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三问”
202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方面的问题仍存在困惑。对此,财政部在其官网的“交流互动”栏目针对具体问题一一做出解答。
询问一: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存在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应当怎么扣除?
财政部回复:对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询问二:对非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该供应商的报价均不享受价格扣除,还是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价格可以享受价格扣除呢?
财政部回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方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询问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评审中,大中型企业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则可享受6%-10%报价扣除,不要求一定是“双小”?
财政部回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型企业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