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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部管理相关制度(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3/2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01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实施细则(试行)………………10

3.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5

4.权力运行平台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2

5.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4

6.宣传工作管理制度……………………………………………27

7.学习制度………………………………………………………31

8.劳动纪律管理办法……………………………………………42

9.AB岗轮岗工作制度…………………………………………48

10.聘用编外人员暂行管理办法………………………………50

1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59

12.财务收支管理制度…………………………………………65

13.资产管理制度………………………………………………78

14.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87

15.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95

16.合同管理制度………………………………………………106

17.预决算管理制度……………………………………………116

18.内部审计制度………………………………………………122

19.会议制度……………………………………………………126

20.议事及内部工作规则………………………………………130

21.机关公文处理制度…………………………………………140

22.档案管理制度………………………………………………147

23.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159

24.机关安全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167

25.印章管理制度………………………………………………176

26.信访工作制度………………………………………………180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认真落实中心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着力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持久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纪委书记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支部书记任办公室成员。

第三条  严格遵照执行《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试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党组主体责任和机关纪委监督责任。

第四条  中心党组领导班子: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统筹谋划部署交易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监督考核,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制度建设,坚决反对腐败。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中心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督,保持清正廉洁。每个月召开一次党建工作小结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总结会,听取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各支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每年与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为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党组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对中心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管内设机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四风和腐败问题。每年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2次,为所在支部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安排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活动,要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党风教育、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各党支部组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支部党员廉政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做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传达贯彻、安排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督促中心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要点和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指示;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单位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以健全的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省委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一个意见、五个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州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意见》等规定,健全完善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廉政关。

第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为政清廉,不谋私利,秉公尽责,严格执行中心流程化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交易服务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心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通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抓好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通过学习教育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紧紧围绕反腐倡廉重点开展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章》,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搞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工作,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结合形势任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深化反腐倡廉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适时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相关展览,观看反腐倡廉正反两面的电教片,做到用正面典型引路,用反面事例教育人,从而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党员干部在行政勤政过程中自重、自警,自省,自觉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第十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廉政谈话,坚持三个必谈(群众有反映时必谈、职务调整时必谈、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必谈),对党员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的提醒、教育批评和帮助,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继续深化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强化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等问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以干部职工人人参与讨论发言、推荐读书、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使党员干部在愉悦、轻松的气氛中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社会公信度。

第二十条  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依法民主用权;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等财经纪律;确保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坚持重大问题(事项)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坚持中心党组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不搞一言堂,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不断增强领导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入股办矿、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非法干预市场化配置资源。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见附件),严禁吃拿卡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弄权渎职、贪赃枉法的行为发生,违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心《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强化对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以及《达州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二十七条  失职责任追究指中心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服务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失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中心机关纪委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  失职的情形:

(一)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而出现有关问题的。

(二)不认真落实中心各项制度,导致服务对象受到损失、中心形象受到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和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规定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收到服务对象检举、控告、投诉的经核查属实的。

(九)未按规定遵守公共资源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

(十)其它类失职情形。

(十一)失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情节较重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

 

1.不准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2.不准收送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财物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任何宴请、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和办事流程为交易各方提供方便;

5.不准违反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等文件;

6.不准从事与工作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不准在本人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从事评审工作;

8.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不该提供的信息(如专家抽取、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公告公示期内报名情况等信息);

9.不准以委托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为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准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资转让、中介机构抽取等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不当利益。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着力提高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达州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决策是指中心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意见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作,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考核、重要案件的处理;

(三)中心发展规划的制订与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各方交易主体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科室职能职责方案的研究决定,以及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五)中心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以及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内控机制、制度建设、流程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中心固定资产的处置,大宗物质采购或处置;

(七)其它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中心中层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奖惩等事项;

(二)上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三)调配及聘用人员事项;

(四)中心干部教育、培训重要规划及人才管理等事项;

(五)按规定确定或向上级推荐、申报中心干部职工或集体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六)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中心场地建设、重大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的重要物质设备购置、固定资产购置、服务购买及办公用品采购等;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财政决算编制;

(二)大额追加经费安排、使用;

(三)重大捐赠、赞助、帮扶、慰问资金;

(四)工会补助经费;

(五)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其它资金使用。

第七条  决策前应做到:

(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相关交易主体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前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关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以及与各方交易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前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及时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决策会议应做到:

(一)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分管领导应到会作汇报,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二)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监督员等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专业人士、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与旁听。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应邀请群众代表等参与旁听。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中心主要领导实行末位表态,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进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集体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暂缓决定。

(五)会议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因突发和紧急事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应及时通报班子成员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决策后应做到:

(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对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牵头落实。中心主要领导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三)重大决策施行满一年或者决策施行期间因情势变更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施行提出较多意见的,中心应当自行或委托决策执行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重新决策的决定。

第十条  出席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对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落实情况纳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或者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巩固发展中心良好政治生态,根据《达州市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岗位人员是指中心从事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现场监督、技术信息、物资采购、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使公共权力和廉政风险相对较高的岗位人员,每年年初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各界监督。

第三条  监督管理重点岗位人员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中心党组有关思想政治建设要求,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令行禁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执行六项纪律等情况;

(二)依法依规履职方面,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方面等情况;

(三)作风效能方面,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 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等情况;

(四)廉洁自律方面,包括执行上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落实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机关形象建设相关制度、内控相关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严格约束亲属等情况;

(五)道德操守方面,包括修身立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  实行常态化教育制度。坚持好每周五集中学习制度和科室集体学习制度,中心每季度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思想理论、法纪、警示、先进典型四项教育,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开展作风建设活动,增强重点岗位人员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制度,定期组织重点岗位党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重点岗位党员将群众反映、家访了解、组织约谈函询、审计发现、巡察反馈等涉及的问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中心党组和机关党委要注重了解掌握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品德、作风、生活等方面情况。中心主要领导要定期对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班子成员要定期对分管科室所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发现重点岗位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中心党组和机关党委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

第七条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重点岗位的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按照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按权限作出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加强对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平台监督。按照《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督促重点岗位的权力全部上平台运行,接受数据监控和过程监督,强化机关纪委的监督职能作用。

第九条  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中心重点岗位人员廉洁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准确查找廉洁风险点位,科学设置风险等级,健全落实防控措施。每年对重点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主要审查重点岗位人员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和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自律、道德操守等情况,其结果及时抄送派驻纪检组。

第十条  实行廉洁家访制度。中心要定期了解重点岗位人员居住地社区、群众及配偶所在单位,掌握其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风建设等情况。加强与重点岗位人员家属沟通联系,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其思想和生活情况,当好廉内助

第十一条  实行负面行为量化预警制度。参照《达州市领导干部日常行为量化监督管理蓝黄红三级预警实施办法》,建立重点岗位人员日常行为量化监管预警机制,注重收集重点岗位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信息,对累计扣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重点岗位人员及时启动预警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底,按规定组织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述责述廉,以现场形式为主、书面形式为辅,对存在问题的按规定责令其作出说明和整改。现场述责述廉,应当邀请各方交易主体代表参加,并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其评先评优、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组织定期评议。中心要采取服务对象评议、内部评议等多种方式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公正执法、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作为评议内容。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较差的,要进行约谈或诫勉。

第十四条  实行任期轮岗交流制度。中心党组按照立足于防、着眼于控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确定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年限,常态化开展轮岗交流工作。重点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情况不交流的要按规定上报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从严管党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心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每年12月底前,中心机关纪委要就履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情况专题报送派驻纪检组。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或者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管理工作失责失察,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力运行平台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打造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科技笼子,充分发挥权力运行平台规范及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规范、公开、廉洁行权,根据《达州市权力平台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权力,是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政策以及中心三定方案所行使的公权力,包括内部行使的权力和对外行使的权力,重点是三重一大权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权力运行平台包括中心权力运行基础系统和公开系统,坚持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党组是中心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维护主体,对平台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维护负全面责任,中心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一岗双责,中心机关纪委是监督主体,承担监督责任。

中心成立权力运行平台领导小组,中心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机关纪委书记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机关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牵头人,机关纪委书记为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委员为具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中心权力运行平台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具体由中心权力运行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编录权力清单,依法依规编制、录入权力目录、行使依据、行使条件;

(二)编录责任清单,明确、录入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主体、追责情形等内容;

(三)编录流程清单,按照依法、规范、便利、高效原则,科学编制并录入权力运行流程;

(四)编录风险防控清单,科学设置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落实防控措施。

第六条  中心权力事项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编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心权力运行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政策及中心三定方案规定,全面梳理中心和内设机构的权力事项,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由中心机关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二)中心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领导组织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科、现场监督科等有关科室进行会审,会审结果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后由中心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中心权力运行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录入。

第七条  经审定的非涉密权力事项必须全部录入权力运行平台,未进入运行平台的权力不得行使。涉密权力事项不得进入权力运行平台,按相关规定行使。

第八条  中心使用全市统一权力运行平台软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接口标准、安全规范,安装接入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九条  中心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依法、规范、廉洁、高效行权,中心加强权力运行的层级监督和审核把关。

第十条  中心权力运行信息原则上应当与权力运行情况同步,如会议、执行等数据资料确需事后录入和上传的,应在权力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和上传。

第十一条  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党组定期对权力运行平台运行情况及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情况通报、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中心权力运行平台在技术信息科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中心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日常技术维护、基础数据维护、收集和解决平台使用问题等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因决策变更、情况变化等确需删改数据的,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审批删改。

第十四条  权力运行平台总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确因工作需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实施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中心要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权力运行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推进权力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达州市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层层负责、有利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公开、一事一评议,广泛接受各方交易主体和群众监督评议。

第三条  中心党组对中心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负主体责任,中心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一岗双责,中心机关纪委是监督主体,承担监督责任,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交易受理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相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原则上中心所有权力事项均应纳入公开范畴,接受各方交易主体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中心党组要结合编制中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四个清单,编制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明确公开的权力事项及其行使依据、条件、流程、时限及结果等内容,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中心权力运行平台领导小组根据中心编制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研究提出非涉密权力事项公开目录方案,拟订公开的权力事项及其行使依据、条件、流程、时限及结果等内容,非涉密权力事项不纳入公开的应当载明依据或理由,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

(二)会审。分管领导组织综合科、交易受理科、现场监督科、技术信息科、机关纪委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审定。中心主要领导依照职权对公开目录进行审定,超出职权范围的按程序报批;

(四)报备。将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目录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

第六条  中心权力运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及权力运行结果通过全市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开。中心通过中心门户网站、编发简报等方式公开权力运行信息,广泛接受各方交易主体和社会群众监督。

第七条  中心非涉密内部权力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送审核。确需事后录入和上传的,必须在权力运行结果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录入公开。

第八条  中心机关纪委要建立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对接受到的投诉举报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置或移送,处理结果按规定进行回复、公开,实名举报的核查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匿名举报的核查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心宣传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机制:

(一)建立内部与外部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内部宣传以党务、政务信息报道为主,重点通过各级党政信息简报、网站和中心门户网站途径进行宣传。外部宣传重点是与省、市级主流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他们的纸质报刊、网站和融媒体等途径对外宣传中心特色亮点和工作成效。

(二)中心各科室对外宣传及信息工作均实行科长负责制,各科室每月向综合科报送信息不低于1条,重点内容包括特色亮点、工作成效、法律法规执行等。综合科负责每季度通报各科室信息报送情况。

(三)为提升宣传质量和宣传效果,中心在制作专题宣传片、召开大型会议、开展重大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摄影人员参与宣传工作。

(四)中心门户网站实行综合管理、分块负责的工作机制。

由综合科负责做好综合管理,对市中心和县级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情况、有无空白栏等情况进行每周检查和督促整改。各科室负责每月至少更新1条信息。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党的建设、图片新闻、文件通知、工作动态、政务服务、单位概况等板块信息的采集、送审及发布;交易受理科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资产和其他交易板块的交易信息,以及工程建设、国有产权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下载专区栏目政务信息的采集、送审及发布。交易组织科负责政府采购、土地矿权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下载专区栏目政务信息的采集、送审及发布。现场监督科负责监督平台板块信息采集、送审及发布。技术信息科(农村产权科)负责做好门户网站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中介超市管理科负责中介超市交易信息板块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文件通知、下载专区栏目政务信息的采集、送审及发布。

第二条 宣传审核程序:

(一)对于来访(包括来电、发传真)的新闻媒体,由综合科统一接待并提出初步接受采访意见,报中心分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二)对于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提出需求的科室将宣传报道方案报综合科初审,并提供拟宣传报道的材料,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负责联络长期合作的主流媒体,主办科室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需在报刊、杂志、互联网、广播、电视上刊发(刊播)领导署名文章、答记者问、专访文章、公告、宣传专版(专页、专栏)等,需将宣传报道的相关事项报分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牵头或科室自行通过其他渠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稿件送审程序:

(一)以中心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综合报道稿;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稿;采访本中心领导的新闻报道稿等均需综合科负责,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一般性工作、业务培训,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呈主要领导审定。

(三)反映中心工作动态、业务信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宣传稿件,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责任科室拟定宣传初稿,经科室负责人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 工作纪律  

(一)未经规定程序和领导批准,机关各科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提供资料或出席活动。

(二)未经规定程序和领导批准,机关各科室不得擅自在任何新闻媒体上刊发(刊播)与中心工作有关的新闻、公告、专版。

(三)经批准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新闻记者的工作,不得拒绝采访,能够提供的资料或信息要及时完整地提供。

(四)因新闻媒体原因出现新闻报道失实情况,由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有关纠错和弥补工作。

(五)中心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一律实行专人管理,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不得添加本单位以外人员,严禁发布与工作无关言论、文字和图片。

 


 

学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把全中心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调动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确保学习教育成效,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组中心组学习

 

第二条  “五有制度:

(一)有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集体研讨不少于6次。中心组成员要带头到基层上党课,全年不少于1次。

(二)有学习安排。年初按照市委安排,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就学习时间、内容、要求、主要论点辅导人、中心发言人等,做出具体安排。

(三)有学习记录和学习考勤。中心组有学习记录,有参学考勤表,个人有学习笔记。

(四)有学习成果汇报。中心组成员必须在年度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工作研讨论文或调研文章1篇以上。

(五)有学习秘书。中心组学习秘书由中心党建办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五保证制度:

(一)学习资料有保证。

(二)学习时间有保证。

(三)学习内容有保证。

(四)学习经费有保证。保证中心组学习资料经费开支,从党建工作经费中保障学习资料开支。

(五)一把手抓学习有保证。一把手主持学习次数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中心组成员范围为:中心党组成员。扩大的成员范围为:中心各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中心组设组长,由中心党组书记担任。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事由组长指派人员召集和主持学习。

第六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一名,由中心党建办负责人担任,负责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学习总结汇报的起草,学习资料的提供,学习辅导资料的编撰,学习考勤、记录,学习检查考核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形式采取集中学与自学及专题研讨相结合,以自学为主,中心组集中学习至少每月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月第二周或第三周,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集中学习可采取集中讨论、专题发言,也可聘请专家讲课,观看有关教育电教片、利用第二课堂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要按照学习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加强自学,作好学习笔记,根据思考题认真思索,在集中学习时积极发言。为了方便各成员作好学习笔记和记录,中心党组每年给每个成员发一本《中心组学习记录本》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专用笔记本。

第九条  考勤的范围:凡中心组成员,扩大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都属于学习考勤的范围。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只就集中学习进行考勤,并设立考勤簿,由学习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由学习秘书担任。

第十一条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因事因公因病须向学习组长请假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时,在规定的时间正点开始点名,点名迟到的作迟到记载。

第十三条  学习考勤员每半年将各成员学习情况向学习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进行学习交流,学习经验交流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心得体会;

(二)学习方法;

(三)学以致用方面的作法和效果;

(四)对加强和完善学习方面的建议;

(五)对某项工作用理论指导进行调研的报告;

(六)其他需要交流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习经验交流由中心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中心综合科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学习经验交流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根据情况也可以举办二至三次。

第十七条  举办学习经验交流前,中心综合科应将学习经验交流的内容及要求告知中心组各成员,便于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八条  学习交流的形式有:中心组举行经验交流会,会议发言交流、印发书面材料、书面交流、印发书面材料、书面交流、组织座谈、展示经验材料。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习,中心组把每次学习交流情况记入相关人员学习档案,同时作为学习表彰的依据之一,加强学习经验交流成果利用。

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旁听制度,旁听人员为中心党员(含预备党员)代表,旁听形式为旁听人员通过学习、观摩、交流等形式参与学习全过程,旁听目的是通过旁听制度充分保障旁听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中心党组听取建设性意见的渠道。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通报制度,学习通报的内容为全年学习计划和当月学习计划,总的学习要求、学习选用的教材或文章目录、每次学习思考题、各成员学习考勤、学习笔记、学习成绩,表扬或批评等方面的情况、学习经验和学习中出现的问题、上级和中心主要领导对中心组学习的要求或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学习通报的形式为每季度将中心组学习情况在党组会上通报,中心组学习情况和学习计划要报市委宣传部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督导制度,督导对象为各科室负责人。督导方式为中心党组成员通过参加学习、听取汇报、点评指导等形式督导各科室负责人1次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督导要求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中心组学习要高度重视,不走过场。对思想不重视,学习不扎实,汇报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制度,中心通过述学、评学、考学的形式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秘书拟定述学、评学、考学方案,中心组述学内容包括年度学习计划与总结,机制与制度,督促与检查、组织与保障等情况,个人述学内容包括参加集中学习、个人自主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学习体会、理论调研文章和使用必读书籍、资料及中心组网络学习平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中心组组长还应报告对学习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情况。中心组成员结合个人实际,认真总结全面的学习情况,亲自撰写述学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学内容以政治理论为主,依据全面学习安排意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其他必备理论知识的考核。中心组学习秘书组织专人组织测评,汇总测评情况,批阅试卷,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的要求,做好中心职工学习培训学时管理,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作为评先选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抓好本单位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中心组的龙头作用,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和执政能力,有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第三十条  中心组学习建立档案,学习档案的范围为凡中心学习组成员,扩大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都要建立学习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习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由中心综合科具体负责。学习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学习考勤情况、参加集中学习情况、自学情况、心得体会或专题发言稿,学习经验交流发言稿等、学习考试成绩、学习表扬、奖励与批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习档案由中心综合科负责保存和管理。

每年初,由中心综合科将每位学习成员的上一年学习档案摆放在中心三楼会议室桌上进行公示,由各成员相互观看,学习借鉴。

 

第三章  会前学法

 

第三十三条  会前学法范围包含:领导干部会前学法、重大行政决策前学法、干部职工会前学法、政治学习前学法。

第三十四条  会前学法,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把学法内容和本单位中心工作、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结合起来,积极提高学习的实践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五条  会前学法的授课人以主要议题涉及的相关分管领导或科室的负责人为主,也可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法治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行授课。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负责会前学法的组织工作,负责拟订学法内容,报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每年的学法资料要收集归档,每次学法资料分送领导干部和工中心作人员继续学习。

 

第四章  职工学习及外出考察

 

第三十八条  教育培训对象为在职在岗干部职工。

第三十九条  政治理论培训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提高道德修养。根据上级部门和中心党组的部署,制定中心机关理论学习计划,做到有时间安排,有学习内容,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通过学习,使干部职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思想觉悟,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政治理论学习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完成年度调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年初制定职工学习计划及外出培训计划,综合科组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按要求做好学习记录。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定期召开职工学习会,采用集中学习、看电教片、听党课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提高服务能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中心机关内部培训由综合科根据中心党组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业务知识的集中学习培训,原则上按相关上级业务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由综合科统一组织实施。各科室根据职责和业务需求,制定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报综合科汇总备案,按时、按计划组织中心全体人员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职工学习会,采用业务讲堂、分享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进行。平时业务学习以科室为单位,由各科室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在职人员继续学习,提高文化水平,提高素质。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所学专业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报考前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审核备案并出具有关报考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的,按就读院校要求完成学业,毕业后向综合科提供全套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经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及待遇,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列公用支出培训费,以保证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条  对于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由综合科按照预先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统一据实报销经费。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由综合科按照培训要求统筹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培训结束后由本人按照培训文件规定项目及费用据实报销经费。

第五十二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在岗人员相同。

第五十三条  参加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教育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占用工作时间的,视其情况按照年休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为提高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开阔视野,学习先进经验,更新思想观念,激发开拓创新能力,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

(一)总要求: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减少费用、讲求实效。

(二)参加上级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参加人员应提供上级文件或通知、领导批示。

(三)各科室自主组织参加的外出考察学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备机关纪委后,方可组织参加。

(四)外出考察学习经费严格按照培训管理、差旅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须结合考察学习、教育培训内容,认真思考工作举措,报学习成果或考察报告,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第五十五条  纪律要求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精神要求,规范外出公务活动言行。

(一)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游山玩水、公款吃喝。

(二)要服从统一安排,听从指挥。

(三)严格按照考察学习方案、教育培训的批准内容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学习考察路线和考察地点。

(四)严禁在学习考察期间单独私自外出,如确需单独离开,应征得带队领导同意,并随身携带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五)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期间,不得参与赌博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娱乐活动。

(六)外出考察学习期间,注重自身形象,加强安全防范。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肃交易中心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纪律要求: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对违反纪律,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不假外出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由中心机关纪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能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办公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闲聊、玩游戏、看工作无关的视频等。

(三)干部职工要以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本岗位,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严禁感情用事,严禁为亲朋好友在交易工作中牵线搭桥。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五)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和上级领导,自觉维护班子的权威,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尊重领导,关心同志,密切合作,共同进步。

(六)公务外出审批。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办事必须与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去向及办理事项,时间超过半天以上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事后应报告办理情况。出差一天以上,应告知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和领导。外出开会、考察、培训或参加有关活动要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外出,回来后三天内要将相关内容和要求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离开达州,必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

(七)确保通讯畅通。交易中心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通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均属请销假范围。

1.实行层级管理。请假一律实行书面申请审批(《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请假条》附后)。请假时间一天以上者,须将要进行的工作向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移交清楚,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分类处理。旷工或请事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聘用编外人员参照聘用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旷工处理:未经准假,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月旷工1天,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2—14个工作日,扣发六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2)事假处理:月累计请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假处理:因身体原因月累计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假60天以上,扣发一个半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病假半年以上,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请假审批程序及要求

1.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半天及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3)中心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相关要求

所有职工的请假条需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综合科审核登记后才能报分管领导审批,所有请假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报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归档。

1)事假。原则上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事假。

2)病假。原则上凭相关医院证明方可请病假。如因病情原因不能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电话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办。

3)年休假。各科室按照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于年初将本科室工作人员休假方案报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备案并公示。年休假在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所有职工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休完年休假。对安排休假没有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请假程序比照事假请假程序执行。

(三)销假。干部职工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超假者,要说明原因或出示证明,并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者,应及时电话或口头请假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请假条

 

时间: 2020121

 

王成川

 

 

 

事假

  止时 

 

121日至2日(共1天半)

 

负责人

 

 

综合科

 

 

 

 

 

 

 

 

 

 

 

备注:1.请假类别为(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病假、事假等,事假须注明事由)。2.此表交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备案。


 

AB岗、轮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中心内部岗位轮岗交流,加强干部职工培养锻炼,激发干部职工创业活力,提升职工一岗精、二岗通、三岗懂的综合技能,强化干部日常监督,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十条措施》(达市委发〔201723号)等精神,对中心工作人员实行AB(双人)岗、定期轮岗工作规则。

第二条  AB岗工作内容:

(一)AB岗是指某一岗位须AB两名工作人员都熟悉这一岗位工作的岗位制度:若A离岗,则由B代岗,共同负责。

(二)在岗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不得随意替、换班。

(三)在岗工作人员(A)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接替工作人员(B)代为上岗,确保有人在岗。

(四)指定的代岗人员(B)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三条  AB岗工作内容:

(一)定期轮岗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定期进行轮岗。

(二)从事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现场监督、技术信息、物资采购、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使公共权力和廉政风险相对较高的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原则上科室负责人3年一轮岗、重点岗位工作人员2年一轮岗;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情况不交流的要按规定上报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办理轮岗交接手续实行清单交接制。轮岗人员将原岗位工作及相关工作资料、办公物品及固定资产列出完整详实的清单一式四份,与交接人进行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签字、科室负责人监交签字后,报综合科1份存档。

(四)认真履行新岗位的岗位职责,轮岗人员应认真学习各相关岗位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岗位的业务技能,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轮岗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聘用编外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各类编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办法

 

第三条  坚持精干高效、确有必要、因岗聘用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采取面试、择优、体检等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四条  聘用人员由中心综合科负责统一组织年终考核评定。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五条  中心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需求数量、工作岗位、聘用条件等,经综合科审核提出意见报请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综合科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并根据报名面试情况提出聘用建议人选方案,报请中心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聘用条件。聘用人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强,一般应具备全日制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体条件由需要聘用人员的科室提出意见,经综合科审核后报请中心党组审定。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八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所在科室提出是否同意录用初步意见,经综合科会签后,送中心领导审定。确认试用合格的,按照用工要求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聘期根据岗位需要确定;试用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期满需续聘的,由本人在到期前1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续聘申请,由所在科室提出是否同意续聘初步意见,经综合科会签后,提交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人事工资待遇由综合科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安全生产、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以及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机关纪委负责监督管理聘用人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言行进行书面告诫及谈话提醒。

 

第五章  聘用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爱护养护汽车,节约燃修材料,保证服务对象行车安全和用车需要,聘用期不得发生交通事故,不违反交通法规。

(二)交易服务人员及文印收发人员、档案整理人员等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岗位各项规定和程序,保证文件收发及时,传达准确安全,档案规范齐备。遵守办事、办文规定和程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办文,节约文印材料,爱护文印设施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做到办事、办文准确、规范、高效,不出差错。

(三)信息化网络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安全法规,严格遵守岗位各项规定,加强网络日常检测和诊断、维护,确保机关办公楼日常办公内、外网的正常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勤奋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爱岗敬业,热情周到,乐于奉献。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溜号脱岗。请假应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

(一)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均属请销假范围。

1.实行层级管理。请假人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程序审签同意,并安排交接好岗位工作后才可以休假。

2.分类处理。旷工或请事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工资。

(二)审批程序

1.事假。聘用人员请假由本人填书面申请表,1天以内(含半天)须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同意;1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书面申请表送签程序:科室负责人审签综合科审核登记相关领导审签送综合科备案存档。

2.病假。凭相关医院出具公章证明,其请假程序按照事假请假程序执行。如因病情原因不能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且事后须补签后报综合科备案。

3.年休假。按照落实带薪年休假要求,职工年休假年初须统筹安排并公示。按照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于年初将本人休假计划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科备案并公示。年休假在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对安排休假没有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请假程序按照事假请假程序执行。

原因或出示证明,并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者,应及时电话或口头请假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四)请假待遇实行分类处理。

1.旷工处理:未经准假,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月旷工1天,扣发二分之一的当月工资;连续旷工2—5个工作日,扣发三个月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中心有权单方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2.事假处理:请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当日工资。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扣发二分之一的当月工资;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中心有权单方通知解除聘用合同。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扣发两个月工资。交易中心可根据请假事由及中心具体工作决定是否准假。经查实请假事由系虚假的按旷工处理。

3.病假处理。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未有相关明确规定的,请病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当日工资。经查实病假事由系虚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及落实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一)聘期考核是指受聘人在签订聘用合同正式上岗后,实行一年一考核。

(二)聘期考核由综合科统一组织,每年年底进行。

(三)聘期考核主要包括民主测评和党组研究核定两个程序。

1.聘期考核程序。聘用人员进行自我总结,综合科结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综合定等意见,报中心党组研究审定。

2.民主测评包括合格、不合格、是否同意续聘等内容,由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测评。

3.日常管理的具体管理内容和办法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负责。

(四)聘期考核结果与劳动合同书规定的相关条款挂钩,对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中心党组成员对聘用人员民主测评的不合格票超过20%或不同意续聘超过15%的。

(二)中心其他在职在编职工和所有聘用人员民主测评累计得票中不合格票超过20%或不同意续聘票超过15%的。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每月由单位统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的工资按月发放,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学历津贴、餐补等构成:

1.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财政审核意见适时调整。

2.岗位工资分为:内务、前台、业务员、驾驶员等岗位。内务、前台180/月,业务员100/月,驾驶员岗位工资300/月(含工龄工资、学历津贴),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审核意见可作适时调整。

3.工龄工资按聘用人员在中心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起算)×10/年.月(最高不超过80元)。

4.学历津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100/月,本科学历50/月,专科学历10/月。

5.餐补:300/月(根据市级单位标准及财政审核意见适时调整)。

6.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均按全市平均工资基数的相应比例缴纳。

试用期聘用人员工资按正式聘用岗位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合格继续聘用工资按所在岗位的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加入中心机关工会会员,其会员福利参照中心在编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解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严重违反中心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后不改正的。

2.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渎职或营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且情节严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职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

8.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9.泄露工作和因工作而知晓的相关信息。

(二)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本职工作及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岗位取消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要设置的。

(四)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及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试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车辆使用高效、节约、安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公务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用于保障中心应急公务所需。

第二条 综合科科长协助分管领导加强对综合科车辆管理人员(下简称车管员)、驾驶员的管理。日常车辆管理、使用由车管员和驾驶员负责。

第三条 实行用车申派管理。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区域内办理应急公务,由用车人员向综合科申报用车,车管员直接派车,如公务用车一时无法保障,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交通费用。在规定区域外申请用车,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附件1),经车管员、综合科科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派车。如确因事情紧急无法事先填写《派车单》,在告知车管员同意后,需事后及时完善派车手续。

第四条 实行用车台帐管理。建立公务用车台帐,对每次用车的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等做好登记,确保公务用车人事相符。

第五条 严格车辆入库管理。每天车辆使用后和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位,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

第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因公务车辆无法保障出差或集体活动用车时,可在定点租车企业按规定租赁车辆保障出行所需。

 

第二章  车辆加油和维护

 

第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综合科统一办理加油卡和充值购买汽油,公务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凭卡加油。因出差在外无法到定点加油站或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时,可报车管员同意后采取现金方式加油。

第九条 建立公务用车能耗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核定的百公里耗油标准。驾驶员在每次交领加油卡时,上报车辆行驶起止里程数,并进行百公里耗油核算。

第十条 车辆日常使用产生的洗、停车费用由车管员核实后按月据实报销。出差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护(修)。驾驶员应先报批车辆维护(修)审批单(附件2),根据报修项目预算,经车管员核实签署意见,报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车管员和驾驶员一同到店维护(修)。车辆维护(修)结束,由驾驶员和车管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车。凭报修单开具发票结账。凡未经批准,驾驶员自行维修或换件者,一律不予结账。

车辆在出差途中发生故障的,在报告综合科科长、车管员同意后可就近修理。

第十二条  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地点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执行。公务车辆报废、重新购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按时上下班制度,服从安排,随叫随到,保持通讯畅通;

(二)自觉学习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中心制度,确保文明、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章停放、违规行驶;

(三)驾驶员每天应做好行车记录,妥善保存《派车单》备查;

(四)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自借车;

(五)精心保养和时常检查车辆,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工作;

(六)完成综合科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综合科科长及车管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违章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和处理。经批评教育多次仍不改正,已经不再适合驾驶岗位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被偷、被盗,或自身驾驶原因造成较大、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中负主责),驾驶员需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的50%的赔付费用,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附件1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派车单

 

出车时间

    日至        

用车事由

 

目的地

 

用车人员

 

审批意见:

派车人:

 

 

 

 

 

   

备注:

 

注: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附件2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

                                  

申报原因

 

采购品目

(维修项目)

及数量

 

 

 

 

   

预算价格

 

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

 

综合科

(财务科)资金使用

意见

 

领导审批

意见

主要领导

财务分管领导

科室分管领导

 

 

 

注:本表作为物资采购及房屋、车辆、超过300元的设备维修等使用,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程序,节约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

单位开设、变更、延期各类银行账户,应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在开设、变更、延期、撤销各类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银行的选择:

中心新开设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原则上在单位办公所在地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中选择开户银行并办理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账户的管理: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一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各项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各类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之间不得无故相互划转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第七条  加强收入管理:

(一)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各项收入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归口管理,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要做到应收尽收,收费减免必须有减免审批手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后在当月及时入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收入核算

中心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定期记录、汇总、核对征收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后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后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加强支出管理:

中心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报销管理

1.报销审批权限。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元及以上的由主任审批,1万元及以上或额度不大但需严格控制的支出项目,须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2.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填写报销单,注明事由,经科室负责人审查、会计复核、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及以上主任审批后报销。

3.报销管理要求。报销经费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凭证为依据;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种凭证,对不合法原始杜撰应拒绝报销。

(二)具体经费报销及附件

1.人员经费。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性支出、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市财政、人社局的规定标准发放和支付,严禁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办公费。办公用品购置及管理按《资产管理制度》《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报销凭证包括发票、采购明细清单、入库单、审批单、合同等。

3.公务接待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并实行事先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报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按照对口接待,有利工作等原则统筹安排陪同接待人员。接待时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如需另外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的,应当主动询问来访人员相关控制标准,并按规定收取来访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

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接待公函、菜单和接待清单等。

4.公务用车费。按交易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派车单、维修审批单等。

5.差旅费。按《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先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2),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出差文件或出差审批单、公务卡刷卡单、租车的还需附租车合同和行程确认单等。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的真实性负责,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6.会议费。对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按《达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凭证包括发票、会议通知、会议报到名册、菜单、住宿等结算清单等。一二类会议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出纳方可支付。

7.培训费。包括中心举办的培训和职工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按《达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培训文件、签到册、菜单、住宿等结算清单。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出纳方可支付。外出培训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培训文件及审批意见、公务卡刷卡单等。

8.报刊资料费。单位报刊杂志和业务类应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按程序统一申报、统一订购,安排各科室使用,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工作需要购买业务书籍应从严把关、资料共享,不得因轮岗带走业务书籍。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审批单、资料明细单等。

9.维修(护)费。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维修设备、房屋等要先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报销凭证包括维修发票、合同或维修审批单、维修清单、维修验收单等。

10.公告费。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审批单、合同、公告明细单等。

11.经政府采购的费用支出还需附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履约验收资料、合同备案资料、资金支付申请表等。

第十条  借款管理: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附件3),注明借款事由,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出纳确认借款金额、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主要领导审批后借款,借款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结算、归还。

第十一条  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在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项目和额度内办理授权支付。严格按项目、科目使用财政资金,按进度支付各项费用,自觉接受财政资金支付系统的动态监控。

按《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现金支付管理,不得违规提取现金,月内提现不得超过3次,一次不得超过4万元。减少现金支付行为,现金支付当年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5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均应采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是指中心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实行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原则上一人一卡。公务卡及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并告知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

(二)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根据银行管理制度执行。

(三)交易中心公务消费结算严格按照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机票费、会议费、接待费、购置费等应采用转账方式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现金结算。

(四)持卡人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能刷卡消费。未获批准的公务消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距离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日5个工作日之前,持发票等原始凭证、刷卡消费凭条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在免息到期日3个工作日之前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说明并及早处理。因财务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出纳人员承担。

(七)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财政金库)。

(八)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协调解决(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存入现金)。

(九)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未经同意擅自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财务人员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其在交易中心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内部管理,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票据使用完毕,应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核准、销毁;票据遗失、损毁、失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作废。

 

第六章  收入支出分析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对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内部审定后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九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中心财务人员负责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进行逐项交接,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在查阅、复印、拷贝、借阅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销毁需经鉴定后进行,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在中心机关纪委监督下进行销毁。

 

附件: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务接待清单

     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务出差审批单

3.借款单


附件1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公函

 

来访人数

 

公务内容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陪餐

人员

信息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备注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餐饮时间

地点

餐饮人数

金额

其他项目

金额

 

 

 

 

 

 

住宿时间

地点

住宿人数

金额

 

 

 

 

 

 

 

 

费用合计

 

领导审批: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务出差审批单

 

 

 

 

同行出差人员

 

预计借支

金额(元)

 

批准借支

金额(元)

 

差地

 

乘坐交

通工具

  机(   

  车(   

自备车(   

  车(   

  他(   

领导审批

科室负责人

 

 

备注:

 

注: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附件3

 

         

 

                                    科室:

借款人

 

金额(元)

 

大写

 

 

 

领导审批:

科室

负责人

 

出纳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书核实、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绩效评价、产权登记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资产管理体制:

(一)交易中心资产实行年初计划、年终核查,统一采购、集中管理,动态登记、岗位分离、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计划编制、实施采购和登记核销三分离,各环节安排不同人员负责,确保办理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资产的日常采购及管理,包括:账卡管理、清查登记、验收入库、统计报告、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等。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六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银行印鉴和支票分开管理,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人管理法人名章,出纳管理支票。

(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审批权限签批。

第七条  现金的管理:

(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三)妥善保管现金。

(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八条  加强银行对账管理:

各类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第九条  货币资金核查控制:

(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

(二)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对无形资产的管控。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办公设备类按照《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规定配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每年第四季度,在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核实资产存量信息的基础上,各科室根据下一年业务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提出下年度科室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科室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收集汇总后提出统筹计划,经党组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未纳入年初计划,但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的,由申请科室填写采购申请单报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购置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如购置金额较大的需报党组会研究审定。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资产采购:

资产采购按中心《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

(一)运用资产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

(二)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筹管理实物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单位库存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专人管理。所有新购置的资产,经相关业务科室验收后,交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做好入库登记,明确使用科室和使用人,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卡,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调拨分配到个人使用资产由职工个人保管。分配给交易中心领导和科室的资产,由领导本人和科室负责人妥善保管,严防资产流失。对价值较高或较为耐用的办公用品,实行交旧领新办法。各科室闲置的资产,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进行统一调配,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资产管理人员对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使用情况、变更情况作好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资产维修:

中心维修项目包括由定点公司提供的电脑、打印机等日常设备维修及耗材更换,非日常性的设备维修,车辆维修,房屋维修等。

(一)审批程序

定点公司提供的电脑、打印等日常设备维修及耗材更换,预算经费在300元及以下的由各科室设备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填写设备维修及耗材更换申报清单(详见附件),科室负责人审签。预算经费在300元以上的由各科室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填写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非日常性的设备、车辆、房屋等维修项目,由各科室使用人或负责管理的经办人员填写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重大维修支出(10000元及以上)的需经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

(二)验收管理

维修后相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验收资料作为报账审核资料,纳入财务档案。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

(一)对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设备技术落后无法达到工作所需,或因意外造成财物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等,需要报损、报废的,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计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上报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和资产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

(二)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三)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清查盘点:

(一)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应当每年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对短缺、损毁、丢失的资产应及时作好记录,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因故意损坏或侵占

公共财物而造成公物严重损坏和丢失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责任人按财物的原值予以赔偿。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资产管理效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中心机关纪委负责中心所有国有资产的内部监督,确保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台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仲裁、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附件:设备维修及耗材申报清单

 

 

 

 

 

 

 

 

 

 

附件

 

         科设备维修及耗材申报清单

 

维修事项

预算价(元)

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注:单项预算300元及以下,请各科室严格执行申报制度,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不断适应电子化平台发展需要,营造规范、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结合交易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办法

 

第二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递交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指定投标保证金账户,到帐时间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保证金缴纳凭证为准。

 

第三章  代退办法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代退实行窗口一站式受理退还。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单笔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单笔10万元以上、国有产权出(转)让项目单笔5万元以上、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转)让项目、异常情况的保证金须前台保证金一级审核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人员复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科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表格附后)。

(二)限额以下的保证金由前台保证金一级审核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人员审核后退还。

第五条  退还一般程序: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按程序依序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进入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投标企业保证金退还确认书》,经由中心工作人员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依序退还。

(二)政府采购项目

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按程序依序退还。

2.中标人的保证金,凭政府采购合同,由中心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依序退还。

(三)国有产权出(转)让项目

1.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凭拍卖中介机构提供的竞买未成交书面通知及退款单位名单,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依序退还。

2.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凭拍卖中介机构提供的退款申请及退款单位名单(或竞买保证金转作价款文件),由中心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依序退还。

(四)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转)让项目

1.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凭成交结果公示,由中心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依序退还。

2.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凭成交结果公示及交易服务费缴纳凭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特殊程序:

(一)投标人如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之一的,对其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办理。

(二)由于有投诉(质疑)尚未处理完毕等情况的,其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行退还;

2.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投诉(质疑)等情况处理完毕后,按规定退还。

3.中标候选人若提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而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退还。

(三)不能原路退还的保证金均按异常程序进行审批后按程序退还。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按规定做好办理、统计等项工作,相关报表及资料,应按时报中心领导及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并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反映。有违本办法情况,责令纠正,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2.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3.国有产权竞买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4.土地(矿权)竞买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含招标编号)

 

中标公示日期

         ———         

退还事由

中标公示结束,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公示结束,已发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窗口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科长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注:单笔50万元及以下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经办人员复核后退还;单笔50万元以上的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人员复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科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


附件2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含招标编号)

 

中标(成交)公示日期

         ———          

退还事由

成交结果已公告,已发成交通知书,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成交结果已公告,已发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窗口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科长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注:单笔10万元及以下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经办人员复核后退还;单笔10万元以上的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人员复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科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

附件3

 

国有产权竞买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含出让编号)

 

成交结果公示日期

      ———            

退还事由

拍卖中介机构提供的竞买未成交书面通知及退款单位名单,退还未成交人的竞买保证金

拍卖中介机构提供的成交合同及退款单位名单,退还成交人的竞买保证金

否竞买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文件

窗口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科长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注:单笔5万元及以下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经办人员复核后退还;单笔5万元以上的由窗口经办人提出意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审核人员复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科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

附件4

 

土地(矿权)竞买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含出让编号)

 

成交结果公示日期

      ———          

退还事由

未成交竞买人提出退款申请,退还未成交人的竞买保证金

成交竞买人已缴纳交易服务费,退还成交人的竞买保证金

否竞买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

窗口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经办人意见

签字:

     

综合科(财务科)

科长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物资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部门自行采购等类型。集中采购指单位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符合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分散采购是指省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事项。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事项。

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出入库管理、监督检察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采购预算编制(落实经费来源)、需求论证、审批等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管理、采购监督。

第五条  中心党组对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其职责是:

(一)审定中心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定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及采购计划;

(三)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重大采购事项。

第六条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统筹管理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中心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收集、汇总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申报采购实施计划或立项申请;

(三)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机关纪委对采购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物资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相关规章制度、中心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对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三)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八条  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上级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采购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

商场直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次)采购金额不超过2万元以下的通用货物。

(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自行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业务。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申请及审批程序:  

业务专用物资采购由业务各科室使用人或负责管理的经办人员填写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日常性的办公用品、电脑等办公设施设备的物资采购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经办人员填写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重大物资采购(10000元及以上)的需经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条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各科室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采购需求和预算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汇总,经中心党组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进行采购。确因特殊情况急需增加的采购任务,依据相关科室的业务需要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报告,确保资金来源后,经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汇总、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的《达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论证和公示。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采购:

中心物资采购由采购项目申请科室牵头负责实施。

集中采购。纳入采购集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及规定进行需求论证、编制采购文件,按交易程序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照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自行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2万元以下的物资由申请科室按程序规定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的采购,应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邀请不少于3家供货单位参加比选),采购项目申请科室将物资采购申请单和比选方案一并报中心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比选方案应包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要求、控制价、评定成交的标准、比选小组人员组成(比选组长由申请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员为正式在编职工,比选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具体人员由申请科室负责人在比选方案里提出建议人选)等要素。

比选小组按程序规定进行比选,并将比选结果在中心党组会议通报。

第十二条  签订采购合同:

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项目申请科室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按中心《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审签。政府集中采购合同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并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中心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项目申请科室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备案和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达州市财政局转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履约验收。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采购小组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全体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

第十四条  出入库管理:

验收合格的物资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由专人负责出入库保管。

物资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凭随货清单、采购合同、验收资料等清点入库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做到数量、规格、类别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如发现物资数量、单据不齐全,质量残次时,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合科保管人员做好出库及领用签字管理,按月将出库单(附件2)交财务记账。各类物资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五条  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项目申请科室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事项,将原始发票及清单、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入库单(附件2)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政府集中采购的还需将上述资料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资金支付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科室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漏。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包括采购实施计划表或立项申请表、采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结束后统一移交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

 

第四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件:1.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

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库单

3.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入库单


附件1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物资采购及维修审批单

 

申报原因

 

采购品目

(维修项目)及数量

 

 

   

预算价格

 

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

 

综合科(财务科)资金使用意见

 

 

 

领导审批

意见

主要领导

财务分管领导

科室分管领导

 

 

 

注:本表作为物资采购及房屋、车辆、超过300元的设备维修等使用,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附件2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库单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额

领用人

领用时间

 

 

 

 

 

 

 

 

 

 

 

 

 

 

 

 

 

 

 

 

 

 

 

 

 

 

 

 

 

 

 

 

 

 

 

 

 

 

 

 

 

 

 

 

 

 

 

 

 

 

 

 

 

 

 

 

 

 

 

 

 

 

 

 

 

 

 

 

 

 

 

 

 

 

 

 

 

 

 

 

 

 

 

 

 

 

 

 

合计

 

 

 

 

 

 

 

保管人员:

注:保管人员每月月底前将该表交账务记账。

附件3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入库单

 

时间:20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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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采购人员:                                保管人员:  

注:报账时作为附件交财务审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单位在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劳动用工等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劳动用工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建、信息化等建设工程合同;

(二)货物采购合同;

(三)服务采购合同;

(四)租赁、承包、出借、买卖、转让等合同;

(五)劳动用工合同;

(六)其他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纠纷处理以及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员责任与合同管理人员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

合同承办人由承办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人员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中心领导指定的承办科室起草合同。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科室应当就合作条件及运作方式等开展调查咨询,与合作对象进行意向接触。调查咨询和意向接触,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政府采购项目所订立合同,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格式应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格式一致。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在拟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必备条款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由中心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凡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或相关行业有合同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对拟签合同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签署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参与谈判人员及主要意见,应当形成备忘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具有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金额、方式以及退还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需要分年度签署的服务类合同,应当在招标采购时对合同续签的条件进行约定,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约定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保证财务作为账务处理凭据、合同管理人员备案各一份。

 

第三章  合同审签

 

第十六条  合同审签程序:合同承办科室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审批单(附后),经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中心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与法律顾问对修改意见取得共识后,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内容共同承担责任。

合同承办人不采纳修改意见,应当注明原因,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决定。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确定后,应当先由合同对方签署,加盖印章和骑缝章。

劳动用工合同由合同对方本人先行签字确认。

如合同由对方代理人代为签署,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须将对方已签署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照合同审批程序送审。

正式合同中心主要领导签署后盖章。

第二十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人应提供合同草案等与合同起草有关的资料(如:政府采购合同还应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署后,应将合同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授权书正本、合同签订审批单、谈判备忘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合同管理人员留存一份归档。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采购项目,在执行后应当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熟时方可履行。合同生效前,不得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组织合同履行、办理相关事项、掌握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如有付款事项,负责提出用款申请,办理付款事宜(付款票据须附合同副本)。

第二十四条  合同责任人应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如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合同责任人应向合同签署人和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将原因和答复期限书面告知对方。

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出现纠纷,合同承办人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报告,并收集处理合同争议证据和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人在中心法律顾问指导下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承办人提供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由合同承办人收集、整理合同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交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归档,合同档案资料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二)项目建设或政府采购请示报告;

(三)与合同签署有关的项目论证评审资料;

(四)合同审查资料;

(五)合同对方资信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

(六)合同履行中有关信函、传真、图表等;

(七)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八)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九)其他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合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对在合同管理、合同审查、账务处理、审计中发现涉嫌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机关纪委反映。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机关纪委组织调查,构成违纪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故意延误审查时间或隐瞒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不按法律或本规定履行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五)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越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八)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的;

(九)泄露合同意向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有其他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科室会同现场监督科、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人员必须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四十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人员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合同归档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

按照档案整理相关规程,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

 

附件:合同签订审批单


附件

 

合同签订审批单

 

合同编号:

合同经办人:                                        

项目名称:

合同内容简介:

 

 

合同总额:                      

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署:                                   日期:

法律顾问意见:

 

 

签署: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签署:                                    日期:

主要领导意见:

 

 

签署:                                    日期: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中心内部控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成立预决算管理工作小组:

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单位预算上报数审查,批复下达内部预算执行数,审查预算执行考核体系,审查决算数据。

第三条  单位内部预决算管理职责:

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为预决算编制的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科室年度预算;复核单位各项预算编制工作;办理预算上报审核和内部批复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预算中期评估;负责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工作;考核其他科室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各科室为单位预算编制的编制承办部门,负责科室内各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各科室申报年度部门预算、三年规划。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经中心党组研究后,形成单位一上预算草案,按时向市财政局提交。

(二)市财政局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综合科(财务科)严格对照分解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细化调整建议,迅速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经中心党组研究后,形成单位二上预决算草案,于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三)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二下),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指标分解和细化落实。

第五条  预算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各项经费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作为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管理,其编制依据实行以市财政局审批的年度支出预算总额控制,采用以支定收方式编制其资金来源渠道。

(二)支出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保证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据实预算和控制。

1.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市财政局定额标准,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及事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市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2.采购预算包括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采购、固定资产采购、专用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采购预算。根据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编制。

第六条  加强预算约束管理:

对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各科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若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按原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加强预算支出管理:

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完善重大支出集体决定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任何超范围、超标准或与机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加强预算收入管理:

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排序并通报,项目执行进度较差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

 

第五章  决算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决算编制:

(一)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格式、要求编制决算。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表要保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三)决算报告要结合工作实际,收集数据资料,加强数据分析,找出预算、决算差异,客观详实地撰写预算结果报告。

(四)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编制中心部门决算,经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

(一)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组成。

(二)预算绩效目标设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定明确、细化、量化、符合客观实际的绩效目标。

(三)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各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局安排下一年度单位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根据中心职能职责,建立完善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政府采购等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全过程动态监控。内审机构人员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预算执行,有权对任何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二条  机关纪委为中心审计机构,根据每年审计工作计划可邀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八)办理审计机关、中心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列席本中心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中心主要领导,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对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对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评价。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  实施审计前5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实证资料)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内部审计资料归档。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规范有序,务实高效,保证会议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类别:

(一)党组会议: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

2.综合科负责提前收集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

3.出席人员:党组成员。

4.列席人员: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人员、副县级领导干部和各议题相关人员。

5.党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筹办、资料归档由综合科负责。

6.会议的议事内容、程序、纪律等遵循《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实施细则》。

(二)行政办公会议:

1.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综合科负责提前收集议题,由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各科室只可将准备充分、讨论成熟的议题提交上会,不成熟的议题不能上会。

3.出席会议人员:领导班子成员。

4 列席会议人员:中层干部和议题涉及的科室工作人员。

5.行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筹办、资料归档由综合科负责。5.会议的议事内容、程序、纪律等遵循《议事规则》。

(三)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2.会议议题根据主持会议领导的安排确定。

3.会议通知、记录、会议资料及会议议定事项工作部署拟定由议题牵头承办科室负责;综合科协助会场服务。

4.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专题内容确定。

5.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科室的专题工作汇报。

2)检查、协调有关科室的工作。

3)研究处理和安排部署专题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并形成工作部署。

(四)中心组学习会:

1.中心组学习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每次明确1名党组成员作为中心发言人,专题讨论至少有3名成员发言。

2.参会人员:中心党组成员,根据内容可扩大到中层干部或相关人员。

3.中心组学习由党建办负责承办学习计划、学习总结汇报的起草,学习资料的提供,学习辅导资料的编印;负责学习考勤、会议记录、资料归档、学习检查考核等具体事务工作。会议学习内容、程序、纪律等遵循每年度的中心组学习计划。(五)职工会

(五)职工学习会:

1.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中心主任或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

2.参会人员范围:全体干部职工。

3.综合科负责收集议题、会议记录、会议筹办、资料归档。

第三条  会务办理:

(一)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统筹会务:中心党组会、行政办公会、职工学习会、年初工作会、年终总结会、现场推进会、交流学习座谈会、上级视察调研工作汇报会等会议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负责拟定会议通知文件,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资料、会场联系、会场服务、食宿安排、会议报到和会议记录、整理、纪要等统筹,相关科室做好配合。

(二)各科室负责统筹的会务:

1.专题会。根据领导安排的专题会议内容,由领导确定的牵头业务科室承办会议议题、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用交易中心专题会议记录本记录);并及时主动与综合科对接会议规模、参会领导、会议议程、会场要求等,由综合科协助安排会议室、会场布置、会场服务,相关科室做好配合。

2.业务培训会、业务座谈会。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统筹会务,相关科室做好配合。承办科室所提会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拟定会议通知并按程序送签,并负责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用交易中心专题会议记录本记录)等;及时主动与综合科衔接会议通知、会场联系、会场布置、会场服务、食宿安排、会议报到等。

第四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与会人员、科室无权擅自改变,必须认真执行,执行情况要及时反馈。

(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三)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原则上不允许会客,手机设为振动或关机。对会议无故迟到、缺席等违反会议纪律要求的,按交易中心劳动纪律和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循保密制度,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事项。凡未要求传达的,不得随意扩散。

 


 

议事及内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交易中心党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六)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二)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名和推荐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培训和管理。

(三)研究交易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业意识形态建设,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研究机关党组织的工作,研究交易中心科室的设置方案;

(五)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检查党组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研究决定交易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谋划等工作;

(八)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交易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追加经费开支和资金支出、大宗办公用品采购,及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交易中心基本建设、重大维修等重大事项;研究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

(九)需经交易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举行。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同志确定。

(三)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向其通报讨论决定的内容。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四)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研究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党委答复后,在下次党组会议重新议定。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先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通报班子成员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会议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定提纲的形成,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并提交党组会议通过生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议事纪律:

(一)党组会议议题提前明确,未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能临时动议。

(二)党组书记及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决策民主、科学和实效。

(三)会议主持人在归纳总结决议提纲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末位发言,充分尊重与会人员的意见。

(四)党组会议集体决议形成后,党组成员必须维护集体权威,按照分工,狠抓落实。

(五)在贯彻执行党组会议决议过程中,若对决议执行确有困难或情况发生变化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六)党组成员不得泄漏会议秘密,会议笔记、会议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七)会议期间与会同志须集中精力,遵守会议纪律,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意见明确。非与会人员,一般不准随便进入会议室。确需向领导报告的紧急事项,须经会议工作人员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八)党组会议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制定。违反本规则者,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团结,发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交易中心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本规则主要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内容、方法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严格执行交易中心《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主任对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主任总揽全局,负责交易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对主任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科室工作人员对科室负责人负责。实行请示报告制和重大问题集体会审制,科室需要请示汇报的,及时报告,凡有明确规定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涉及全交易中心工作的,必须向主任报告。交易中心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交易中心行政办公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重要会议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交易中心年度工作思路、季度工作重点、当前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

(三)研究向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或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审议交易中心拟制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性意见;

(五)通报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进度,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

(六)听取各科室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打算。研究和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业务工作。

(七)研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需要行政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十条  议事程序:

(一)行政办公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各科室凡需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需提前报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综合科。

(三)凡是有文字材料的议题,会前必须先征求相关领导、科室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会上一般不再念议题的文字材料,只由有关人员作简要的说明,而后由其他与会人员发表个人的具体意见,没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可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必重复相同的意见,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行政办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与会人员要全神贯注,认真思考,各抒己见,积极主动并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要当好班长,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末位发言,做出决策。对意见不统一、会议一时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可在会后进一步酝酿,下次再议,勿仓促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议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不得会中接待来客和电话(上级领导及其电话除外),不得看议题以外的文件,不得处理议题以外的事情,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本科室的同志代为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会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

(二)会议议定事项,与会人员不论有无不同意见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

(三)严格会议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口径和时间,由专人负责传达,任何人不能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不能提前透露会议讨论意见,更不能掺杂个人意见。

(四)研究问题及落实决议时,各与会成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当老好人;应当主动负责,不上推下卸;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和一盘棋思想。

(五)行政办公会后,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其他同志及时将决议的内容向缺席的同志通报,以便执行。

第十二条  督促落实:

(一)行政办公会后,由综合科及时拟定会议纪要,印发与会领导和相关科室。中心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二)综合科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科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三章  内部工作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工作领导,明确科室任务责任,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整体合力,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特制定中心内部工作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  关于相关工作牵头科室运行规则:

(一)工程建设类:交易评审科牵头负责。

(二)政府采购、国土(矿权)类:交组织科牵头负责。

(三)国资类:交易受理科牵头负责。

(四)农村产权类:技术信息科(农村产权科)牵头负责。

(五)质疑、投诉、诚信体系、法律事务类:现场监督科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关于党组班子成员运行规则:

(一)党组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的工作,应强化责任,认真履职尽责,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研究决策后实施。

(二)组织科室落实各级工作部署;协调分管科室与其他科室的业务工作;协调与相关部门对应业务科室的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科室的党建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研究制定相关方面的交易规则;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异常情况;参加涉及的相关会议。

(四)对联系分中心及三区工作的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分中心统一系统运行情况、统一交易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分中心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关于科室分工负责协作运行规则:

(一)科室工作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副科长分工负责制。重要、重大事项须向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研究决策后实施。

(二)科室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对本科室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工作方法,督促任务落实;协调与各科室的工作对接;教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三)副科长分工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各自分工工作的任务分配,牵头落实工作措施;研究分工负责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分工工作落实。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为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实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综合科负责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公文收发、传阅、归档、保管。其他科室应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 行文规则:

(一)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向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办、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委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文以及市级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的文种为上行文;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或与我中心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属平行文;向各科室及各县(市)交易分中心行文为下行文。

(二)市交易中心可以和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由联合发文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三)一般不越级行文请示,请示报告应分开。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文起草:

(一)各科室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起草文件初稿。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与原有规定相衔接。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4.结构层次序数准确,第一层为,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l,第四层为l。公文应避免采用过多的层次结构。

5.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6.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省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条 公文校核与签发:

(一)公文校核。公文起草科室要严格按照第三条要求认真组织起草,反复修改完善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后,报送综合科审核。

综合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必须行文,以何名义行文;公文各类、排版是否符合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

(二)公文审签程序

1.中心发文签发。各科室经办人起草文件——科长审核——综合科负责人审核——科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各科室经再次校稿——综合科印发。

2.代市委、市政府拟稿的,中心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由综合科会同拟办科室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3.会签文签发。我中心主办的会签文件,由承办科室按公文签发程序报分管领导签字后,分送相关部门会签,最后由中心主要领导签发。承办科室负责有关部门会签。其它部门需我中心会签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提出办文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中心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自行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须说明原因并请示签发领导批准。

第五条 发文办理:

由综合科统一负责,专人办理,包括公文的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等程序。

1.复核。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签情况、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

2.登记。记录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5.存档。综合科及时将公文正式文件连同领导签发原件存档。

第六条 收文办理:

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各项流程办理。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上级机关在各类会议发放的正式文件,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送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交予收发文工作人员登记。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经初审不属于中心办理和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批办性公文由综合科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中心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科长签收,并负责科室内部的传达及督促办理。领导指定牵头科室及配合科室办理文件,综合科及时送达牵头科室及配合科室,牵头科室及配合科室科长签收,牵头科室科长负责督促办理。领导未明确的配合科室综合科送至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负责传达到配合科室并督促办理。

5.传阅。综合科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做好登记,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文件遗失。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七条 公文管理:

普发性公文应按照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组织有关人员阅读、传达。公文阅读一般采取传阅、组织学习等形式进行。公文承办科室办毕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将办理完毕的公文原件附办理情况退还综合科存档。借阅公文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字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退回时要详细检查。综合科应按照规定对所保管的公文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涉密文件管理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

(一)领导批示件是指上级和中心领导在各类公文、网络舆情、群众来信等载体上通过批示形式交办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二)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是领导批示件办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批示件具体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以牵头科室为主,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协作。

(三)上级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严格履行登记、分发、办理、回复、立卷归档等程序。综合科在收到上级领导批示件后要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按收文处理程序送相关领导阅示,根据领导阅示结果分发交办到具体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及时做好领导批示件办理和起草回复;综合科在批示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做好立卷归档。

交易中心领导批示件按照中心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综合科将中心领导批示件直接转承办科室,并做好转办登记;承办科室及时落实批示办理,办理完毕分别向分管和主要领导汇报办理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必须呈送书面汇报材料。

(四)批示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批示要求时限办理并回复;没有明确时限的(除不需回复的外),一般上级领导批示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中心领导批示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上级领导批示件因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结的,承办科室要及时报主要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上级来文机关说明情况,经上级来文机关同意后按其延长期限办理。交易中心领导批示件确无法按期办结的,承办科室及时向主要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同意后按领导重新要求的时限办理。

(五)领导批示件属密级文件的,严格按照其密级做好保密管理;未定密级的,按内部文件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公开。领导批示件传达和承办的渠道、程序、范围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改变传达范围。涉密领导批示件回复应与批示件密级一致,不得降低或取消密级。

第九条 公文整理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综合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有关材料及电子文稿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

(二)中心发文件和收文件,按归档制度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联合下发文件,我中心主办的,原件由我中心整理归档;我中心会办的,保存复制件。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综合管理:

(一)综合档案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中心所有进入档案室后的档案,并负责督促其他科室做好归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

(二)档案室只允许综合档案管理员进出,其他人员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允许,并在综合档案管理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三)所有档案在符合移交要求后,才可移入档案室集中保管。所有档案按不同门类、载体、保管期限排列,并按相关程序编号,固定位置,档案室统一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档案柜的排列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便于通风防潮。保持环境整洁,达到档案长期保存标准;电子档案(硬盘、光盘)放入防磁柜中保管。

(四)档案室建筑坚固,配备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等设施或设备。室内严禁吸烟,配备消防器材,室内外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根据市档案局要求按时按质将长期档案移交管理,按照市档案馆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利用。

第二条  档案立卷归档:

认真做好中心各类归档材料(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收集工作。按照应收尽收、应归尽归的原则,完整、规范收集好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财会档案和人事档案。

(一)纸质档案立卷归档

一是文书纸质档案包括中心及党组、各科室履行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是业务纸质档案包括在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三是财会纸质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是人事纸质档案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是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处罚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二)电子档案立卷归档

一是文书电子档案包括中心及党组、各科室履行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含OA系统交换的文件)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是业务电子档案包括在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图片、录音、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电子资料。

第三条  档案整理:

(一)综合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及OA系统内档案管理;负责中心工作发展、会议等方面的音视频管理及备份;财会档案由负责财务工作人员管理和整理;人事档案由负责人事工作的专人管理和整理。

(二)交易受理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国有产权出(转)让交易项目档案、其他交易项目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交易组织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转)让项目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交易评审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工程建设交易项目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五)技术信息科(农村产权交易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开标(拍卖)室及评标室音视频电子档案、农村产权交易档案;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在系统内的存储管理及三备份(服务器一份,硬盘两份:综合科、技术信息科各一份)。

(六)中介超市管理科负责收集、移交、查验中介机构抽取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负责做好中介超市抽取系统内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档案移交:

(一)纸质档案移交

1.纸质档案移交内容实现清单动态管理,各科室档案移交清单动态调整须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移交流程:各科室档案管理专人协助项目具体经办人填写完整《移交档案清单》——每月20日移交委托整理外包方现场工作人员(履行科长、经办人与外包方移交签字手续)——外包方及时完成档案整理(每月底须完成上一个月的业务档案整理)——移交到项目具体经办人——具体经办人按照移交项目逐个验收外包方整理合格的纸质档案资料——各科室项目经科长、经办人、外包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档案室管理人员——综合档案管理员清点移交档案数量及按移交总数20%的比例对档案内容抽查合格后,移交进档案室。

3.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和整理,保存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4.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交接双方经办人和负责监交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综合科及时统计各业务科室应移交及实际移交档案统计数据,对不按时移交档案的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将各科室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中心绩效考核。

(二)电子档案移交

1.由综合科牵头对接市档案局并定期核查电子档案系统整理、移交情况,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移交无缝对接;技术信息科负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和运维,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相关事宜;中介超市管理科负责做好中介服务抽取及相关电子档案的移交。

2.系统升级前由综合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做好移交:各科室档案管理专人配合外包方现场工作人员收集各类电子档案——移交外包方(移交时间以硬盘装满为限,履行科长、经办人与外包方移交签字手续)——外包方及时完成档案整理(编制好卷宗和起止时间及硬盘序号、目录及保存期限后移交固定存放位置)——移交档案室管理人员——综合档案管理员清点移交档案数量及按移交总数20%的比例对档案内容抽查合格后,移交进档案室。

第五条  档案利用:

(一)本单位档案室保管的各种档案均属利用的范围。

(二)档案利用程序

1.文书档案利用: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印、拷贝利用文书档案,经办人员须填写《档案查、借阅及复印、拷贝申请表》,相关科室签署同意意见,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档案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签后,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方能查阅、复印、拷贝等。

2.业务档案利用: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印、拷贝利用业务档案,经办人员须填写《档案查、借阅及复印、拷贝申请表》,相关科室签署同意意见,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报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方能查阅、复印、拷贝等。

3.人事档案利用:因工作需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复印本人人事档案资料,须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移交申请表》,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档案管理员的陪同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提拔、调动等工作需查阅、审核、移交人事档案的,由负责人事工作人员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移交申请表》,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报人事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综合档案管理员的陪同下进行,并履行好移交签字手续。

4.财会档案利用: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印、拷贝利用财会档案,经办人员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在财务档案人员及综合档案管理员陪同下,方能查阅、复印、拷贝等。

5.其他事项:一是档案查阅须在综合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当场查阅;二是交易中心档案原则上一般不外借,司法、纪检、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的,或因干部考察、提拔、调动的需要调阅的,须经交易中心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才可借出。综合档案管理员做好记录,确保外借档案完整、及时归还;三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复印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件,并在综合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复印,复印费用由查阅单位自行承担,并写明复印张数、份数及复印属实字样,加盖首页章及骑缝章;四是对还未立卷归档暂保存在业务科室的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其查、借阅等利用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附件:1文书及业务档案资料查(借)阅及复印、拷贝申

请表

2人事档案查(借)阅、移交申请表

3.各科室档案移交清单
附件1

 

文书及业务档案资料查(借)阅及复印、拷贝

申请表

 

编号:                                              

资料名称(档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查借阅方式

R查阅    □借阅    □复印    □拷贝

资料查、借阅或复印、拷贝事由

 

资料查、借阅或复印、拷贝内容

 

综合科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办理人签字

 

注:申请人介绍信、申请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同由综合科保存,并作为文书档案存档。


附件2

 

人事档案查(借)阅、移交申请表

 

编号:                                              

资料名称(档号)

 

申请单位(科室)

 

申请人

 

查(借)阅移交单位

 

联系电话

 

查借阅方式

查阅    □借阅    □复印     □移交

资料查(借)阅或

移交事由

 

资料查(借)阅或

移交内容

 

综合科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接收单位(人)签字

 

 

注:中心人员只能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原则上组织人事部门才可借阅、移交。


附件3

 

各科室档案移交清单

 

一、综合财务科

(一)文书档案

上级来文、中心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信函简报、领导批示、会议记录、计划总结、财务决算报表及其他文书资料。

(二)人事档案

干部职工履历表、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入党入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月报表、其他会计报表、明细帐、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财政非税票据。

二、交易受理科

(一)其他交易项目档案移交清单

1.业主单位来函或委托;

2.交易公告;

3.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

(二)国有产权出(转)让交易项目档案(无纸质)

三、交易组织科

(一)政府采购档案移交清单

1.更正公告(该项目有更正时);2.供应商签到表、开标情况确认表;3.供应商报价统计表(含开标一览表);4.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专家或评标人员签到表;5.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澄清说明;6.谈判记录(含谈判文件内容变更说明、磋商备忘录)7.评标报告(含询价报告、单一来源谈判记录);8.质疑资料(该项目存在质疑时)等。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转)让档案移交清单

1.政府出让方案批复;2.住建局规划函;3.国土资源局委托书;4.进场交易登记表;5.勘界图;6.红线图;7.出让公告;8.出让文件;9.竞买人报名资料;10.竞买资格确认书;11.竞买人签到表;12.工作人员签到表;13.拍卖成交确认表;14.现场竞价记录;15.政府底价;16.拍卖主持人劳务发放表;17.成交通知书等。

四、交易评审科(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移交清单)

1.进场交易登记表;2.交易项目现场程序表;3.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4.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表;5.评标委员会成员廉政承诺书;6.评标报告;7.业主单位监督人员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信息科(主要是音频视监控视频档案、评标资料、系统数据)

1.开标(拍卖)、评标室音频、监控镜头的音频视频数据实行移动硬盘储存方式、移交时间以移动硬盘录制满为限,移交时编制好卷宗和起止时间及硬盘序号、目录及保存期限等移交综合科备份管理。

2.开评标资料、交易数据实行移动硬盘备份方式,移交时间以年为限、移交时编制好卷宗和起止时间及硬盘序号、目录及保存期限等移交综合科备份管理。

六、中介超市管理科(主要是中介机构抽取档案)

1.中标通知书;2.候选人抽取情况表;3.入场登记表及批复文件(委托书);4.业主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业主单位监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等。

 

 


 

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交易中心保密工作,规范涉密人员保密行为,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中心工作保密规定

(一)制发文件保密规定

1.凡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利

益遭受损失的事项,都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志。

2.确定发放范围、传达范围、阅读级限。拟定发文方式、印刷格式、密级编号和传达办法,包括可否翻印、复印、抄录、刊登,是否收回等。

3.涉密公文在拟办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校对清样等,凡需保存的,应按正式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管理,不需保存的,及时销毁。

4.复制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

(二)会议保密规定

1.召开涉密会议,应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一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示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设备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综合(财务)科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三)销毁文件保密规定

1.本级产生的文件及重要资料,应按档案工作规定,除确应归档的部分外,其余应造册登记予以销毁。

2.凡县以上单位所发的文件、刊物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和被指名清退留存外,其余应造册登记予以销毁。

3.销毁文件、资料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凡被销毁文件必须认真核对、注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实行二人监销制,并在销毁文件登记册上共同签名。

(四)组织人事工作保密规定

1.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为政清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2.对各级干部的考察材料,只限交易中心领导和综合(财务)科有关人员知悉,不得随意泄露。

3.对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正式文件未下发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4.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邮寄中涉及干部任免、调动等秘密事项。

5.不准泄露要害科室干部的配备情况、计划及涉密计算机存贮组织人员信息、数据。

6.各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7.对有关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信件,必须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存放。

(五)纪检监察工作保密规定

1.对违法、违纪案件,在调查定性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办案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2.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对揭发检举人、举报人、证明人的姓名应给予保密,不得随便透露给被告人。

3.关于对被告人的调查工作方案和查证工作进展情况不得向被告人及家属亲友泄露,更不得将揭发检举材料及证言材料给被告人阅看。

4.对同一案犯的同伙互相揭发出的问题,如有必要对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可以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5.机关工作人员,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向被告人通风报信,给工作设置障碍,造成泄密者,一律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和《保密法》有关条款查处。

(六)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1.凡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或档案室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2.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保密法》、《档案法》有关条款办理。

3.凡到档案室查阅利用档案的机关、单位或公民个人,都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注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的目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4.在提供查阅利用档案时,要严加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在场监护,只许摘录或复印其介绍信中提出的内容,不许整卷翻阅或拍照,严禁将档案借出室外。

5.机关档案一律不得提供给外国学者和港澳台人员利用。

6.销毁档案资料,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销毁文件保密规定》执行。

(七)OA办公保密规定

1OA办公系统保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OA系统使用人是保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办公OA系统信息的保密审查负有领导责任,要严格把好信息保密审查关,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2.使用本单位OA办公系统的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明确要对办公OA系统的使用人进行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中心职工不得利用办公OA系统实施下列行为:

1)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

2)接入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

3)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相连接;

4)运行、使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5)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4.各科室各职工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在OA系统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且账号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度,若因个人账号密码遗失造成工作泄密或其他不良影响,由账号所有人全权负责。

5OA系统内草拟、提供、扫描、转载或发布文件、通知、简报等信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6.互联单位(办公OA系统维护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黑客攻击、数据盗窃等,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二、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一)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会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拍摄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二)文秘人员保密守则

1.凡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都要按规定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标志,并规定发放范围。

2.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批准的份数由机要人员打印,不得多印多留。

3.秘密文件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废纸、废页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4.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手续,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5.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6.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禁携带文件逛商店、下饭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7.转发、汇编涉密文件的,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密级,更不能扩大发放范围,涉密汇编与原件同样管理。

8.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和交易中心非公开的各类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送。

9.销毁秘密文件、资料时,按《销毁文件保密规定》执行。

三)业务人员保密守则

1.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密钥、口令等,不得丢失、泄露。

2.不得将无权进入交易开标厅、评审区、交易中心机房等涉密场所的各类人员带入上述场所。

3.不得将交易受理、交易报名、专家抽取、交易评审等交易信息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间谈论,不得将查阅的交易信息泄露、传送给他人。

4.交易系统网络工作保密按交易中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5.开标、评审、监督等工作保密按交易中心中心相关流程制度执行,对质疑、投诉工作保密按《质疑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执行。

(四)信访人员保密守则

1.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在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不能将信件和来访的内容给无关人员阅看或谈论。

3.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按规定转办,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4.加强对来信来访材料的管理。来信来访材料应划分密级,作好登记。转递时要按不同密级发放,履行签收手续,不能将来信来访材料当印刷品寄送,更不得随意托人捎带。

(五)机关小车驾驶员保密守则

1.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当听到领导在车上谈论工作情况后,不得将谈话内容向其他同志和亲友传播。如发现车上有遗忘的文件、资料、工作笔记本等,应及时交送给失者或综合(财务)科

3.对领导同志外出的行踪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机关安全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交易中心机关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机关人、财、物安全,营造安定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机关建立由交易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机关的安全管理,拟定安全工作计划、制度、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目标的考核、奖惩及追究违法违规者过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安全责任:

(一)机关公共场所、消防设备、变压器、配电房、会议室、避雷设施、公共水电、大件物资、房屋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综合科配合。

(二)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办公室内公共财产、用水用电、机要文件和文档、印章等的安全保卫,由各科室负责;机房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由技术信息科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安全及OA系统内文件管理由综合科牵头负责。

第三条  安全管理:

(一)单位安全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入办公室要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3.加强机要文件和文档管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严防机密文件、文电、传真等丢失和其他泄密事件发生。

4.严格危禁物品管理,工作人员严禁携带危禁物品进入机关,不得在机关内堆存危禁物品。

5.各科室或个人的大件或贵重物品运进运出,必须先行告知,有相关人员相送,并主动到值班室作好登记。

6.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开窗挖洞;不准私装私拆公用水、电、消防、避雷、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未经许可安装耗电量较大(超设计负荷)的电器及超规定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不得安装和使用明火取暖。

7.不得在阳台或窗台上置放花钵和堆放杂物,不得向窗外扔垃圾和杂物。

(二)水电管理

1.督促水电维修工严格按照《电工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水电维修、安装工作,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2.注意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3.机关所有用电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三)消防管理

1.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消防栓和按钮发生火灾时才能使用,平时禁止触动。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报告

1.各科室及所辖区域发生突发事件,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组织本科室和相邻科室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并在事发5分钟内报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在事发10分钟内核实情况,报告交易中心主要领导及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如事态继续扩大立即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报当地医疗部门。

2.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科室负责人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突发事件的起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二)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程序

1.突发群体性事件

1)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要迅速赶到出事现场,首先了解事态,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并迅速将事态报有关部门,请求协助。

2)在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指示之前,若群众情绪过于激动,行为过激,应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3)及时疏散围观的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受伤的干部职工及时救治。

2.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现火情的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立即切断事发地电源,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交易中心主要领导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本着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并视火情采取相应灭火措施。火情继续扩大的,迅速拨打119报警,出现人员受伤的,拨打120救助。

3)火情发展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楼内人员撤离,切断办公楼总电源,并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维护现场秩序。

4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指定专人到路口引导消防人员进入现场。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起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处置过程及结果等书面报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3.用电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电器失火后,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立即切断事发地电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通知事发科室负责人。事发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人员参与灭火。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灭火。火情继续扩大的,迅速拨打119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首先抢救伤员,并拨打120救助。

火灾无法控制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关闭供电系统,同时疏通消防通道,指定专人引导消防人员进入现场。

2)若发现有人触电,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同时用绝缘工具帮助触电者脱离电源,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触电者脱离电源后,视情况现场施救或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3)应急处置结束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展开事故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起因、造成损失、处置结果等书面报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盗窃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有盗窃案件时,发现人要立即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知保安,封锁办公楼的各个出口,并组织人员马上赶赴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逃跑,一时又追捕不上时要记清人数、衣着、相貌、身体特征,逃离方向,重大案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2)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和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经过的通道、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待公安部门人员勘察完毕后,方可恢复原状。

3)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记录好被盗物品的名称、价值等情况。

4)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妥善保存,交公安部门处理。

5.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司机和随乘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拨打122电话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注意保证自身安全,保护好现场;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现场的,要做好标记,尽可能找到证明人,取得联系方式。

2)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司机和随乘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人员,同时拨打122120求救;当司机和随乘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时,可视情况离开现场,但应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

3)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急处置。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通知伤者家属赶到就治医院,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并及时开展善后处理。

5)应急处置结束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处置过程和结果书面上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6.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要迅速躲在桌、墙角等坚固处,禁止使用电梯或跳楼逃生。

2)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上级报告,指挥并疏散人员快速在室内安全地带避震或沿安全通道向室外安全地带转移。

3)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自救同时拨打“120”“110”求救。

4)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维护现场,防止失窃。

7.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交易中心的自来水管、电线等设备的使用情况,抓好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提前做好停电可能影响开评标、重要文件收发等工作的事前准备。要定期组织技术信息科、综合科相关人员对机房安全、网络信息安全、OA办公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严防泄密和设备损坏等引起安全事件发生。

2)突发事故涉及生命财产安全时,应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受伤的干部职工,尽可能保护国家财产。如有必要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1)发现不良分子在交易中心实施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要果断制止、制服行凶者,同时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2)对受伤的干部职工及时组织救治。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9.值班应急预案

1)由综合科制订值班计划,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有特殊情况需离岗者必须有本单位人员代岗。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来电、来访等公务事项,值班人员应把当天处理事项等值班情况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负责。交班时的遗留待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交办或告知有关职能科室。

2)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易中心的防火防盗,夜间及节假日上、下午,应对交易中心各楼层作不少于一次的巡逻检查,锁好每层楼面的安全门、楼梯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

(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及时制止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给予奖励。

(二)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

1.本科室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交易中心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中心党组章、中心行政章、政府采购中心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章、中心机关党委章、中心工会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章

2.财务专用章;

3.业务专用章: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确认专用章、质疑初步审查专用章;

4.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章、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

(二)中心领导个人印章:刻有中心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经交易中心主任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党建办、财务科)综合(财务)科统一负责办理,并设专本备案登记,各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由于印章破损、遗失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更换理由,并附原印章样式,经交易中心主任主要领导审批后刻制。

三、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中心党组章、中心行政章、中心机关党委章、中心工会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章、财务专用章、议事协调机构印章和领导个人印章由综合党建办、财务科科长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中心机关党委章由机关党委书记保管。

(三)中心工会章工会主席保管。

(四)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确认专用章由交易评审科指定专人管理。质疑初步审查专用章由现场监督科指定专人管理。

(五)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须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附后)。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登报声明作废。

四、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交易中心所有需要用印事项,经办人应经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报表送交易中心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公章。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二)在交易中心主任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印章专管人电话请示主任主要领导,并在《用印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事后及时补签。

(三)不需要领导签署意见但需要用印事项应由承办人员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印章专管人电话核实,并在《用印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四)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综合党建办、财务不予办理:1.没有经交易中心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核。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3.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盖章。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

(五)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交易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将中心印章、财务专用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登记簿》,载明事项,经交易中心主任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六)交易中心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第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处理: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开除(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印章管理承诺书

 

为确保交易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明确印章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印章管理承诺书。

所管理印章名称:

严格履行交易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心印章,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随意放置印章。

在加盖公章时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用印的文件上盖章。经批准的用印必须详细登记备案,印章保管人须督促用章人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

不在空白公文、空白表格、空白证明材料和空白合同等文书材料上加盖印章。

在上下班之前做好印章清点工作,如有遗失、缺损,必须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

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违反交易中心《印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造成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给交易中心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中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来信;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到交易中心走访提出的信访事项,或到信访机关走访提出的与交易中心有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处理原则,综合(财务)科牵头做好交易中心信访工作,负责日常来信处理、来访接待等,各相关科室负责做好信访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条  信访接待应当做到:

(一)认真登记来信反映的诉求,及时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和科室联系,沟通情况,并做好来访诉求登记;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耐心解释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五条  来信处理程序:

(一)综合(财务)科收到群众来信后,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上级机关转办信件按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二)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三)分转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及时与来信人联系沟通,妥善解决。需书面回复的由承办科室拟定书面回复材料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回复来信人;

(四)承办科室办理回复后将办理情况报综合(财务)科备查。

第六条  来访处理程序:

(一)综合(财务)科信访接待人员认真倾听来访人员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并作好正面解释、疏导;

(二)及时通知诉求涉及科室安排人员接待来访群众;

(三)为来访群众现场解释政策、答释疑虑、说明情况,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当场答复。需调查后给予答复的,报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开展诉求调查,沟通来访人,拟定书面回复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回复来访人;

(四)承办科室办理回复后将办理情况报综合(财务)科备查。

(五)到信访机关走访与交易中心有关的,由综合(财务)科牵头,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到信访机关现场接访,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当场答复,需调查后给予答复的,与来访人沟通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质疑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项目的,按《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质疑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按《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度。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重要信访交办案件,主要领导亲自包案,亲自调度,一抓到底,确保承办科室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制度。交易中心领导按值班安排接待来访人,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接访,听取诉求,研究方案,确保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科         20206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