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3-01-20,更正为:2023-01-30。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磋商文件作如下更正。
1、第三章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3 技术要求:“七.轿厢要求:11.地板类型:D-25 ”,更正为:11.地板类型:PVC塑胶地板。
2、第三章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3 技术要求:“八、辅助设备功能:马达过热保护”,更正为:永磁同步电动机过热保护。
3、第五章 磋商办法要求 5.4.2 评分标准 技术及履约能力(共同评审因素):“1、轿厢速度和位置的控制,无线射频技术平层系统与永磁同步电动机编码器两套独立控制轿厢位置和速度的3分,传统平层技术与永磁同步电动机编码器控制轿厢位置和速度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更正为: 1、轿厢速度和位置的控制,无线射频技术平层系统与永磁同步电动机编码器两套独立控制轿厢位置和速度的3分,传统平层技术与永磁同步电动机编码器控制轿厢位置和速度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获得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马达能效能级为一级的得3分,获得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马达能效能级为二级的得1分,二级及以下不得分”,更正为:2.获得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能级为一级的得3分,获得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能级为二级的得1分,二级及以下不得分。“3.马达功率因素大于95%得2分,马达功率因素大于93%得1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功率因数证明)”,更正为 3.永磁同步电动机功率因素大于95%得2分,永磁同步电动机功率因素大于93%得1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功率因数证明)。