗时,由下一轮A岗代其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岗位工作无缝衔接。

各岗位之间须严格落实岗位职责,严格限时办结,相互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编制交易文件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补充资料、文件会商等不记入承诺办结时限的事项外,其他编制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记录好进度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编制交易文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会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

(一)会商情形。设置的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参数具有明显倾向性、限制性,经与采购人协商达不成一致修改意见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事项属实,采购人拒不按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方案的。

(二)会商程序。经办人与采购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科室负责人协商;科室负责人与采购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中心领导协调。根据需要可组织会商小组,会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出具会商结论性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条  编制交易文件,除应考虑交易标的技术参数、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和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因素,还应该充分考虑到项目整体要求的协调,既要满足业主(出让方)需求,又能使投标(竞买)人之间充分竞争。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置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应遵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标(竞买)人准入资格标准,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资格条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二)不得以制造厂商(特定的竞买人身份)条件作为参加投标(竞买)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不得以投标(竞买)人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

(四)不得以投标(竞买)人注册资金等作为资格条件;

(五)不得以特定区域作为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

(六)不得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投标(竞买),或对投标(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因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不得超过本项目实际所需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交易文件的各项技术规格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得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三)技术指标必须采用共性技术参数或标准,不得将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及授权书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样品要求设置应符合实际,能提供小样的产品,尽可能要求提供小样。需要特殊定制的产品,不要求提供样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标准、评标因素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合法有据、便于操作。评分标准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货物类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类项目不得低于1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三)不得以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五)不得以已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六)投标产品实物样机功能演示、实物样品外观设计、实物样品品质的优劣、实物样品认可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明确细化各项指标,并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分值。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文件要按照政府批复、建设局规划指标要求,充分体现出让标的的属性、配建要求及竞买规则,突出标的优势,提升标的潜力。

 

第十七章  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管理,规范主持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招拍挂出让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主持人,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招标挂牌拍卖主持人证书》或《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主持人证书》资格并经考核合格入库的从业者。主持人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管理、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主持人库的建立和主持人的征集:

(一)国有土地(矿业权)主持人库(以下简称主持人库)由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和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共同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共同建立。

(二)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活动的主持人,原则上须从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交易中心建立的国有土地(矿业权)主持人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主持人入库采用对外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在达州市范围内,凡取得《国有土地招标挂牌拍卖主持人证书》或《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主持人证书》的,具有良好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养,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个人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入库。

(四)主持人入库原则上不限期征集,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入库。提出申请的主持人,通过现场考核合格后予以入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易中心负责对主持人入库征集和考核的组织工作。具体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交易中心组建的考核小组负责。

(六)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考核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被考核主持人。

(七)入库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交易中心布置考核现场,准备模拟拍卖道具,安排模拟竞买人;

2.市自然资源局核实主持人身份,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招拍挂主持人资格;

3.市交易中心宣布考核规则;

4.考核小组对主持人进行考核打分,取所有打分的平均值作为主持人得分,平均得分超过80分,即为通过考核。

(八)考核评分标准:

1.对出让文件的熟悉程度(10分)

考核主持人对出让文件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出让标的物基本情况、出让规则以及竞买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2.出让标物周围环境的熟悉程度(10分)

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及房屋价格市场行情;矿业权:矿业权设置、地质条件等情况。

3.拍卖程序的熟悉程度(70分)

考核主持人对拍卖程序熟悉程度,主持人必须现场脱稿模拟主持拍卖活动,完成拍卖程序。由考核小组现场在《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考核表》(详附件1)上评分;

4.个人素质(10分)

考核主持人的个人素质,包括仪容仪表,语言动作。

(九)考核小组计算主持人的平均得分,现场宣布得分。通过考核的主持人,在考核结束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交易中心录入主持人库。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主持人的运用:

(一)在主持人库中随机抽中的主持人,原则上不得随意拒绝,若拒绝一次将暂停一次抽选机会。

(二)主持人在主持招拍挂活动之前,须与市交易中心签订《工作协议》,明确主持人的工作职责、规范主持行为、严明工作纪律。

(三)主持人主持招拍挂活动结束后,由市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付给主持人工作报酬。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主持人工作职责:

(一)主持人在同意参与后,必须对该宗土地(矿业权)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宗地(矿业权)周围环境详情完全了解。

(二)主持人须于土地(矿业权)出让当天8:30到达市交易中心签到。

(三)市交易中心于土地(矿业权)出让当天8:30时派工作人员根据出让人的要求,将出让土地(矿业权)周边市场行情、设施设备、市政建设等信息告知主持人,主持人应在主持出让活动前充分了解、熟悉以上内容。

(四)主持人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土地出让活动。

(五)主持人主持出让活动时,应充分发挥主持技巧调动现场氛围,且在每一份报价之间,给予竞买人充分、恰当地时间间隔(五分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评价管理:

(一)每次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交易中心对主持人的现场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给主持人。

(二)主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重新申请考核合格后入库。

1.一年内两次拒绝者,将从主持人库中移除;

2.一年内两次差评的,将从主持人库中移除;

3.主持人在主持过程中造成严重失误的,将从主持人库中移除。

(三)主持人在规定时间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除10% 工作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的,给予差评一次,且扣除30 %工作报酬。

(四)主持人在主持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相关主管理部门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附则:

(一)国家、省、市对招拍挂主持人另有规定的,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入库考核表

2.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现场执业情况评价表

 


附件1

 

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入库考核表

 

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考核类别

分值

考核标准

得分

出让文件熟悉程度

10

1.拍卖主持人介绍出让标的基本情况;(3分)

 

2.拍卖主持人介绍出让规则;(3分)

 

3.拍卖主持人介绍竞买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4分)

 

出让标物周围环境的熟悉程度

10

1.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及房屋价格市场行情;(5分)

 

2.矿业权:矿业权设置、地质条件等情况(5分)

 

拍卖程序熟悉程度

70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分)

 

2.拍卖主持人邀请公证员及记录员就位;(3分)

 

3.拍卖主持人清点竞买人到场情况;(5分)

 

4.拍卖主持人请公证员核实竞买人身份;(5分)

 

5.设有底价的,由公证员检查并展示底价密封情况后,交予拍卖主持人;(5分)

 

6.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5分)

 

7.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相关规定:(3分)

 

8.拍卖主持人逐一询问竞买人是否听清、是否明白;(5分)

 

9.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5分)

 

10.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首轮竞价完毕后,拍卖主持人应宣布首轮竞价结束现转为自由竞价;(6分)

 

11.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5分)

 

12.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结束;(6分)

 

13.拍卖主持人当众打开政府底价,宣布成交情况;(5分)

 

14.拍卖主持人请公证员现场致公证词;(5分)

 

15.拍卖主持人主持拍卖人与竞得人在现场签定《成交确认书》。(5分)

 

个人素质

10

1.仪容仪表是否整洁;(2分)

 

2.语言动作是否标准;(2分)

 

3.能否掌控现场节奏;(3分)

 

4.能否调动现场气氛。(3分)

 

评分人

 

总得分达到80分,即通过现场考核。

 

附件2

 

国有土地(矿业权)招拍挂主持人现场执业

情况评价表

 

主持人姓名

 

主持时间

 

地块(矿业权)名称

 

执业情况

评价人

出让人

公证人

交易中心

是否符合拍卖程序

 

 

 

语言及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异常情况处置

是否得当

 

 

 

是否服从现场工作

人员管理

 

 

 

评价人签字

 

 

 

总体评价

 

 

 

差评原因备注

 

评价说明

    请各评价人在执业情况相应栏目作出评价并用“√”“×”标示。总体评价由交易中心依据各评价人评价情况勾选。各评价人无“×”评价为优,有三个及以上“×”为差,其他为良。年度内获得两次差评的主持人将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培训后重新入库。

 


 

达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工作规程

 

第一章  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进入达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一条  项目登记和场地安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委托代理合同(自行招标除外)等资料进行网上登记、场地安排。

申请到市中心进场交易的,按照《×××××(试行)》()提出申请。

申请到市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按照《异地远程评标项目抽取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请。

申请到市中心隔夜评标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封标、拆分或隔夜评标等处置办法(试行)》提出申请。

第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

完成场地安排后,按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上传招标文件。

第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应提交场地变更申请,并及时发布补遗等变更公告。

第四条  报名及交纳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报名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准备:

交易前1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项目信息,准备场地。 

交易当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在项目交易开始前半小时到岗,将交易的场地、时间、其他必要信息在指定区域公布;查验并留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信息、委托合同(自行招标除外),以及项目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等介绍信及身份信息等材料,发放相应工作牌。

第六条  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维护开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场纠纷。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评标所需资料完整地移送至评标室。

第七条  抽取专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专家抽取相关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后,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

第八条  专家进场:

交易中心负责验证评标专家身份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行统一隔离保管。

第九条  评标:

评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应答评标室内评标专家呼叫,完整记录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外联系和相关人员出入情况。

评标委员会的澄清通知、招投标人的答疑材料等须经项目监督人员核实确认后,通过指定路径传递。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交通费。

交易中心留存开评标现场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

交易中心应按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现场交易资料,并复印一份交交易中心留存归档。

 

 

 

 

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图

各阶段主要工作

项目监督人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

投标人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领取工作牌,开展监督工作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开标、唱标,打印开标记录表,相关人员签字

 

资料整理、归档

 

签订合同

 

评标结束,结算费用,收取资料

 

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

 

评标工程相关工作

 

提交专家抽取资料

 

移送资料

 

进场接收投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文件

 

 

提交项目资料,提出场地使用需求

 

菱形: 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专家抽取人员信息与抽取资料

 

组织移送资料

 

发放工作牌、相关人员进场

 

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资料复印留存并

归档

 

退还中标人保证金

 

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

 

评标结束,复印评标资料

 

评标过程服务管理

 

专家存放通讯工具等,进场验证

 

抽取专家,打印抽取结果记录表

 

是否符合要求

 

开标工作管理服务

 

审核查验身份信息

 

安排场地、开标准备

 

审核发布信息、收取保证金

 

是否符合要求

 
六边形: 项目受理

签订合同,查收保证金

 

查收保证金

 

评标问题澄清等

 

参加开标,签字确认

 

签到,递交投标文件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及文件资料,报名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表示可能出现的情况

 

表示必然出现的情况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为规范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需签订委托协议,并填写或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登记)表》(原件扫描件);

(二)《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三)《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四)采购项目详细参数资料。货物和服务类:提供采购项目详细参数、数量、方案及相应电子文档;工程类:提供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档、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货物为进口货物的,提供《进口产品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备注:项目如有涉及需求论证的,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原件扫描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受理科应即时受理编号,自动分派项目ABC岗,将资料移交组织科;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编制文件:

组织科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详细参数及相关资料,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和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特殊情况除外);1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后与采购公告一并转受理科。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

受理(科在收到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转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采购公告;组织科在公告规定日期内,接受咨询,并做好咨询、答复记录,如有更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组织开标:

(一)准备

组织科根据交易信息登记情况,前1日检查并准备好开标厅、网上开标系统;受理科应在开标当日在受理大厅LED大屏公示栏发布投标导向。

(二)开标

开标当日,组织科提前30分钟开放开标厅,开启网上开标系统,办理入场登记,维护现场秩序。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厅或网上开标系统,办理入场登记并佩戴出入证进入开标厅或网上开标系统。

投标截止时间后(以网上开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供应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开标解密时间截止后,主持人宣布解密结束。根据网上开标系统显示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确定参与项目投标人,主持人开启开标一览表,公布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并做好记录,在屏幕同步显示,监督人员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开标主持人、监督人对开标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移送资料

开标结束后,组织科工作人员负责将相关资料移送至评审区资料接收处,并与评审科工作人员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监督人员对资料移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组织评标:

(一)准备

1.评审科根据交易信息登记情况,在前1日检查并准备好评标室,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评审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准确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评审专家抽取回避表报中心领导审批。

3.评审科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中向财政部门提交专家使用申请。

(二)接收资料

评审科工作人员在评审区资料接收处接收资料并与组织科工作人员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后,再将相关资料送入评标室,关闭评标室和门禁。

(三)评标

评标专家通过专家通道进入等候区,经工作人员验证身份后,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并放入指定储物柜,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通过电子安检门进入评标室。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并在评标前签订《廉政承诺书》,接受标前培训。

评审中,涉及质疑、澄清以及回复等书面资料,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由工作人员负责传递并作好相关记录;评标专家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与外界联系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使用专用录音电话进行联系,通话记录与电子监控视频一并留存;评标专家在评审期间确需出入评审区,应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随同监督,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并由监督人员签字确定后与电子监控视频一并留存;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标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离开,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中心政府采购复核小组应按规定认真复核评审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封存资料:

开(评)标结束后,需现场密封相关资料的,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于电子储存柜中,电子条码交由现场监督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公示结果:

评审科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果公告后转受理科。受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服务网及受理大厅公示栏发布采购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

政府采购过程,监督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科参与并配合采购人及相关监督部门开展现场监督,维护现场秩序,对交易记录及采购结果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牵头组织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复核;对交易活动全程实行电子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作好记录;负责处理质疑,监督科和组织科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结算费用:

评审活动结束后,评审科负责协助采购人结算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代退:

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凭政府采购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四条  资料归档:

按规程管理要求,各科室及时整理和移交相关资料,组织科负责收集归档并按月移交综合科统一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采购人    财政局市     交易中心       供应商

 

 

                                                                   

 

 

 

 

 

网上报名、依法质疑或询问

 

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

 

参与专家抽取和开标、评审现场监督

 

组织开标、评标、

评审结果复核

 

参与竞标

 

提出质疑或询问

 

审核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结果公告

(处理质疑或询问)

 

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领取中标成交通知通知

 

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备案

 

组织验收、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行合同

 

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资料归档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五条  项目登记和场地安排:

出让人对拟进场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网上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进场交易相关资料,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要件进行查验,通过后确认受理交易项目并安排场地。

第二十六条  发布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

组织科依据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公告和文件编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交易中心领导签发,然后移交受理科;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应报市交易中心领导审批。

受理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服务网发布公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公告由市交易中心与出让人联合发布。

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中心应根据出让人的书面函件,及时发布终止(或延期)公告终止(延期)交易。

第二十七条  咨询、现场踏勘:

交易中心应依法依规解答竞买申请人对交易规则提出的疑问,出让人对宗地的出让方案、规划及建设要求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对需要现场踏勘的意向竞买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受理报名:

竞买申请人须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查阅网上操作指南,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等

第二十九条  资格确认:

竞买申请人须按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及宗地出让方案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名资料,交纳足额竞买保证金后,经资格审查小组确认符合竞买资格的,向竞买人发出《资格确认书》。

(一)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组成

资格审查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公证处相关人员组成。资格审查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主持。

(二)资格审查职责

1.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竞买人在网上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申请资料原件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缴纳、竞买人在达州市范围内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制作资格审查确认表。

2.公证处负责对资格审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公证。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的信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三)资格审查流程

1.评审前五分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办人员将评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名单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2.评审人员、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保存到密码柜中。

3.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出让文件规定时间接收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进行登记,并做好资格审查准备工作。

4.资格审查小组各成员按职责逐项对竞买人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资格审查确认表上签字。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第三十条  设置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一)底价评审工作成员组成

底价评审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专业人员,相关区政府分管领导(达州高新兴区分管领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组成。

(二)底价评审职责。

1.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底价评审会。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主持底价评审会。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的信息,拍卖结束才能离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三)底价评审流程

1.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底价评审前一天通知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底价评审会,并准备好评审相关资料及其他组织工作;将出让地块基本情况资料报送市政府领导。

2.评审前五分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办人员将评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名单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3.评审人员、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保存到密码柜中。

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底价评审成员签到,宣布评审纪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主持底价评审会,评审人员出具建议底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集建议底价,并按规定办法计算填写底价建议报告单,加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章后,装件密封。

5.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将建议底价密封件报送市政府领导。

6.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将市政府土地出让底价密封件送回拍卖(挂牌)现场,交予公证人员。

7.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  交易准备:

交易前1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项目信息,准备场地。

交易当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在项目交易开始前半小时到岗,将交易的场地、时间、其他必要信息在指定区域公布;查验并留存项目监督人员、出让人代表、公证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员等介绍信及身份信息等材料,发放相应工作牌。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交易: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以及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及交易规则,为出让人和竞买人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相应服务,维持现场秩序和纪律,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成交确认:

招标成交的,应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结果公示:

交易中心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进行结果公示。

第三十五条  结算费用:

组织科负责结算并支付评标专家或外聘主持人劳务费,综合(财务)科负责核算收缴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退还保证金:

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按出让人要求划转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未中标人和未竞得人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资料归档:

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做好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出让人移交项目交易资料。

 

 

 

 

 

 

 

 

 

 

 


 

达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图

各阶段主要工作

出让人

交易中心

投标人(竞买人)

项目监督人员

签订合同

 

领取工作牌,参加交易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菱形: 是否通过

审定

 

提交相关资料

 

 

 

 
六边形: 项目受理

资料整理、归档

 

组织签订合同

 

结果公示,退还未中标人(竞得人)保证金

 

结算费用

 

抽取专家评标、发放中标通知(招标方式):竞价成功、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方式)

 

发放工作牌,组织交易(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竞价、评标等)

 

 

 
菱形: 是否通过

审核身份资料

 

出让准备

 

收取保证金、发放竞买确认书等

 
菱形: 是否通过

核资格

 

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文件

 

编制出让公告、出让文件

 
菱形: 是否通过

签订合同,查收保证金等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交纳保证金、领取书面资格确认书等

 

提交申请资料

 

 

 

 

领取工作牌,开展监督工作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地块竞买人资格审查确认表

 

竞买申请人: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

备注

(通过、不通过)

文件资料

1

出让文件要求

 

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

务中心

 

2

出让文件要求

 

 

3

出让文件要求

 

 

4

出让文件要求

 

 

5

出让文件要求

 

 

6

出让文件要求

 

 

7

出让文件要求

 

 

8

......

 

 

9

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记录的,在影响期内的。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10

在达州市域内有拖欠出让金或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且尚未完成查处整改的

 

 

审查程序

11

资格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达州市佳

诚公证处

 

资格审查结论:

 

说明:审查意见栏填写通过不通过,未通过的应在备注栏标注原因。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审查时间:


竞买资格审查流程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交易中心          公证处

文本框: 监督审查过程
文本框: 共同核实现场提交资料的竞买人与网上申请竞买人是否一致
文本框: 清点现场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统计提交申请的竞买人名单
文本框: 出具审查结果,主持人签字确认
文本框: 组织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签到
文本框: 登陆交易系统查询已提交竞买申请的竞买人名单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文本框: 接收竞买申请资料,做好登记文本框: 准备评审室、记录表

 


文本框: 审查竞买人在达州市范围内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及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是否完成查处整改

文本框: 审查竞买人网上提交的竞买申请和申请资料原件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要求
文本框: 共同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底价评审流程图

 


底价评审委员会                        市交易中心

文本框: 底价评审前一日通知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地块基本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

 

文本框: 底价评审前一日准备好评审室、评审相关资料

文本框: 出让活动结束后离开
文本框: 工作人员共同将市政府出让底价密封件带回拍卖(挂牌)现场,交予公证员文本框: 汇总建议底价,填写并密封建议底价报告单
文本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持评审会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
文本框: 评审委员会成员出具建议底价文本框: 组织签到、宣布评审纪律

文本框: 工作人员将密封好的建议底价共同报请市政府领导

 

 

 

 

 

 

 

 

 

 

 

 

 

 

 

 

 

 


第四章  矿业权出让进场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矿业权出让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八条  项目登记和场地安排:

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在网上完成项目登记/场地安排等事项。项目延期或取消的,出让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布出让公告: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中心应根据出让人的书面函件,及时发布终止(或延期)公告,终止(或延期)交易。

第四十条  咨询、现场踏勘:

交易中心或出让人应依法依规解答竞买申请人(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出让人负责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资格确认:

竞买申请人须按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名资料,交纳足额竞买保证金后,经确认符合竞买资格的,向竞买人发出《资格确认书》。

(一)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组成

资格审查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公证处相关人员组成。资格审查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主持。

(二)资格审查职责

1.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竞买人在网上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申请资料原件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缴纳、竞买人在达州市范围内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制作资格审查确认表。

2.公证处负责对资格审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公证。

(三)资格审查流程

1.评审前五分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办人员将评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名单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2.评审人员、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保存到密码柜中。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的信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出让文件规定时间接收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原件作好进行登记,并做好资格审查准备工作,核实现场提交资料的竞买人与网上申请竞买人是否一致。

5.审查小组各成员按职责逐项对竞买人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资格审查确认表上签字。

6.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7.竞买人打印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四十二条  设置底价: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一)底价评审工作成员组成

底价评审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成。底价评审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主持。

(二)底价评审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底价评审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主持底价评审会。

(三)底价评审流程

1.评审前五分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办人员将评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名单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2.评审人员、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保存到密码柜中。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的信息,拍卖结束才能离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底价评审前一天通知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底价评审会,并准备好评审相关资料及其他组织工作;将矿业权简要情况资料报送市政府领导。

5.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底价评审成员签到,宣布评审纪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主持底价评审会,评审人员出具建议底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集建议底价,并按规定办法计算填写底价建议报告单,加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章后,装件密封。

6.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将建议底价密封件报送市政府领导。

7.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将市政府矿业权出让底价密封件送回拍卖(挂牌)现场,交予公证人员。

8.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三条  交易准备:

交易前1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项目信息,准备场地。

交易当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在项目交易开始前半小时到岗,将交易的场地、时间、其他必要信息在指定区域公布;查验并留存相关人员介绍信及身份信息等材料,发放相应工作牌。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交易:

招标出让的,交易中心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拍卖出让的,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及拍卖公告和出让文件,组织现场拍卖。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

挂牌出让的,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挂牌公告和出让文件,确认有效报价,更新挂牌价。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四十五条  成交确认:

招标成交的,应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六条  结果公示:

交易中心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向中标人(竞得人)发出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退还保证金:

交易中心应在法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十八条  资料归档:

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及时做好交易资料的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出让人移交相关交易资料。

 

矿业权出让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图

各阶段主要工作

出让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

投标人(竞买人)

项目监督人员

签订合同

 

领取工作牌,参加交易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菱形: 是否通过

审定

 

提交相关资料

 

 

 

 
六边形: 项目受理

资料整理、归档

 

组织签订合同

 

结果公示,退还未中标人(竞得人)保证金

 

结算费用

 

抽取专家评标、发放中标通知(招标方式):竞价成功、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方式)

 

发放工作牌,组织交易(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竞价、评标等)

 

 

 
菱形: 是否通过

审核身份资料

 

出让准备

 

收取保证金、发放竞买确认书等

 
菱形: 是否通过

核资格

 

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文件

 

编制出让公告、出让文件

 
菱形: 是否通过

签订合同,查收保证金等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交纳保证金、领取书面资格确认书等

 

提交申请资料

 

 

 

 

领取工作牌,开展监督工作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矿业权竞买人资格审查确认表

 

竞买申请人: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

备注

(通过、不通过)

文件资料

1

出让文件要求

 

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

务中心

 

2

出让文件要求

 

 

3

出让文件要求

 

 

4

出让文件要求

 

 

5

出让文件要求

 

 

6

出让文件要求

 

 

7

出让文件要求

 

 

8

......

 

 

9

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记录的,在影响期内的。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10

在达州市域内有拖欠出让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且尚未完成查处整改的

 

 

审查程序

11

资格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达州市佳

诚公证处

 

资格审查结论:

 

说明:审查意见栏填写通过不通过,未通过的应在备注栏标注原因。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审查时间:


竞买资格审查流程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交易中心           公证处

文本框: 监督审查过程
文本框: 共同核实现场提交资料的竞买人与网上申请竞买人是否一致
文本框: 清点现场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统计提交申请的竞买人名单
文本框: 出具审查结果,主持人签字确认
文本框: 组织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签到
文本框: 登陆交易系统查询已提交竞买申请的竞买人名单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文本框: 接收竞买申请资料,做好登记文本框: 准备评审室、记录表

 


文本框: 审查竞买人在达州市范围内是否存在拖欠矿业权交易出让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是否完成查处整改

文本框: 审查竞买人网上提交的竞买申请和申请资料原件是否符合出让文件要求
文本框: 共同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底价评审流程图

 


底价评审委员会                        市交易中心

文本框: 底价评审前一日通知底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将矿业基本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

 

文本框: 底价评审前一日准备好评审室、评审相关资料

文本框: 出让活动结束后离开
文本框: 工作人员共同将市政府出让底价密封件带回拍卖(挂牌)现场,交予公证员文本框: 汇总建议底价,填写并密封建议底价报告单
文本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持评审会文本框: 存放通讯设备、签到
文本框: 评审委员会成员出具建议底价文本框: 组织签到、宣布评审纪律

文本框: 工作人员将密封好的建议底价共同报请市政府领导

 

 

 

 

 

 

 

 

 

 

 

 

 

 

 

 

 

 

 


第五章  矿业权转让组织鉴证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为规范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受理委托:

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原件);

(二)转让人申请书;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拟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需双方当场签订);

(四)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五)转让人、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六)转让人、受让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七)转让人、受让人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八)转让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受理科应即时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资料审核。受理科只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真伪不作鉴定,由转让双方承诺资料的真实性。资料收集齐全后移交组织科。

第五十条  发布转让公告:

组织科依据转让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公告(附件1)编制,经中心领导审核后,传交易受理科上网公告。受理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市交易服务网发布公告。

第五十一条  组织转让活动:

组织科根据交易信息登记情况,提前1日检查并准备好拍卖厅、LED屏幕导向,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交易当日,组织科提前30分钟开放拍卖厅,办理入场登记,维护现场秩序,监督科到场监督。转让双方在规定时间截止前到达拍卖厅,办理入场登记后佩戴出入证进入拍卖厅,在指定区位就座后参加交易活动。转让双方按公告交易时间,现场签订转让合同(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发布结果公示:

交易受理科根据转让结果,发布转让结果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出具鉴证意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除,组织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矿业权转让鉴证书(附件3),经领导审核签发后,传交易受理科发放转让双方。

第五十四条  资料归档:

按规程管理要求,各科室及时整理和移交相关资料,组织科负责收集归档并按月移交综合科统一管理。

 

附件:1.采矿权转让公告模板

2.采矿权转让结果公示模板

3.鉴证书模板

 

 

 

 

 

 

 

 

 

 

 

 

 

 

 

 

 

 


附件1

 

XXXX采矿权转让公告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2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XXX采矿权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让方:XXXX

二、受让人:XXXX

三、采矿权转让基本情况:XXXX采矿权于XXXXXX日在省国土资源厅延续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XXXX,采矿权人:XXXX,矿山名称:XXXX,企业性质:XXX,生产规模:XXX,有效期限:XXXXXX日至XXXXXX日,矿区面积:XX平方公里,开采标高XX—XX米,开采煤层:XXX,矿区范围由XX号拐点坐标圈定,截止XX年底剩余煤炭资源储量:XX万吨。

四、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五、转让价格:XX万元

六、交易日期:XXXXXXXXXX时。

 

 

XXXXXXXX


附件2

 

XXXX采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转让人委托,于XXXXXXXXXX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兰路永详街68号)开标X厅对XXXXXX矿业权组织协议转让,转让活动已圆满完成,现对交易结果公告如下:

一、转让方:XXXX

二、受让人:XXXX

三、采矿权转让基本情况:XXXX采矿权于XXXXXX日在省国土资源厅延续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XXXX,采矿权人:XXXX,矿山名称:XXXX,企业性质:XXX,生产规模:XXX,有效期限:XXXXXX日至XXXXXX日,矿区面积:XX平方公里,开采标高XX—XX米,开采煤层:XXX,矿区范围由XX号拐点坐标圈定,截止XX年底剩余煤炭资源储量:XX万吨。

四、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五、转让价格:XX万元

六、公示时间:XXXXXXXX日~XXXXXXXX日,10个工作日。

在公告期内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XXXX矿管科,邮编:635000,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

 

 

XXXXXXXX


附件3

 

鉴证书模板

 

兹有转让人XXXXXXXXXXXX日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了XXXX采矿权转让合同,我交易中心审查了双方身份的真实性,转让信息于XXXXXX日到XXXXXX日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特此鉴证

 

 

XXXXXX

 

 

 

 

 

 

 

 

 

 

 

 

 

 

 

 

 

 


 

矿业权转让组织鉴证工作流程图

 

市交易中心                     转让(受让)人

转让交易委托

提交鉴证相关资料

 

接受委托

 

审核转让资料

 

 

编制转让公告

在指定媒体发布

 

现场签订转让协议

 

按照公告日期

组织现场转让交易

 

 

转让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异议属实的,退回申请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

 

 

 

领取鉴证书

 

 

 

第六章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招租)交易现场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  受理登记:

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在网上完成项目登记/场地安排等事项。项目延期或取消的,产权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十六条  发布公告:

受理通过后,中介机构应在指定媒介或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应满足相关规定;项目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工作人员查验后及时发布公告,竞买截止时间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顺延时间。

第五十七条  报名和缴纳竞买保证金:

潜在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要求,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报名和缴纳竞买保证金,公告期间产权单位、中介机构应接受竞买人咨询。

第五十八条  组织拍卖(招租):

组织科根据交易信息公告情况,在前1日准备好开标厅(拍卖厅),并做好相关准备;拍卖(招租)当日,组织科在前1小时开放拍卖厅,维护现场秩序。

中介机构提前1日衔接国有产权单位准备好拍卖保留价;拍卖(招租)当日产权单位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人员凭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审查,产权单位负责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现场监督,拍卖师或相关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拍卖厅(竞价室)。

竞买(竞租)人持《资格确认书》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在拍卖(竞租)前到达拍卖厅,办理入场登记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拍卖厅,在指定区域就座后参加拍卖或竞价活动;拍卖师或相关工作人员按程序主持拍卖或竞价活动。

第五十九条  拍卖、竞价:

国有产权交易采取现场拍卖或竞价方式进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拍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竞价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电子竞价系统进行,电子竞价可采取定时报价、一次性报价方式,报价以竞价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1.定时报价方式

采取定时报价方式的,竞买(竞租)人在限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由竞买(竞租)人之间相互竞争,直至产生报价最高的竞买(竞租)人确定为竞得人。竞买(竞租)人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格,新的报价应高于当前竞价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方为有效。在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竞租)人为竞得人。

2.一次性报价方式

采取一次性报价方式的,竞买(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报价只有一次,一经报出不能修改。报价截止后,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竞租)人为竞得人。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终止:

1)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竞租)人均未报价的;

2)最高报价低于该转让项目保留价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4)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终止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转让(招租)项目信息披露后,若转让方拟提出终止转让行为,则须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当竞价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不可抗力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将立即中止本次竞价活动;故障排除后,则重新启动后按相同价和加价幅度开始进行竞价。

(五)拍卖、竞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确定结果:

拍卖师或产权单位按规则宣布拍卖(竞租)结果,记录员做好拍卖记录;拍卖师、国有产权单位、监督人对拍卖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十一条  公示结果:

拍卖(竞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及时在指定媒介或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第六十二条  监督:

国有产权转让(招租)拍卖过程中,产权单位负责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现场全程监督;监督科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全程实行现场监督,维护现场秩序,牵头处理发现的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并作好记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代退:

未成交竞买(竞租)人的保证金,市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成交竞买(竞租)人的保证金,凭成交合同及缴纳价款凭证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六十四条  资料归档:

按流程管理要求,各科室及时整理和移交相关资料,组织科负责收集归档并按月移交综合科统一管理。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图

产权单位  资产管理部门   市交易中心   竞买人

(中介机构)

 

交易申请

 

签订委托协议

(预约场地)

 

 

编制公告

 

提交资料

 

审核公告

 

确认交易时间、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报名

 

 

资格审查

 

缴纳保证金

 

现场监督

(确认底价)

 

参加拍卖活动

 

主持拍卖活动

 

参加拍卖活动

 

现场签订

《成交确认书》

 

结果公示

 

退还保证金

 

 


第七章  异地远程评标工作规范

 

按照省公管办、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的要求,落实《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规范》精神,为确保异地远程评标区域协作稳妥、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六十五条  异地远程评标区域协作工作规则:

(一)异地远程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构建异地远程评标网络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二)异地远程评标区域协作成员单位市级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的异地远程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隔夜评标项目或评标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的项目,不适宜采用异地远程评标方式评标。

(三)达到招标规模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纳入异地远程评标项目范畴。协作成员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远程评标项目进行选择。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向勘察设计类和监理类项目覆盖。

(四)协作成员单位在坚持不重复建设的前提下,依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异地远程评标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配备满足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条件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五)协作成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异地远程评标工作岗位,负责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

(六)异地远程评标实行主副场制,项目所属地的交易中心为主场,为项目评标提供场地的异地交易中心为副场

(七)协作成员单位应依托统一的异地远程评标协调系统,实施点对点(一个主场对一个副场)或多点(一个主场对多个副场)的异地远程评标。

(八)协作成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主副场协作职责。

1.主场职责

1)有异地远程评标需求时,主场需在确定开标日期前和副场联系,预约好异地远程评标工位。

2)主场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对接好两地评标系统,测试网络、系统、评标电脑等软、硬件环境,全面保障异地远程评标技术工作。

3)主场应当在投标截止后及时将副场抽取专家所需表册传送给副场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主场的评标专家。

4)核验在主场参与异地远程评标的评委身份工作,并对其在主场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管和评价。

5)负责处理异地远程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副场职责。

1)副场应在主场确定开标日期后,预约好异地远程评标工位。

2)副场需配合主场对接好两地评标系统,测试网络、系统、评标电脑等软、硬件环境,全面保障异地远程评标技术工作。

3)副场应当在投标截止后1小时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副场的评标专家,专家到场时间应与主场一致。

4)有评委需回避或其他原因未到场的,副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工作人员,并补抽评标专家。

5)核验在副场参与异地远程评标的评委身份,并对其在副场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管和评价。

6)及时告知并配合主场处理异地远程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九)主、副场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参与异地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异地远程评标工位。协助其使用多因子身份认证系统或CA数字证书登陆异地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如未启用评标CA,则由管理人员手动分配评标系统账号登录异地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十)异地远程评标区域协作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1.随机选择异地评标场所

主场根据项目需要,在区域协作成员中通过定向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一个或多个副场设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定向选择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2.项目信息预约

区域协作成员每周五12:00前将下周拟实施远程异地项目信息在协商系统上进行预约。预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副场信息、专家数、评标机位等。若副场评标机位不足,主场在征求招标人和监督人的同意下,重新选择其他副场。

主副场提前完成网上开评标系统交互部署。主场在项目开标前一天前将拟实施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信息和场地需求通过协商系统分别通知副场,再次确认评标机位。

3.开标环节工作准备

主场负责为异地远程评标项目提供开标服务,并负责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工作。

4.专家抽取

1)抽取资料传送。主场于评标当日10:30前将《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开标记录表》电子文档和扫描件传至副场。

2)专家抽取。主场和副场按照信息预约情况分别负责各自场地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一般由主场抽取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主场专家抽取过程由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副场专家抽取过程由副场负责实施现场监督,并将专家抽取过程视频同步传送至主场,供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监督部门同步视频监督。

5.专家进场

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身份核验和服务管理工作。

6.专家评标

1)专家登录。主场生成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按专家人数向副场传递登录名和登录密码。主、副场评标专家凭登录名、登录密码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2)评标系统技术保障。在评标过程中,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对各自电子评标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3)两地评标专家的沟通。评标过程中,主场和副场专家通过远程视频音频交流系统进行沟通。由主场协调副场,共同对远程视频音频交流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4)问题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可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送,也可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出具书面《问题澄清通知》,主场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办理。

5)评标监督。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在主场对主场专家和副场专家进行现场视频监督,副场同时对副场专家在评标场地内的行为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

副场向主场提供评标监控视频下载通道,由主场自行下载远程异地评标监控视频保存归档。

6)出具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主场和副场专家均在评标系统完成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组长核实专家签字完整无误后,打印评标报告转交主场,招标人和监督人在评标报告上履行手签。主场及时将评标报告传真至副场备存一份。

7.评标专家工作餐

副场为副场评标专家预定、登记和传送工作餐,并将用餐记录及时传真到主场,由主场转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与工作餐供应商通过支付宝、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8.隔夜评标的专家管理和食宿

若项目需要隔夜评标,评标专家由主副场分别按照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隔夜评标专家食宿费用记录由副场签字确认后,传真到主场,再由主场转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次日与餐饮供应商和住宿宾馆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9.专家评标劳务费计算和支付

1)专家评标劳务费的计算。主场将专家签到表汇总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两地专家进场时间和出具评标报告的时间,按照四川省现行评标费计取指导标准,计算专家评标劳务费(两地专家评标劳务费应当一致)并制作相应表格,通过主场传真至副场,由副场告知副场所在专家。若评标专家有异议,由副场电话告知主场,再由主场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2)专家评标劳务费的支付。主场所在地的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采取银行转账支付,也可当场现金支付。

副场所在地专家的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依据专家签到表上填写的银行卡号、开户行,通过支付宝、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逐一向副场专家支付。若副场所在地专家未能提供银行卡号或提供的卡号有误,由主场对其评标劳务费暂时保管,待主场收集到准确的银行卡号后,再行转账支付。

10.专家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离场

副场所在地专家实时收到评标劳务费并在评标劳务费发放表(包含专家本人银行卡号等信息)上签字后即可离场。副场工作人员将专家签字确认的费用发放表传真至主场,并转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方可领取评标报告和评标资料离场。

副场专家不能实时收到评标劳务费时,记录下主场联系方式后也可离场。

11.协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加强对异地远程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异地远程评标项目抽取管理办法:

(一)项目抽取范围及数量。异地远程评标项目实施范围为: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拟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均为备选项目。具体项目确定由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原则上每周抽取2个上周发布公告的项目开展异地远程评标,逐步提高到进场工程建设项目的20%以上。

(二)项目抽取时间、地点及方式。每周一上午10点,在市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通过随机抽取系统进行项目抽取,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公示。

(三)副场的确定。与市交易中心开展异地远程评标的地区(省中心、区域协作市、州)为副场。在项目抽取工作完成后,即由电脑自动随机配对确定副场,即1个与省中心开展异地远程评标,1个与区域协作市、州开展异地远程评标。与区域协作市、州开展异地远程评标副场的个数,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随机抽取决定,且副场地点在评标开始前不予公开。随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进一步开展,副场都随机抽取确定。

(四)项目及副场随机抽取工作人员组成。一般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具体操作。

(五)主、副场评标专家个数的确定。与省中心开展的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一般主场抽取1名专家,其余专家由省中心抽取;与区域协作市、州开展的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一般主场抽取1名专家,其余专家由区域协作市、州抽取。副场专家个数分配由监督部门现场决定。

(六)其他事项:

1.被抽中的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不因项目开标时间等因素改变而取消。若被抽中的异地远程评标项目流标或废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上网发布公告时,仍然被确定为异地远程评标项目。

2.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当日完成评审,则封存相关资料,择日重新抽取专家评审;因评审时间过长,无法在当日完成评审的,封存相关资料,主、副场专家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休息,第二个工作日上班时间继续评审。

3.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个数时,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确定。

4.未尽事宜,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交易中心现场确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工作流程:

(一)项目抽取

每周星期一,从上周已发布公告的工程项目中(范本)系统随机抽一个项目,作为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参与人:市发改委、市招标站、市交易中心监督科、评审科工作人员)。

1.查验:周一上午09:30工作人员打开抽取系统,监督科工作人员核实系统抽取项目与受理科发布公告项目是否一致。

2.抽取:10:00待相关人员到齐后,由市发改委、市招标站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抽取,抽取结束后评审科工作人员打印抽取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填表并发送:填好《项目信息预告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和《项目信息预告表》,扫描并传送至省中心评审处。

(二)项目评审

1.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审专家库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专家登录码》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Excel表并扫描,在11:00前传送至省中心。

2.专家抽取:远程异地项目只抽取一名川东(达州)专家,评审时间定为下午13: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项目评审:与《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流程》的项目评审流程一致。

(三)评审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移交

1.收集评审报告及开标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性,并传真至省中心。

2.做好项目统计及档案移交工作。

(四)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流程图

副中心

 

招标人

 

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副中心

 

招标人

 

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确定项目

 

确定项目

 

开标前一天由评审科专人预约副场

 

开标当天,由监督确定副场专家数

 

开标当天,由监督确定副场专家数

 

评审科专人传送专家抽取表

 

 

审核项目信息、专家人数和专业配置

 

主副场分别抽取专家

 

主副场分别核验专家身份并分别服务评标现场

 

主场打印评标报告,招标人、监督签字确认

 

全程监督

 

 

专家离场

 

 

专家离场

 

 

系统内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系统内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开标前一天由评审科专人预约副场

 

 

 

 

 

 

 

 

                                                            

评审科专人传送专家抽取表

 

 

审核项目信息、专家人数和专业配置

 

 

主副场分别抽取专家

 

 

主副场分别核验专家身份并分别服务评标现场

 

 

 

 

主场打印评标报告,招标人、监督签字确认

 

全程监督

 

 

 

 

 

 

 


第八章  中介超市中介服务选取操作规程及流程图

 

为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选取全过程的内部管理,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根据《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  中介服务需求受理:

(一)中介服务选取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所有中介服务选取进场、公告、选取、结果公示、中选通知书发放等操作全程网办。

(二)中介超市管理科、交易受理科工作人员认真、热情做好关于中介超市方面的来人、来电咨询。

(三)交易受理科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收到中介选取项目后,当日完成项目受理范围和受理要件齐全性初核,推送中心领导审核。超出受理范围的退回项目业主,并说明退回理由。受理要件不齐全的退回项目业主,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中介服务选取公告:

(一)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收到中心领导审核交办的中介选取项目后,当日完成项目资料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当日拟定并发布中介服务选取公告。资料内容存在表述不明确、要求不一致的,立即退回项目业主重新填写中介服务需求。

(二)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的,中介服务选取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采取择优选取的,公告期为2个工作日;采取竞价选取的,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

(一)中介机构选取操作一律由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取室内进行。

(二)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抽取时间,由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登录中介超市选取平台,通过选取系统在对应的服务事项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中介机构。如系统提示中介机构无应答或放弃承接服务的,则在系统中重新抽取,直至抽取成功。

(三)采取择优选取方式的,在择优选取之前,由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通过中介超市系统随机产生3个临时用户名和密码;到达择优选取时间后,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组织项目择优评审人员(业主2人、中心1人)进入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室;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在点击了同意参与意向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进行择优评审(如意向中介机构小于等于3家,则全部纳入评审);择优评审人员通过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介超市择优选取系统进行评审,评审排位第一且审查《择优评选表》与上传资料无误的作为中选中介机构。若第一位资料核对有误,则按次序依次核对,直至选取成功。如择优最高评分有相同的,则相同分数随机排位序号最小的企业中选。

若公告期内无参与意向的中介机构,则重新发布中介服务选取公告,项目业主也可改变选取方式。

(四)采取竞价选取方式的,在竞价结束后,报价在中介服务费控制价范围之内,达到或最接近熔断价的为中选中介机构;报价达到熔断价有2家及以上的,则由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其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中介机构。

若公告期内无中介机构参与竞价,则重新发布中介服务选取公告,项目业主也可改变选取方式。

第七十条  中介选取结果公示:

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根据选取情况,在中介超市系统中拟定项目中选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七十一条  中选通知书发放:

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发布中选结果公示的同时,在系统中签发《中选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服务选取监督:

(一)中介机构选取室必须安装配置全方位的音视频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择优评审人员在开展中介机构选取、择优评审过程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中介机构选取操作全程,现场监督科派人参与监督。

(三)项目业主可派人参与中介机构选取操作全程观摩。在经中心领导同意后,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可以申请现场观摩中介机构选取。

第七十三条  中介服务信息保密:

对竞价和择优项目,在竞价和择优结束前,系统自动屏蔽参与企业的相关信息;对设置了熔断价的竞价选取项目,其熔断价在竞价结束前,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屏蔽,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和系统运维商在内,任何人无权查询熔断价信息。

第七十四条  项目变更及异常处理:

(一)项目公告期间,项目业主需变更中介资质、服务费用、服务内容、选取方式和暂停、终止中介服务事项等情况的,由项目业主向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事由说明,报中心领导审核后,中介超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及时发布项目选取变更公告。

(二)如遇停电或网络原因造成无法按时选取中介机构的,则将选取时间顺延,待电力或网络恢复后,按照项目先后顺序依次开展选取。

 

附件:1.中介机构入驻流程

2.项目业主入驻流程

3.行业主管部门入驻及确认流程

4.中介机构随机抽取流程

5.中介机构择优选取流程

6.中介机构竞价选取流程

 

 


附件1

中介机构入驻流程

 

1.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http://www.dzzjcs.com/

2.点击立即入驻,录入基本信息,再确认入驻后进入临时库。

3.点击临时库,进入系统的基本信息。

4.在【基本信息】中点击新增中介服务事项,完善信息。

5.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6.刷新页面,查看是否确认通过。

 

中介机构入驻流程图

圆角矩形: 临时库圆角矩形: 提交审核确认圆角矩形: 新增中介服务事项圆角矩形: 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圆角矩形: 完善基本信息流程图: 可选过程: 结束圆角矩形: 点击立即入驻圆角矩形: 填写账号信息

 

 

 

 

 

 

 

 

 

 

 

 

                                                                                                                 

 

 

 

文本框: 多个服务事项                                         

 

 

文本框: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2

 

项目业主入驻流程

 

1.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http://www.dzzjcs.com/

2.点击立即入驻,录入基本信息,再确认入驻(提交后会提示临时库)。

3.点击临时库,进入系统的基本信息。

4.在基本信息中点击修改保存按钮,完善基本信息。

5.提交审核(审核自动通过)。

6.刷新页面,即可查看到所有的业务菜单,进行业务办理。

项目业主入驻流程图

流程图: 可选过程: 结束圆角矩形: 填写账号信息圆角矩形: 点击立即入驻圆角矩形: 进入临时库圆角矩形: 完善基本信息圆角矩形: 提交审核(自动审核)圆角矩形: 点击修改保存圆角矩形: 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

 

 

 

 

 

 

 

 

 

 

 

 

 

                                                                                                                                                                   

 

 

 

文本框: 变更
附件3

 

行业主管部门入驻及确认流程

 

1.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http://www.dzzjcs.com/

2.行业主管部门的账号是后台新增,只需点击主管部门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即可。

3.进入中介超市系统,在待办栏中即可看到需要审核确认的事项。

4.审核确认完成后,在已办栏,可看到已经处理的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入驻及确认流程图

圆角矩形: 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网站圆角矩形: 主管部门登录

 

 

 

                                                                                                               输入账号和密码

圆角矩形: 待办/已办圆角矩形: 审核确认中介机构事项                                                       待办

 

                                                                                                               已办

                    

 

圆角矩形: 查阅审核事项

 

 

 

 

流程图: 可选过程: 结束
附件4

 

中介机构随机抽取流程

 

1.项目业主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系统,新增【项目报建】。

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选择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企业资质,上传签章后的中介机构选取表(注:选取表内容和系统上填写的必须一致。带*号为必填内容)。

3.提交项目,市交易中心受理科进行项目受理。项目要件不齐全退回项目业主重新提交。

4.受理完成,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选取(变更)公告。项目内容表述不明确、要求不一致的退回项目业主重新填写。

5.到达选取时间后,在对应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取1家中介机构(只有符合中介服务事项和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才会被自动纳入预抽取中)。

6.系统自动进行语音拨号,中介机构接听并按照提示按键回复是否参与;如未接听,则系统连续拨打3次。接听并回复参与的中介机构,被确认为中选中介机构(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

7.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中选结果公示和中选通知书。

8.项目业主和中选单位分别登录系统查看、打印中选通知书。

9.项目业主发起合同签订,并上传系统公示。

10.中介机构提交中介服务成果,项目业主审核确认。

11.项目业主提交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追评)评价,对应主管部门审核。

 


中介机构随机抽取流程图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随机选取流程图: 可选过程: 确认参与流程图: 可选过程: 未接听/不参与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介服务成果流程图: 可选过程: 项目受理流程图: 可选过程: 填写项目信息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业主项目报建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选结果(变更)公示菱形: 结束菱形: 语音
通知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发布选取(变更)公告流程图: 可选过程: 重新抽取流程图: 可选过程: 信用评价或信用追评流程图: 可选过程: 合同公示

 

 

 

 

 

 

 

                                        

                                       退回

 

 

 

 

 

 

 

 

 

 

 

 

 

                                              

                                            

 

 

                                        

 

 

 

 

 

 

 

 

 

 


附件5

 

中介机构择优选取流程

 

1.项目业主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系统,新增【项目报建】。

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选择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企业资质,上传签章后的中介机构选取表(注:选取表内容和系统上填写的必须一致。带*号为必填内容)。

3.提交项目,市交易中心受理科进行项目受理。项目要件不齐全退回项目业主重新提交。

4.受理完成,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选取(变更)公告。项目内容表述不明确、要求不一致的退回项目业主重新填写。

5.中介机构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系统,在【参与项目】菜单中查看项目信息(只有符合中介服务事项和企业资质才能看到项目信息)。

6.在公告结束前,点击【我要参与】按钮(勾选我公司承诺全面响应本项目选取公告的全部条款,点击【提交参与信息】)。参与后,如需撤销参与,则在公告结束前,在已参与状态下,点击项目的【我要参与】按钮,再点击里面的撤销参与即可。

7.到达选取时间后,在同意参与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进行择优评审(如小于等于3家,则全部纳入评审)。系统自动向其发送预中选短信通知。

8.项目业主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分值最高且相关附件无误的被确定为中选中介机构。

9.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中选结果公示和中选通知书。

10.项目业主和中选单位分别登录系统查看、打印中选通知书。

11.项目业主发起合同签订,并上传系统公示。

12.中介机构提交中介服务成果,项目业主审核确认。

13.项目业主提交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追评)评价,对应主管部门审核。

 

 

 

 

 

 

 

 

 

 

 

 

 

 

 

 

 

 

 

 

 

中介机构择优选取流程图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介机构登录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业主项目报建

流程图: 可选过程: 择优选取流程图: 可选过程: 参与项目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填写项目信息

抽取3

                                              小于3家全部纳入

流程图: 可选过程: 评审小组评审流程图: 可选过程: 项目业主                                   退回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项目受理                                                                                                 组建

                                                                                附件无误

流程图: 可选过程: 确认中选单位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发布选取(变更)公告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合同公示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选结果(变更)公示

 

                                              

                                            

菱形: 结束流程图: 可选过程: 提交中介
服务成果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信用评价或信用追评

                                        

 

 


附件6

 

中介机构竞价选取流程

 

1.项目业主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系统,新增【项目报建】。

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选择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企业资质,准确填写起始价和熔断价,上传签章后的中介机构选取表(注:选取表内容和系统上填写的必须一致。带*号为必填内容)。

3.提交项目,市交易中心受理科进行项目受理。项目要件不齐全退回项目业主重新提交。

4.受理完成,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选取(变更)公告。项目内容表述不明确、要求不一致的退回项目业主重新填写。

5.中介机构登录达州市中介超市系统,在【参与项目】菜单中查看项目信息(只有符合中介服务事项和企业资质才能看到项目信息)。

6.中介机构在【参与项目】菜单的未参与状态下,以及竞价结束前,均可点击我要参与按钮,勾选我公司承诺全面响应本项目选取公告的全部条款,点击提交参与信息即可。

7.公告结束后开始竞价,中介机构在【竞价项目】菜单竞价中状态,点击项目的操作按钮,进入竞价页面,提交报价。

8.竞价截止后,在服务费控制价范围内如只有1家报最低价,则为中选单位;如有多家报价达到熔断价,则项目会流转到随机选取,在其中随机选取1家为中选单位。系统自动向中选单位发送短信通知。

9.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管理科发布中选结果公示和中选通知书。

10.项目业主和中选单位分别登录系统查看、打印中选通知书。

11.项目业主发起合同签订,并上传系统公示。

12.中介机构提交中介服务成果,项目业主审核确认。

13.项目业主提交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追评)评价,对应主管部门审核。

说明:起始价是指本次中介服务费用的最高控制价。熔断价是指为防止中介机构竞价时报价过低而影响中介服务质量,设置的最低报价。中介机构报价达到熔断价后无法报出更低价格。

 

 

 

 

           

 

 

 


 

中介机构竞价选取流程图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介机构登录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业主项目报建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参与项目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填写项目信息

 

 

流程图: 可选过程: 竞价结束前参与项目                          退回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项目受理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开始竞价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发布选取(变更)公告

 

 

菱形: 最低价

流程图: 可选过程: 竞价结束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选结果公示                                        一家

                                     

流程图: 可选过程: 中选通知书菱形: 结束流程图: 可选过程: 信用评价或
信用追评
流程图: 可选过程: 提交中介
服务成果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合同公示流程图: 可选过程: 随机选取多家

                                  一家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

 

第一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一)政治坚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四)服务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和各方交易主体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五)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六)公正廉洁。严于律己,牢记党纪红线,守住法律底线,提高道德高线,不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维护公平正义,严守商业秘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各方交易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摘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二条  形象规范:

(一)上岗应着正装,佩戴工作牌,党员应佩戴党徽,禁止穿背心、吊带裙,超短裙、短裤、拖鞋等。

(二)仪表端庄,男士不得蓄胡须、留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佩戴饰品应庄重得体。

(三)举止文明,坐姿端正,站姿挺立,展示良好的精神面貌。

(四)保持办公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三条  语言规范:

(一)接待服务对象应主动招呼,使用同志、您好、请坐、请问您办什么事情、我能为您做什么等礼貌称谓和文明用语。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这是交易中心×处(室)请问您有什么事等文明用语

(二)应使用与服务对象便于沟通的语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服务对象交谈时,要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回答问题要主动热情、有问必答,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服务对象,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知道,问别人去”“别啰嚓,快点讲你去投诉好了有意见找领导反映没看见我在忙吗怕麻烦你就不要办这是规定,你懂不懂等服务禁语。

(三)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后对不起,您还缺少XX材料,我现在把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XX规定,您的XX不能办理,请理解您慢走,再见等文明用语。

(四)当服务对象给予表扬时,应回答谢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时,应回答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等文明用语。

第四条  管理服务现场行为规范:

(一)首问负责。服务对象询问、咨询职责范畴的事项,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职责范畴的,准确告知服务对象应去XX处(科、室)找XX岗位并积极引导。

1.接待服务对象要面带微笑、自然真诚,言行举止要和善、庄重、得体;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仔细倾听、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得与服务对象争论。

2.当服务对象出现责备、谩骂、甚至恶意抓扯等不当言行时,应顾全大局,保持克制,并及时联系值班领导和安保人员协调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3.向服务对象出具的单据、通知等材料,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二)一次告知。解答有关服务事项的疑问、受理服务事项时,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成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限时办结。对现场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交易现场管理服务

1.审核(验)交易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等交易条件资料,及时安排交易场地,发布交易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朴充的材料。

2.项目交易当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备、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公开交易项目的场地、交易时间等信息。

3.查验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到场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资料,核验身份,发放工作牌。

4.指引交易各方人员有序进入当次项目交易场地,维护交易场所公共秩序,及时制止抽烟、吵闻等影响现场交易的行为。

5.项目交易过程中,适时提醒、督促交易相关方佩证工作、依法履行职贵。

6.项目要评标的,提醒、督促、引导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安全移送项目资料到指定评标室,作好项目评审资料移送、交接记录。

7.项目资料进入评标区(室)后,关闭门禁,做好值守,防止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区(室)。

8.如有需要应按规定提供评标(审)专家的抽取服务,遵守专家抽取终端现场规定,正确查验项目专家抽取资料,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完成专家抽取操作,密封打印专家名单并交由项目监督人员字。

9.督促有关人员正确核验评标(审)专家身份,对需要通过专家身份验证系统查验专家身份的,应协助专家完成查验。

10.督促评标(审)专家、确需进入评标区人员在进入评标区(室)前封存通讯工具、行李。

11.评标期间,管理值守评标区、监控区门禁,防止非评标(审)专家人员未经允许进入评标区、监控室,防止评标(审)专家未经允许离开评标区,对进出评标区人员如实登记:适时提醒监督人员核实、处理通过门禁出入评标区的资料。

12.对隔夜评标项目,提前作好休息室、车辆、监控等隔夜评标准备,会同项目监督人员监督评标(审)专家到指定休息室休息:隔夜期同,全程值守,防止人员擅自进出休息区、评标(审)专家对外联系,如实记录隔夜休息过程。

13.因评标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抽取评标(审)专家的,及时通知专家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到场;需要封存项目资料的,提供封存条件并子以登记,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督促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14.项目交易结東后,督促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整理资料,及时清理开标(拍卖)室、评标室,关闭设备设施。

15.牵头处理、如实记录涉及场内公共秩序、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及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主动报告领导或请求相关人员协助办理;对办理完结的事项,及时向当事服务对象反馈办理结果。

16.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五)现场监督。交易中心领导应随机巡查,定期值守现场,健全工作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與情监控、电子监控系统,结合暗访抽查、跟踪回访等方式,加强对现场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现场的投诉或工作建议,切实做到投诉必受理、受理必登记、登记必核查、核查结果必反馈

(六)异常情况联动处理机制。出现异常情况时,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的情况应息处置办法》规定程序,启动联动处理机制。

(七)接受服务评价。实时跟踪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不断完善服务评价器、投诉卡、服务对象评议卡、投诉登记台等设施设备,健全服务对象现场评价机制,及时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五条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受贿、索贿,收受红包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滥用职权或超出职贵范围的行为。

(二)擅离职守,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三)发表影响评标(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言论,做出不利于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违规传播或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等交易保密信息。

(五)违规私下接触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竟买人、评标(审)专家等有关人员。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  项目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

(三)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在交易中心领取监督证件,佩证开展监督工作,不能转借和托管监督证件。

(四)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出现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五)全程监督交易各环节,重点监督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开标程序、评标(审)专家抽取、各方履职、评标过程、专家行为、评标结果复核等内容。

1.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按法定程序开展并如实记录现场签到、资料接收、宣布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及回避事项、资格审查、唱标(竞价)、异议答复等交易组织事项。

2.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相关规定监督专家抽取工作。

3.对需要评标的项目,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移送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进入指定评标室,防止移送过程中出现夹带、丢弃、毁损等影响交易公平公正的行为。

4.评标期间,核实、处理相关人员与评标(审)专家的通话及资料进出等事项,监督评标区(室)人员进出,防止评标(审)专家擅自离开评标区,防止非评标(审)专家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区;

1)评标(审)专家因长时间评标需与家人电话联系的,应全程监督其办理相关事项后返回评标区,如实记录;

2)评标(审)专家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而中途退场的,应商项目业主同意后,补抽评标(审)专家,期间防止其余评标(审)专家擅自离开评标区,防止退场专家再次进入评标区参与评审工作;

3)因不能补抽评标(审)专家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项目评审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4)因评标设施故障等确需人员进入的,应全程陪同。

6.评标结束后,按要求监督项目评审资料的整理、封存,防止评审资料遗漏、外泄。

7.及时提醒制止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不能现场处理的,监督封存交易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及时如实记录、报告涉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组织过程的现场异常情况(多个单位派出项目监督人员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会商确定具体牵头人)。

(六)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七条  项目监督人员隔夜评标监督行为规范:

(一)在专家离开评审区前宣布隔夜评标纪律。

(二)全程监督专家到达休息室。

(三)隔夜期间对专家实施全程监督,杜绝专家与外界联系、专家之间非正常联系。

(四)隔夜休息结束后,回看当晚监控录像,若有异常情况,保留证据并移送相关部门。

(五)发现专家有受贿或者与交易主体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告知交易中心做好记录,保留证据。

(六)廉洁自律,不与专家讨论项目评标情况,不与专家私下接触。

第八条  项目监督人员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开专家名单信封或泄露评标(审)专家抽取信息,遗失专家抽取结果表等重要资料。

(二)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开标(拍卖)、评标等交易工作正常进行。

(三)不认真监督项目交易资料或样品、物品的移送,导致资料、样品遗失或违规资料、物品被送入评标室。

(四)评标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区,对评标工作发表倾向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评审。

(五)将监督证件交予他人代行监督职责。

(六)不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强行干涉开标(拍卖)、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

(七)向他人透露专家抽取、评标等交易保密信息;泄露、谈论应当保密的交易事项。

(八)违规接触投标人、竞买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

(十)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公共资源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九条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管理。

(二)已接受评标邀请的,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临时缺席评标的,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终端。

(三)参加评标时,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项目业主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四)严格按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工作。

(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绝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同一项目需进行交流的应通过评标系统交流平台(文字和语音)进行工作交流。不同项目评标专家之间禁止交流。

(六)评标期间,评标(审)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审)区。因长时间评标需与家人电话联系的,应取得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并用评审服务区录音电话联系;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需要中途退场的,应取得项目监督人员并及时补抽专家;评标(审)专家补抽期间,余下评标(审)专家未经允许不能离开评标区。

(七)评标中有需求的,请按呼叫器与工作人员联系。需对相关法律政策或诚信记录等进行查询的,应到评标区政策查询处查询。

(八)遵守项目评标的保密规定。

(九)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十)对招投标管理或专家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批评。

(十一)对评审过程中的不公平公正行为及时反映或举报。

(十二)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提供行贿名单或上缴他人行贿钱物。

第十条  评标(审)专家隔夜评标行为规范:

(一)服从统一的作息时间和安排。

(二)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并在其全程监督下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进行,如实登记。

(三)发现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报告、举报或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

第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活动。

(二)将手机或具有通讯功能的其他设备、违规资料及物品等带入评标室。

(三)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或者吵架、打架、斗殴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审秩序。

(四)评标过程中,抄裘或借鉴其他评标(审)专家的结果,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出具意见。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六)对不同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七)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八)发现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但未作废标处理。

(九)发现投标人、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围标而不作废标处理。

(十)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一)发现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条款不提出异议。

(十二)不认真核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各类计算公式,导致评分错误。

(十三)无故拖延评标时间。

(十四)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十五)隔夜评标期间,擅自离开休息区域,擅自与他人接触、相互串门、对外联系。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七)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评审结果。

(十八)不认真检查评审报告,导致评审候选人排序错误。

(十九)评审失误,未能分辨重大偏差与微小偏差,造成

评审结果无效。

(二十)评标结束后,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资料。

(二十一)无理取闹或者向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十二)索要不合理的交通费或评标费。

(二十三)评标结束后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涉密信息。

(二十四)项目复议或复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

(二十五)私下接触投标人、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项目业主、评标(审)专家,串通有关人员,为他人谋取好处。

(二十六)以各种方式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七)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二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二十九)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三十)擅自更换评标机位。

评标专家违反上述规范,或有其他严重干扰评标现场秩序影响评标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将被要求不再进行该项目评标,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自行组织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二)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提交的资料应合法有效。项目延期或取消的,及时提交场地变更申请。

(三)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等交易项目信息,信息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四)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组织其他交易主体佩证进场。

(五)严格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组织现场交易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各方人员签到、交易文件签收工作。

2.按程序组织开标、拍卖等现场交易活动。

3.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竞买人的异议。

4.开标活动结束后,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项目评审的所有资料、评标用具完整移送到指定评标室。

5.项目需要评标的,按照评标(审)专家抽取规定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6.按规定组织项目评标活动,及时答复或组织投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需要隔夜评标的,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7.评标委员会组成发生变化的,与项目监督人员会商,及时补抽评标(审)专家或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应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8.如发现未按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评标或出现明显错误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9.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在项目监督人员陪同下做好评标室的资料清理工作,及时退还所有工作证。

(六)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七)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八)需要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发起退还申请,及时跟踪资金退还状态。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委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二)按照委托协议内容明确的权利义务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1.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

2.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会同中介服务机构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竟买人的异议。

3.交易活动结束后,参与制作签发中标(成交)文件等现场法定手续。

4.项目需要评标的,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5.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及时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

6如发现未按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评标或出现明显错误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三)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四)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二)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竞价,或者限制投标人、竟买人之间竞争。

(四)接收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等拒收情形的投标(响应)文件。

(五)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六)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管理,不配合做好现场相关工作,不依法依规履职,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七)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八)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未依法从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确定、更换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干扰、妨碍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在评标(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或与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十)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协助评标工作人员,遵循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交易行为规范:

(一)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交易现场管理。

(三)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提交的资料应合法有效。项目延期或取消的,及时提交场地变更申请。

(四)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等交易项目信息,信息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五)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委托服务协议、单位介绍信领期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组织其他交易主体佩证进场。

(六)严格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组织现场交易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各方人员签到、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投标文件检查签收工作。

2.按程序组织开标、拍卖等现场交易活动。

3.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竞买人的异议、询问。

4.开标活动结束后,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项目评审的所有贵料、评标用具光整移送到指定评标室。

5.项目需要评标的,协助项目业主按照评标(审)专家抽取规定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6.按规定组织项目评标活动,及时组织投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需要隔夜评标的,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7.评标(审)专家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及时与项目监督人员会商,补充抽取评标(审)专家或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应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8.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按规定出具复核报告。

9.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做好评标室的资料清理,及时退还所有工作证。

(七)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八)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九)需要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发起退还申请,及时跟踪资金退还状态。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受托范围行使交易职权。

(二)不佩戴交易平台发放的工作证组织交易活动。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检查签收投标文件。

(四)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应该拒收的投标文件。

(六)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开始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标识,退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

(七)情况安排非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人员组织项目交易或转让受托业务。

(八)不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干扰或影响其他主体正常参加交易,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九)更改、毁损、丢失项目开标资料,将与评标、评审无关的资料、物品带入评标室。

(十)隔夜评标期间,不主动回避,与评标(审)专家、监督人员同住一个宾馆。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二)采用行贿或者其他不当手段从事交易服务,以不正当理由、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竞买人。

(十三)提供虚假、伪造资料参与交易活动。

(十四)不按规定标准计发评标劳务费和交通费。

(十五)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六)不按规定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投标人现场投标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服务交易现场管理。

(二)在投标(谈判、报价、磋商)截止时间前进入指定开标室或谈判室,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走动,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为静音。

(三)等候应标期间,自觉在规定区域等候,主动服从项目监督人员监督。

(四)严格遵守评审现场出入特区域管理制度,需进入评标室参与演示、谈判、磋商的,须在项目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实施。

(五)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行为的,及时向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或向项目监督人员、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反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澄清或答疑。

(七)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项目业主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二)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明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标。

(五)提供伪造、编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参与竞标:通过虚假响应、虚假陈述、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

(六)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项目招投标期间资格发生变化,不通知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七)在交易现场拒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管理,以起哄、威胁、吵闹等手段干扰现场交易秩序。

(八)擅自进入监控区、评审区等禁入区域,干扰、影响评标现场秩序;

(九)窥视、询问他人报价,与他人恶意串通参与围标、串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标人。

(十)违规联系和接触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采取提供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或谋取中标(成交)。

(十一)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公共资源交易竞买人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竟买人竟买行为规范:
(一)根据项目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按时到达交易现场。

(二)根据组织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在现场指定区域就坐,自觉遵守现场纪律,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为静音。

(四)发现有违法违规、不符合交易规则或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行为的,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或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反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竟买结束后,竞得人按相关要求办理竞得手续,未竞得人离开交易现场。

(六)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二十一条  竟买人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竞买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竞买。

(二)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买。

(三)提供伪造、编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参与竞买。

(四)在交易现场拒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影响或威胁他人正常出价。

(五)与他人(机构)恶意串通参与围标、串标。

(六)竞得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成交确认书。
(七)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八章  不规范行为处理和信用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范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纠正、制止,报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追责,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人员有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委派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有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竞买人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遵守本规范情况以信用信息方式进行管理、共享、运用,并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守法诚信的,在场地安排、入场登记等环节享有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对违法违规失信的,其处理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交易现场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交易诚信考核范围,在进场交易中进行重点查验、实行零容忍,在招标(采购、竞买)等竞争中实行倒扣分。

 

第九章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行业形成诚实守信、规范发展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代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注册和使用网上交易系统。

(二)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澄清和修改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候选公示、合同公告等交易信息。

(三)使用市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场地及其配套的开标评标设施设备。

(四)在市交易中心专家抽取终端抽取代理项目的评标专家。

(五)申请隔夜评标。

(六)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查阅和复制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资料。

(八)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代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从进场受理到招投标活动结束前,都需委托合同中项目组成员经办。

(二)佩戴市交易中心发放的工作牌在场内开展工作。

(三)遵守市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六)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得伪造。

(七)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八)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注册和场地预约:

(一)项目注册时须根据市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要求准确、完整填写项目的基本信息。

如项目需要隔夜评标或复核(复评),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

与省中心联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当在交易系统中进行项目注册,完成评标场地预约。

(二)按照交易系统要求完成项目开评标场地的预约申请并及时确认。同一招标人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在同一时间开标的,可申请合并开标室。

(三)场地预约成功后,如果未及时完成项目备案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按时使用场地的,应及时告知市交易中心。

(四)项目开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场地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告公示发布:

(一)进场交易项目,须完成场地预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澄清和修改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候选公示、合同公告等交易信息的内容和格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交易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澄清和修改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候选公示、合同公告的审核状态。凡未通过审核的,按照交易系统显示的处理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第三十五条  开标: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至少1名代理项目组成员;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及招投标交易系统。

(二)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办理入场登记、领取工作牌,佩戴工作牌开展工作,并组织其他各方交易主体人员佩牌进场。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凡不符合接收要求的,不予接收;对符合招标文件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完成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一律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拆封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投标内容。

(四)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五)唱标完毕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立即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记录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监督人员等签字确认。

(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不得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场纠纷。

(八)开标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交易评审区,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

(一)协助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准备专家抽取资料,及时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

(二)抽取专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认真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并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同意;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专家专业设置条件的,应根据专业调整要求重新填写并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评标:

(一)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所需资料、工具等递交评审科工作人员。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的,应协助招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发出质疑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答疑统一在评标区外的答疑室内进行。

(三)评标结束时,负责复核评标报告内容,如发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或出现明显错误的,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后,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四)隔夜评标期间,应主动回避,不得与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同住一个宾馆。

(五)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评管〔20161号)规定计发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未按规定计发评标专家劳务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评标结束后,在项目监督人员陪同下做好评标室的资料清理工作,及时退还相关人员的所有工作牌。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并及时跟踪资金退还状态:

(一)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发起退还申请,并上传《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加盖公章,下同)扫描件,经市交易中心复核后推送至银行,银行按原路径退还。

(二)因投标人账号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原路径退还的,由投标人提交合理的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招标人核实确认(盖章)后,提交市交易中心审核后方能退还至投标人指定账户。

第三十九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联合开展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主题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管理水平,加快构建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环境。

(二)市交易中心进一步强化进场管理。市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专职人员不到场、不服从中心管理的;对未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开标时组织安排不力,开标现场混乱,影响正常开标等现场表现行为、代理业务情况及招标人反馈意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交易场内考核和管理。

(三)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诚信档案。市交易中心按项目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记录及评价表》(见附件1),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现场的执业情况和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定期公示。对守法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场地预约、入场登记等环节享有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便利服务;对违规失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代理过程中将进行重点查验、实行零容忍,并与市场退出等制度衔接,切实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四)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市交易中心不定期向市住建局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良行为情况移送单》(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及市交易中心交易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交易中心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记录及评价表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交易时间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注册执业资格类别及等级

 

从业证号

 

联系电话

 

业主代表

 

项目监督人员

 

场内执业行为

记录评价

规范对应条款

 

 

记录人

第五条

(受理科)

 

一般

 

第六条

(受理科)

 

一般

 

第七条

(组织科、监督科)

 

一般

 

第八条(评审科)

 

一般

 

第九条

(评审科、监督科)

 

一般

 

第十条

(综合(财务)科)

 

一般

 

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                

项目监督人员意见

项目监督人员:                

跟踪处理

是否移送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    

移送部门

 

移送文件(去文名称及文号)

 

移送时间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来文名称及文号)

 

处理意见

返回时间

 


附件2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良行为情况移送单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交易时间

 

不良行为简述

 

相关证明材料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行为(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整合优化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政务信息发布活动,和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招租)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其他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包括交易中心的政务信息,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交易)公告、澄清公告、结果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保证金退还公告等交易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政务信息、交易信息发布由相关职能科室按《宣传管理办法》执行。政务信息发布主要通过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LED屏和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发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业主、招标人、代理机构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等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信息发布由相关科室和专人负责发布。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六条 交易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下列交易信息应予以公开发布: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成交信息、网上澄清、结果公告、更正公告、保证金退还公示等交易信息;

(二)有关部门受理招投标质疑、投诉的联系方式及质疑、投诉处理决定;

(三)招标(转让)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发布公告的其他招交易信息。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政务信息应遵循以下要求进行公开。

(一)相关科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范围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1.交易中心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交易中心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等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工作发展规划、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4.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项交易办理流程、办理手续、结果公告、服务承诺、数据统计、质疑投诉等;

5.行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采购、信访、信息化建设、机关事务等;

6.机关文化建设、廉政建设、对外交流、教育培训等其他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以下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2.正在调查、讨论、处理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务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程序

 

第九条 交易信息发布程序

交易受理科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资产、农村产权和其他交易板块的交易信息的采集发布。

(一)交易信息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订;政府采购信息由交易中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订;国有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拟订;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由国有产权出让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交易中心拟订;其他交易信息由项目业主拟订。

(二)交易信息核验

相关科室对要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的验核。工程建设交易信息应通过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布,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权)、国有产权等交易信息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涉及其它交易项目的信息由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三)交易信息发布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权)及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含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等及时发布,公告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投标(竞买)截止时间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顺延时间;其它交易项目公告发布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务信息发布程序

交易中心微博政务信息,及中心门户网站图片新闻、文件通知、工作动态、政务服务、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学习教育专栏板块信息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采集、送审及发布。交易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栏信息由综合(财务)科统一制作。

门户网站工程建设、国有产权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下载专区栏目政务信息由交易受理科负责采集、送审及发布。

门户网站政府采购、土地矿权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下载专区栏目政务信息由交易组织科负责采集、送审及发布。

门户网站监督平台板块信息由现场监督科负责采集、送审及发布。

门户网站农村产权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等政务信息由技术信息科(农村产权科)负责采集、送审及发布。交易中心LED屏显示的政务信息由技术信息科按程序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行业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等信息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其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在时间及内容上必须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登记工作。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做好交易中心各类信息发布的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发布的验核工作一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凡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将信息发布到网上,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标准:《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2081)、《信息技术 系统安全工程 能力成熟度模型》(GB/T20261)、《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1)、《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21064)等相关国家标准。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技术信息科派专人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联接互联网络的交易中心工作电脑,配置固定IP地址。电脑的IP地址与电脑网卡的物理地址(MAC)进行绑定。禁止私自随意更改IP配置,禁止私自变更网络交换路由设备的网络线缆和电源线缆。改变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配置信息时,由技术信息科进行登记和变更后的标识记录。

第四条  交易中心配置网络版反病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工作,使用端禁止擅自删除反病毒软件,禁止擅自安装其它与反病毒软件相冲突的软件。

第五条  交易中心的普通办公电脑不准访问开标评审系统和进行端口扫描;不准未经允许访问交易中心服务器;不准对网络设备进行尝试登陆;不准扫描和猜测其他用户的密码。评审室电脑利用网络路由设备对评审室的网络进行访问权限控制,仅能访问评审室局域网和交易系统网络。

第六条  因评审系统出现异常情况需进行调试时,技术服务人员进入评审室时,应在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科工作人员监管下进行;所有进入评审室工作人员严禁透露评审内容和过程,严禁擅自拷贝评审文件。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硬件服务器和防火墙设备账号密码由中心技术信息科室专职人员管理。

第八条  登陆交易中心网络的用户,禁止使用网络软件恶意攻击交易中心的服务器和网络交换路由设备,未经允许禁止使用任何网络管理分析软件对网络内其他电脑进行访问限制和截取信息,禁止非法获取资料文档及配置信息。

第九条  对交易中心的所有无线路由器(AP)进行集中管理,配置无线控制器(AC),进行登陆认证,记录认证信息并保存到日志服务器,登陆时需验证记录用户手机号码。

第十条  交易中心电脑用户未经允许,严禁在网络上下载和上传软件和未经允许的交易信息,禁止在机柜的PDU上取电,各PDU上接入的电源线应做好标识,禁止随意更改设备电源接入位置。

第十一条  提高保密意识,严禁泄露保密的相关信息;严禁在交易中心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泄露一切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内容;严禁上传任何威胁网站安全运营的文件、程序和代码等;严禁查阅无管理权限的信息内容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信息;禁止盗用他人登陆名进行操作。各科室要随时关注网站上有关本科室工作信息的发布状况,及时更新、补充或更正相关栏目内容。

第十二条  技术信息科做好信息技术的灾难性防护措施、异地数据备份,系统对交易中心数据库文件进行每天凌晨的自动备份,同时做好异机容灾数据库文件备份或数据库镜像技术。

第十三条  技术信息科工作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交易中心领导,保留原始数据且及时排除隐患,尽可能的避免和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在网络安全等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对网络安全异常处置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存重要交易数据备份工作,在事件可控的情况下,应正确判断,关闭非核心设备,延长核心设备运行时长,各科室及时停办一切相关业务,做好牵涉网络和服务器的工作内容保存。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人员引起的网络安全责任事故和泄密事件,应及时做出补救措施,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规程

 

为完善中心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各类信息系统运行正常有序,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为中心工作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拟建和在建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息系统必须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信息系统体系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功能需求论证、评估以及与开发单位沟通、协调。

第四条  各科室应向技术信息科提供工作所需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统一规划建设,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向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提出需求意见。

第五条  对拟建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和已建信息系统的系统功能修改和新增,由提出需求科室填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新增、修改需求审批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对未经相关领导签字审定的内容不予新增研发、修改。

第六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对信息系统开发进度和效果的督促落实,以及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不定期对所有已建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检,将检查的相关情况及时报领导掌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新增、修改需求

审批表

 

类别: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矿权国有资产中介超市

其他类   

修改内容原因

 

 

需求科室负责人签字:                            

技术信息科建议方案

软件服务技术意见

 

技术负责人:                               

 

技术信息科负责人签字:                           

需求业务相关科 

 

同意不同意建议:

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需求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相关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技术信息科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系统服务办结确认:                                      

备注:1.技术信息科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审批意见督促系统运维公司及时办理。2.如新增或修改系统涉及其他环节科室业务的,需征求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3.各县、市交易中心申请修改系统的按来函收文处理方式办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审批表

 

类别: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矿权国有资产

中介超市其他类   

项目名称

 

科室数据修改申请

修改原因及内容:

 

申请提出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现场其他交易主体数据修改申   

修改原因及内容:

 

申请提出方:                   经办人:                

现场相关投标人代表意见:                

 

业主代表意见:

行业监督部门现场代表意见:

是否属实:是;   经办科室负责人:           现场经办人:

是否属实:是;   监督科室负责人:           现场监督人:          

修改环节

项目注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其他£                

修改方式 

返回第一步;数据修改;状态修改£;其他

分管领导意   

 

   

主要领导意   

 

   

技术信息科办理

 

 

 

   

修改经办人

 

 

   

备注:1数据修改属风险管控点,技术信息科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审批意见办理。此审批表技术信息科、系统运维公司各备案存档1份。2未提交下一流程环节的数据修改,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已提交下一个科室流程环节的数据修改,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呈相关已审核通过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3交易现场提出数据修改申请遇紧急情况,须电话或短信请示相关审核人同意后先行办理,事后由提出人及时补办审批签字后报技术信息科备案。4其他交易主体对还未进入现场流程环节申请修改数据的按来函收文处理方式办理。


 

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正版软件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正版软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交易中心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四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中心软件使用正版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六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七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综合(财务)科和技术信息科共同管理。综合(财务)科负责采购、登记、核销;技术信息科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每年根据各科室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

第八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做好软件的日常安装、维护和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九条  技术信息科牵头每年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清查,通报清查结果,确保中心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十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做好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中心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软件。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的软件,因以下情况申请报废的,需经过中心技术信息科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已经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且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

第十三条  技术信息科负责登记单位人数及计算机数总体情况、商业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随机预装软件使用总体情况,以及免费软件使用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技术信息科根据工作人员需求和工作需要做好软件安装、卸载和软件升级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三)从网上下载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六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交易中心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和信息泄密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数据机房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数据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系统的安全保密、稳定运行,加强数据机房硬件和软件的有效管理,提高交易数据存储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机房的运维人员及所有需要进入机房的相关人员,涉及机房所有计算机及相关辅助设备的管护。

第二条  机房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重要交易数据存贮端,由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室负责具体管理维护事务,为确保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原则上只向运维人员开放,未经批准者不得进出机房。

 

第二章  机房建设、安全、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机房设计建设参照国家以下标准执行:《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7—2000)、《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计算机机房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650—86)、《智能建筑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95 com)、《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四条  机房由交易中心安排机房运维人员专人管理,负责保管机房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制,确保机房的安全和保障正常运转。机房内应切实做好安全用电、防盗、防雷、防尘和防潮等措施。

第五条  严禁在机房内吸烟,饮水;严禁在机房内堆放其它任何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机房内;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或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选用无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严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等。

第六条  若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且必须使用安全线路。

第七条  机房的硬件保护及保养由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拆卸计算机或相关设备;计算机的拆卸必须先填报申请单,获得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八条  机房的系统升级、软件安装、软件修改和卸载需先申请经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安排专人负责,其余任何人均不得在机房计算机内安装任何软件。

第九条  为信息安全,病毒防范等管理需要,严禁将机房计算机用于个人私用或玩游戏;未经许可,不得在机房计算机中使用U盘、软盘或其它移动存储设备。

 

第三章  机房运维人员职责

 

第十条  机房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房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熟练掌握机房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负责机房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维护、维修工作。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熟悉用电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机房运维人员负责维护机房系统的安全稳定,负责定期检测机房计算机的软硬件,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做好病毒的防治、查杀工作,出现故障或发现病毒时,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机房运维人员应负责维护机房卫生管理工作,督促物业保洁人员做好卫生清洁,维护机房干净整洁的机房环境。定期清洁和保养仪器设备,注意维持机房环境通爽,并自觉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机房运维人员应熟练掌握硬盘还原及数据恢复功能技术,保持机器和软件的完整性,保障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对重要交易数据实行严格的借取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取数据,并做好现场登记和记录。

第十五条  机房运维人员发现机房设备异常或安全隐患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向交易中心领导反映,不得自行处理(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机房运维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定期进行防火及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立即上报。发生机房盗窃、破门、盗取电子资料、火警、水浸或其他可疑迹象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且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机房运维人员应妥善保管专用设备的保修、维修、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备用件、消耗材料。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门及时做好有关资产的入库、报修、报废及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机房运维人员负责对机房的应用配置进行长远规划,并根据机房设备情况,编制设备更新计划,进行计算机及外设、备件的采购申请。

第十九条  机房运维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向接任的负责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四章  数据拷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机房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共同营造良好的机房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交易数据者,应事先向交易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机房,且应自觉配合机房运维人员做好登记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U盘、软盘或其它移动存储设备等存贮时,须事先经过检测确认无害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私用机房计算机,感染病毒;

2)私自安装、升级和卸载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查杀病毒和游戏);

3)未经许可,使用U盘、软盘或其它移动存储设备;

4)未经许可,擅自拷贝数据或资料外泄;

第二十四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机房的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及时报案和报告,交易中心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故意破坏中心财产,故意丢失数据等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者;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交易中心除责令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管理制度

 

根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现场保障规范》的要求,为明确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的目标、原则、范围等,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交易现场信息技术保障是指为预防、监控、处置和管理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与活动。突发事件是指导致或即将导致运行维护服务对象运行中断、运行质量降低,以及需要实施重点时段保障的事件。

第二条  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的目标,为预防、监控、处置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快速有效的恢复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

第三条  信息技术现场保障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预防、监控、处置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的范围,包括凡涉及利用我中心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突发情况。

第五条  成立中心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技术信息科分管领导任组长,技术信息科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营商现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中心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全面工作,确保信息技术现场保障的组织保障。由技术信息科为主导、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营商、网络安全运维、电子设备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科室的人员组建中心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交易现场信息技术保障过程划分为技术准备、监测与预警、保障处置和总结改进四个主要阶段。

(一)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准备任务,包括风险评估与改进、划分响应事件级别、预案制定、培训与演练。主要结合业务领域突发事件级别和运营、维护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级别,制定总体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由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定总体预案、突发事件级别划分、培训和演练计划等,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小组负责监测与预警任务,包括日常监测与预警、核实与评估、预案启动。主要从运行维护对象和数据两个角度开展监测预警。由技术信息科牵头,制定监测预警方案,报领导小组,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小组负责保障处置任务,包括应急调度、排查与诊断、处理与恢复、事件升级与处理、事件关闭。主要根据业务数据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由技术信息科牵头,报领导小组,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四)领导小组负责总结改进任务,包括对应急体系进行不定期的维护和定期审核;定期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回顾,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根据总结报告中给出的建议项和体系评审结果,完善信息系统,深化技术准备工作。主要对业务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由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定期提出完善内容,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制度进行评审,在组织战略、业务流程、服务对象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对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制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工作小组与领导小组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工作小组应当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信息技术现场保障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现场保障规范》规定,实施信息技术现场保障任务。

第十条  本制度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工作,提高数据应用水平,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达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产生、交汇、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是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各类数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变更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合同履行情况、专家信息,各类交易主体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中介超市等数据。

四条  数据管理单位是指对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具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本规范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数据产生单位是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管理单位。

 

第二章  数据管理单位职责

 

第五条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大数据的产生、交汇、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统一管理和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标准、数据模型,实施数据验核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数据管理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相关单位落实数据保密工作。

第六条  数据管理单位承担数据的技术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交汇、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交汇、保管和利用等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监管单位落实数据检查工作;

(四)建立并维护数据交汇、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落实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监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产生单位职责

 

第七条  数据产生单位负责自身平台数据的产生、交汇、保管等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级、市级相关要求,建设本单位数据交互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数据对接的标准,建设标准的数据接口。

(三)及时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推送数据。

(四)制定相关数据管理制度,以保障数据产生和推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章  数据产生和交汇

 

第八条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筹规划数据产生活动,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专项规划、计划、调查、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数据产生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产生的规范性。

第十条  数据管理单位统一建立健全数据交汇制度。

第十一条  数据产生单位和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技术环境成熟和数据安全前提下,开展数据网上交汇。

第十二条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由市级、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数据产生单位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实时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汇总后统一进行数据上下交汇。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数据产生单位按照国家信息中心有关交易情况统计表要求,实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中介超市等数据。

第十三条  数据产生单位不得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交汇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  数据分析和利用

 

第十四条  数据管理单位组织技术力量,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将交汇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达州市)上的基础数据进行挖掘,通过大数据可视化图形、报表等形式展示分析成果。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仅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六条  涉密数据、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应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数据管理单位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用户外的单位需要使用涉密数据、内部数据,应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使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审批程序,报数据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数据管理单位按规定提供数据。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获得非公开性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对外公布、披露、透露所掌握知晓的数据,或用于商业、非商业活动。违反保密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帐户可获得非公开性数据浏览、查询、下载服务;各类用户通过互联网可获得公开性数据查询、浏览服务。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或经数据管理单位同意,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可获得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

(三)数据定制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经数据管理单位同意,可获得数据管理单位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

第十九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执行。

第六章  数据安全和保管

 

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交易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健全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施、设备与措施,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数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细化数据备份方案,应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建立应急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得到有效处置。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放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接口用于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数据产生单位参照上述数据安全和保管条款做好自身平台数据的安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为有效应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妥善处理交易现场异常事件,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正常开展,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易现场异常情况(以下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心受理、组织、评审和现场监督等过程中,出现未按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程序进行,造成影响交易秩序,甚至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异常事件 

第二条 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快速反应,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分级负责。

第三条  交易受理过程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采购人、项目业主、出让人 、产权使用单位或代理机构(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申请进场资料提供不齐全的;只预约部分交易环节的情形(如只单独预约开拍卖厅、评审室、申请专家或发布公告公示等)申请复查、复审、复评或重新评审的;工作人员发布交易信息内容错误的,发布网页版块位置错误的,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整等情形。

处理办法: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申请进场交易;采购人因项目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绿色通道等情形。

处理办法:由交易受理科告知采购人,需递交进场交易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交易受理科提出拟办意见送中心领导批示,相应科室按中心领导批示处理。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范本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等情形。

处理办法:由交易受理科告知采购人应按照规定实行电子化招投标,采购人不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理。

第四条  文件编制和交易组织过程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

处理办法:项目经办人向采购人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对修改建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本科室负责人,经办科室负责人协商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经办科室按程序向中心领导汇报,经中心领导同意后以中心名义向采购单位去函指出问题所在,采购人仍然不予修改,按相关规定函告项目所属财政部门。

(二)开标拍卖交易环节,交易各方现场提出异议,可能影响交易现场秩序,或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形。

处理办法:相应科室配合项目监督人员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三)开标拍卖当天发现预约时间重叠;交易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通过数字证书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情形。

处理办法:开标拍卖厅在使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交易组织科会同交易受理科临时调整开标拍卖厅,若无法调整导致无法按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或无法按时解密等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因交易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段内未成功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的,交易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因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方的原因,对其作撤销投标(响应)文件处理。因采购人的原因造成的,采购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项目监督人和参与交易各方给出明确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四)在查验采购人从业人员和项目监督人身份时,发现其不能出示相关有效证明的情形。

处理办法:采购人从业人员均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暂停交易活动,由交易组织科将情况报中心领导。监督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禁止监督人进场。

(五)发现交易各方主体在开标拍卖厅受到威胁、恐吓等影响交易现场秩序的;发现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现采购人或项目监督人缺岗、乱作为或不作为等异常情形的。

处理办法:影响交易现场秩序的由交易组织科立即制止其行为,同时通知现场监督科参与,视情况通知单位保安或拨打110报案;对缺岗、乱作为或不作为等异常情形的采购人或项目监督人,通过交流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第五条  交易评审过程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监督人未到场监督抽取专家工作、抽取资料不齐全或移交抽取资料时间超过12:00等情况。

处理办法:交易评审科要求采购人通知项目监督人到场并将抽取专家资料备齐,否则封存抽取资料;确实无法及时备齐资料或超过12:00确需抽取专家的,可由采购人提出书面说明,由项目监督人员签署明确的意见,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如需封存评审资料的,经项目监督人书面同意后,交易评审科会同现场监督科与项目监督人封存评审资料。改日抽取专家评审时,采购人应提供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按程序办理。

(二)因抽取专家系统故障不能及时抽取评审专家或因评审系统故障不能继续评审的。

处理办法:评审科工作人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专家库终端或技术信息科联系尽快解决,故障时间达30分钟以上未恢复的,由交易评审科报中心领导。若需封存评审资料改日抽取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办法执行。因评审系统故障不能继续评审等待时间过长的,经项目监督人、采购人与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确认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对评审资料签字封存,评审专家按有关规定离场或休息,待评审系统恢复后,按有关规定恢复或重启评审,由交易评审科报中心领导。

(三)评审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评审过程中或专家离场后发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情况。

处理办法:评审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交易评审科立即协助采购人送专家及时就医,并向中心领导报,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后,补抽评审专家继续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主动申请回避的,由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从专家库中补抽,采购人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费用;项目监督人或中心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由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无效,立即从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继续评审;交易评审科对该专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评审专家离场后,项目监督人或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交易评审科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各方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更正的。

处理办法:由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送现场项目监督人处理;不接受和传递交易各方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五)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评审人员接受贿赂等行为,接到投诉或发现正在参加评审的人员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有评审人员冒名顶替的,有不遵守有关评审纪律等情形的。

处理办法:违规违法事实确凿,项目监督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人员本次评审资格,补抽评审专家继续评审;当场不能确认违法违规事实的,继续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六)项目监督人认为评审人员有评审错误的。

处理办法:项目监督人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醒,由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评审内容进行复核,但最终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准,项目监督人不得干预。若项目监督人不听劝阻,仍干预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七)评审人员离场后,发现评审报告不详细或有遗漏等。

处理办法:项目监督人员核实后,交易评审科通知该评审人员立即赶回完善并签字确认,评审人员拒绝按有关要求完善的按评审相关规程办理。

第六条  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在开标拍卖、评审环节发现交易各方出现与相关法规和现场管理制度相悖的情形。

处理办法: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提醒、制止并纠正不法行为,报中心领导,函告相关部门。

(二) 在开标拍卖、评审环节发现项目监督人员缺位、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情形。

处理办法:采购人及时通知缺位人员尽快到场,对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应予以制止,拒绝配合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三)询问、质疑处理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理办法:相应科室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回复,回复内容中应向询问、质疑人及相关各方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述渠道。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中心领导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四) 在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形。

处理办法: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履行验收履行好见证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形应详细记录并报中心领导,视情况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其他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交易中心停电或设备、网络、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问题的情形

处理办法:提前通知停电的,暂停将要进行的组织和评审环节交易活动,等待恢复供电后相应科室给出具体调整时间;交易中途停电,各科室工作人员及时备份,暂停交易活动,参照前款第五条第二项执行;设备、网络、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由技术信息科进行处理。处理超过30分钟,或发现有人为破坏、窃取或串改信息,技术信息科及时记录,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二)收退保证金环节中,出现保证金到账异常或变更退款路径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处理办法:保证金到账异常的由递交保证金单位(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技术信息科查询和处理异常,交易中心综合(财务)科工作人员配合处理。

变更退保证金路径的一般由递交保证金单位(本人)或采购人凭有效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办理。

若出现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须采购人或执法部门向交易中心递交关于保证金的公函并附相关材料,由综合(财务)科核实并报中心领导同意后予以办理。

(三)在交易中心服务场所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围攻、威胁、恐吓交易相关人员的,破坏交易现场秩序的异常情形。

处理办法:现场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劝解或制止,涉及其他部门的,立即通知其部门进行处理,视情况通知保安协助工作或拨打110,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第八条 前文未列举的异常情况及未尽事宜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性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依据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度,可及时处理的异常情况,相应科室应遵循交易中心的常规处理办法,本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当场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科室分管领导。

(二)特殊性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若异常情况较复杂、协调难度大、处理耗时长、社会影响较大,需报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应科室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及时会同现场监督科会商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一致时,原则上按一致意见执行,同时相应科室报科室分管领导,科室分管领导视情况报中心主要领导。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现场监督科牵头汇总各方意见报科室分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同时相应科室报科室分管领导知晓,中心领导视情况召集相应科室专题研究做出处理决定。相应科室负责按处理决定及时处理;现场监督科负责督促落实,并视情况反馈中心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值班期间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值班期间的异常情况,由值班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并报值班科室分管领导;值班科室分管领导视情况报中心主要领导。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的监督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达州市交易中心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现场监督是指交易中心内设现场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现场开展的监督工作。

本规程所称项目监督人员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委派的、对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常态化巡查交易受理区、交易组织区、交易评审区(含门禁区域、专家抽取区域)现场;

(二)定期检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保证金系统、专家抽取系统等)、现场安防监控系统及数据;

(三)经中心领导批准,随机抽查项目交易管理服务资料或档案。

第五条  项目受理监督重点:

(一)进场交易范围:同级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交易应进必进情况,非目录项目进场内部审批情况;

(二)项目受理:项目进场的法定手续、资料、项目信息、交易时限等。

第六条  交易组织监督重点:

(一)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的现场履职情况;

(二)交易各方遵守开标(拍卖)等现场管理制度、维护交易现场秩序情况;

(三)交易活动依法依规组织情况;

(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的移送、保管情况。

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监督重点:

(一)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监督人员到场情况;

(二)专家抽取资料准备、查验情况;

(三)专家抽取终端操作情况;

(四)抽取完成后,专家名单签署及保管情况和参与抽取人员对专家抽取信息保密情况。

第八条  评标(审)门禁区域监督重点:

(一)通讯工具和行李等物品寄存情况;

(二)人员进出监控视频及记录痕迹。

第九条  专家进场验证与评标监督重点:

(一)专家身份核验过程;

(二)专家回避告知要求及执行情况;

(三)评标过程中,非评标(审)专家进出评审区域登记情况及在评标室内的活动、言论;

(四)评标期间,评标(审)专家与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之间的通讯联系;

(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澄清以及回复等书面资料的核实、传递执行情况;

(六)评标(审)专家因特殊原因对外联系的管理、登记;

(七)评标(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确需出入评审区时的登记、及项目监督人员的意见;

(八)评标(审)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审的书面说明、项目监督人员、项目业主意见。

第十条  隔夜评审监督重点:

(一)隔夜评审的申请、批准等记录;

(二)评审专家在隔夜期间的活动情况;

(三)评审资料封存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监督重点:

(一)发布媒介的合法性;

(二)发布内容的完整性;

(三)发布信息的时效性;

(四)不同媒介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五)公开的信息中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阳光交易:

(一)实施协同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主体的质疑、投诉,密切配合项目监督人员进场监督与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二)强化信用监管。对现场监督中发现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归集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守法诚信的交易主体,在场地预约、入场登记等环节享有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便利服务;对违规失信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进行重点监督、实行零容忍,切实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三)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总结、分析监督发现的不足,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不断探索现场监督方法。对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要及时纠正、制止、记录、移送和曝光。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流程图

      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不良行为处理审批表


附件1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流程图

监督职责履行

交易平台

项目监督

招标人(代理机构、采购人、出让人、拍卖机构等)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重点工作监督、常态化巡查监督(电子监督)

 
六边形: 交易
项目受理

发现问题,收到异议、投诉等

 

需监督部门处理事项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纠正、制止、记录、移送、曝光

 

专家进场验证与评审

 

评标专家抽取

 

门禁管理

 

交易组织

 

信息发布

 

项目文件编制

 

监督部门处理

 

参与交易活动

 

参与交易活动

 

参与现场监督

 

参与交易活动

 

参与交易活动

 

除采购之外,参与交易活动

 

审核批准项目文件

 

申请进场交易

 

表示必然出现的情况

 

表示可能出现的情况

 

参与交易活动

 

附件2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不良行为处理审批表

 

                                                   

交易项目名称

 

不良行为发生时间

 

行为发生地点

 

不良行为主体类别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项目监督人员   □评标(审)专家   □其他

不良行为主体名称

 

信用代码证

(身份证号码)

 

不良行为描述

 

违反规定条款

 

发现不良行为

业务科室意见

现场曝光           □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曝光

移送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

 

科室名称:          负责人(签字):           

现场监督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证明材料)

(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的情况说明等资料)

说明:1.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交易主体发生不良行为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据实填写送现场监督科按程序送审。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

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工作程序,规范质疑、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开展,维护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处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质疑、投诉或举报具体事项的处理时限、程序、管辖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参与在交易中心实施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的各方交易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质疑投诉举报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程序、交易结果或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场地设备环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交易中心现场监督科(股)是交易中心的质疑、投诉、举报承办机构(以下统称现场监督科),负责质疑、投诉、举报的初步审查、回复等事务性工作,并提出具体承办建议。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可当场口头回复的事项外,现场监督科承办的质疑、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批准后以交易中心名义书面回复。

第五条  质疑投诉举报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当场口头提出、事实清楚明白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该具体事项的处理时限、程序、管辖权限未做具体规定,不要求书面处理的,接到口头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当场口头回复。

前款规定之外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回复。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场口头提出的质疑、投诉或举报外,质疑、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投诉举报人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诉或举报书,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二)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有直接相关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应同时提交足够数量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副本。

第七条  质疑投诉举报人是法人单位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疑投诉举报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投诉或举报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质疑、投诉或举报资料一并提交。

第八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质疑投诉举报人不是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的;

(三)质疑、投诉或举报书未署具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办法规定时效的;

(五)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已被依法纳入司法、行政或其他合法审查程序,或已经上述程序处理终结的;

(六)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已经交易中心受理或处理终结,质疑投诉举报人没有新的证据却重复要求质疑、投诉或举报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质疑投诉举报人书面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现场监督科应在收到质疑、投诉或举报申请的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科完成对质疑、投诉或举报申请的初步审查后,按以下程序处理申请:

(一)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办法规定,应由交易中心处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式要件的,报请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有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及时向其送达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书面材料副本,并告知其申辩和主张权利的权利。

虽应由交易中心处理,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式要件的,一次性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应当补正的内容,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现场监督科应清楚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相关事项的有权处理单位及理由、依据。

依法应由交易中心负责案件移交工作的,现场监督科应报请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案件移交。

第十二条  中心受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应报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并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但最长处理时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科对受理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交易中心内部职责分工,应由现场监督科负责办理的,由现场监督科在查清事实,找准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 

(二)按交易中心内部职责分工,属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办理的,应由现场监督科通知相关职能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在查清事实,找准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附佐证资料送现场监督科,现场监督科汇总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签后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应由现场监督科负责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投诉举报人,并同时将回复副本送达利害关系人。

书面回复中应明确告知质疑投诉举报人,若对回复意见不满意,可以依法采取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

第十五条  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处理终结后,现场监督科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科室存档。

处理情况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现场监督科应自回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处理涉及交易中心工作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需要交易中心协助的,由交易中心领导指派现场监督科或相关职能科室提供协助工作。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交易中心提供协助工作人员应将协助工作情况实时报告交易中心领导。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承办人员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现场监督科在处理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中,发现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后通报有权机关处理。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为抓好中心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各方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行为,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

交易中心成立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现场监督科,牵头抓好中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失信行为(含不良现象,下同)一事一报工作机制。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发现失信行为,配合相关监督人员及时处理上报,并将相关资料复印现场监督科,现场监督科收集汇总并建立台账。现场监督科视情况将失信行为报有关职能部门或市信联办,必要时在交易服务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曝光。

三、明确工作任务

1.现场监督科负责牵头处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失信行为。并收集汇总各科室报送的各类交易主体失信行为。

2.交易受理科负责牵头处理国资拍卖机构等交易主体失信行为并报送现场监督科。

3.交易组织科负责牵头处理国土拍卖主持人及文件编制、开标(文件解密)环节相关当事人失信行为并报送现场监督科。

4.交易评审科负责牵头处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评审专家及评审环节相关当事人失信行为并报送现场监督科。

5.中介超市管理科负责牵头处理中介服务机构选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失信行为并报送现场监督科。

6.其他交易主体失信行为由各科室依据职能职责,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处理并报送现场监督科。

四、工作纪律要求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交易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科室负责人应落实专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处理上报,相关资料原件随项目资料归档。各科室应建立失信行为台账,每月6日前将上月失信行为统计表报送现场监督科汇总,领导审签后将各科室报送情况予以通报。现场监督科会同综合科,将各科室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中心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内容,促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地见效。确保市信联办的绩效考核有数据,有案例,有成效。


 

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回复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质疑投诉处理程序,提升质疑投诉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质疑答复和投诉回复工作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第一条  质疑答复机制:

(一)质疑受理

1.质疑函初判。现场监督科工作人员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如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产品参数、评审细则等质疑事项),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告知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完善后予以受理。

2. 质疑函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疑函,现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做好来函登记编号。

3. 指派经办人。现场监督科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指派该项目经办人,经办人员填写质疑受理意见呈报表(附件1),提出受理建议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审签。

(二)质疑处理

项目经办人结合受理意见按程序依法处理。

1.将质疑函副本送达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并要求其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并做好登记。视情况(若需)告知相关科室结合科室职责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

2.书面审查质疑事项,核实相关佐证材料。

3.视情况(若需)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评审复议)。

4.视情况(若需)衔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现场监督科结合审查核实情况,组织科室成员会商,提出处理建议。视情况(若需)组织相关科室会商,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

6.将会商意见向中心领导报告,对关注度高或争议较大事项主动向财政部门沟通汇报。

7.填写质疑处理意见呈报表(附件2),按程序报领导审签。

(三)质疑答复

1.项目经办人员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做好登记。质疑答复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2.项目经办人员将质疑答复推送交易受理科在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告。

3.项目经办人员填写质疑答复资料移交清单(附件3),移交交易组织科项目经办人员归档。现场监督科复印相关资料留存。

4.若质疑答复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现场监督科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完善采购结果更正或重新采购等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条  投诉回复机制:

在收到财政部门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后,由综合科按办文程序送领导审签。现场监督科负责人指派经办人回复并做好登记。

1.视情况(若需)告知相关科室结合科室职责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

2.经办人员结合审查核实情况,组织科室成员会商,提出回复意见。视情况(若需)组织相关科室会商,听取法律顾问建议。对关注度高或争议较大事项应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拟定投诉回复初稿,按程序报领导审签。

3.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投诉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4.经办人员将相关资料移交综合科归档。现场监督科复印相关资料留存。

5.根据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相关科室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举报回复机制:

政府采购举报回复参照投诉回复办理。

 

附件:1.质疑受理意见呈报表

2.质疑处理意见呈报表

3.质疑答复资料移交清单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记录及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代理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的通知》(达市公共〔2018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记录及评价管理。

本细则所称记录及评价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执业情况的记录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行为进行记录及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有不良行为的,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达市公共〔20181号)要求,不定期向市住建局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良行为情况及线索移送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经查实认定的,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记录及评价方式为一标一评。评价等级划分为好、一般、差3个等次。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各环节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的,评价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各环节存在不良行为,但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为一般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各环节存在不良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度内被评价为的,将视情况由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分别予以口头警告、约谈、通报。

(一)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评价1的,市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予以口头警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评价2的,市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评价3次及以上的,市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或电子大屏予以通报。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记录及评价流程为:单个项目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科室在电子交易平台管理系统中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见附件),若相关环节评价为的,需由该项目的招标人、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如出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交易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依据处理结果对该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情况进行修正。

第七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原则上及时将评价结果按评价等级集中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场内有不良行为评定为的,其不良行为移送程序为:

(一)由相关科室当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现场监督科。

(二)现场监督科核实后,填写《达州市公共资源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良行为情况及线索移送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呈主要领导审签,审签完毕后报市住建局。

(三)现场监督科将市住建局的处理结果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监督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步报送到市信用办,相关资料移交综合科存档。

第九条  交易平台交易管理系统要实现大数据查询、统计功能,按月、季、年自动统计汇总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进行数据分析,记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统。

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件: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记录表

 

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场内交易环节

        

 

评价

不良行为简述

记录人

1

受理(信息发布)环节

不按照交易场所交易受理规定完成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五条

一般

 

 

2

交易场地预约时间与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时间不一致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五条

一般

 

3

未完成交易场地预约即发布招标公告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一般

 

4

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示、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一般

 

5

其他未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执业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6

组织环节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7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8

委托代理合同中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按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交易系统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七条(一)款

一般

 

9

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的。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5.1.11

一般

 

 

10

在移送开标相关资料到交易评审区时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七条(八)款

一般

 

11

其他未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执业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12

专家抽取环节

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抽取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八条

一般

 

 

13

其他未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执业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14

评标环节

未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所需资料、工具等擅自送入评审区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一)款

一般

 

 

15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二)款

一般

 

16

评标结束复核评标报告时片面理解、无理要求评标专家更改评标结果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三)款

一般

 

17

未按规定计发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五)款

一般

 

18

评标结束后未按交易场所规定完成后续流程(清理评标资料、归还工作牌等)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六)款

一般

 

19

其他未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执业的。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四条

一般

 

招标人(签字):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综合评价:  □      一般□      

评价说明:1.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各环节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的,评价为;存在不良行为,但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为一般;存在不良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为2.交易各环节评价为的,请填写不良行为简述栏;3.现场监督科依据各环节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条均评价为的,则综合评为为;有1条及以上的,则综合评价为,其余综合评价则为一般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科         20206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